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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责任原则是基于公平的考虑而设立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之一,其本质是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案件中权衡当事人之间的责任,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公平责任原则的界定不够清晰,导致其在适用的过程中法官任意扩大适用范围,产生新的不公平。试图从法的价值角度来分析公平责任原则在适用中存在的不公平,以期对将来的立法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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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论述了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体系并确定其内容,然后主要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中心,在界定其定义和其在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中与其他原则的区别后,重点指出无过错责任原则并非是绝对的,它仍有免责事由,即如果有免责事由存在就可以不承担责任。这一特点看似类似于过错推定责任,但实际上两者仍有根本差别,不可相混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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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医疗损害中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合理性分析,笔者认为对现今医疗技术水平比较成熟的医疗技术损害纠纷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在医疗伦理损害中只要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有不恰当的行为侵害患者及其近亲属的知情同意权,不考虑损害后果和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直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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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翀 《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16(1):93-94
消费侵权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章认为消费侵权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推定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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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为止,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演变路径依次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合同相对性时代无责任原则;第二阶段是过错责任时代;第三阶段是严格责任时代;当前,基于效率与公平的平衡考量,产品责任归责原则进入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并存的二元归责时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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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法作为一门重要的部门法,在当今社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其拥有巨大的社会功能,所以对侵权行为法归责问题的研究也日益凸显其重要性。文章从宏观角度对侵权归责做了一个论述,并提出了对这一问题的观点,以期完善我国的侵权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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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龙燕燕 《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2):66-68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是学术界争论较多的一个问题。本从新的视野对这个问题进行诠释,认为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应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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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斌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7,(18):122-122
我国新合同法的颂布和实施,尤其是违约责任判定中严格责任原则的确立,一方面有效地提升了国民的法律意识,突出,严格责任原则的优越性;另一方面也表明了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经济立法,特别是合同立法制度进一步与国际接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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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环境侵权责任现有立法实行的是无过错归责原则,面对目前环境侵权归责领域仍然存在的问题,重新审视现有环境侵权归责的一元归责体系,在对原有归责体系进行批判和借鉴吸收的过程中,提出对一元归责体系的突破和完善,纳入了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尝试着去实现对环境侵权归责体系的最优化构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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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论是在民法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界都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本文从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研究、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及其司法实践、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展望四个方面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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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是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而归责原则在违约责任制度中居于核心地位.通常认为,大陆法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英美法系采取严格责任原则.笔者认为,首先,对于某一问题认定的原则性规定,在一国之中应当为单一的;其次,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应为严格责任原则.对于某些特殊情形,完全可以适用免贵事由等制度解决,这是由合同的特点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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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则是该制度的核心内容。目前,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到底是采用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无论是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界都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文章从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研究出发。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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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通过对无过错责任发展沿革及产生的利弊分析,着重研究无过错责任的损害赔偿。在比较法上,常有最高赔偿额的限制,以免无过错者的责任过重。中国《侵权责任法》第77条规定,"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目前,中国在铁路损害、航空损害、民用核设施损害等三个领域有相关的赔偿限额规定,但其效力状况值得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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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民法债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的提出使缔约阶段也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进一步完善了债法理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对缔约失责制度作了较全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却不适用于劳动合同,从而造成我国劳动立法与实践的严重脱节.为了弥补劳动权利救济的缺陷,确立劳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必要和可行的.但劳动合同属于兼具有公私法性质的社会法调整,劳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与民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相比在适用主体、归责原则、适用范围和赔偿范围等方面有其特殊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