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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一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而且诉讼时效期间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关于诉讼时效的效力,即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人丧失何种权利的问题,主要有三种主张:(1)实体权消灭主义.即将诉讼时效的效力规定为直接消灭实体权;(2)诉权消灭主义;即诉讼时效完成后,其权利本身仍然存在,仅诉权归于消灭.(3)抗辩权发生主义.即时效完成后,义务人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我国从立法到学理上都采用的是第二种观点,即诉权消灭主义,如<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相似文献   

2.
保证期间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意义?它的终结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如何对保证债务行使权力?对这些问题的正确理解,是关系我们能否自觉、及时、准确履行权利、切实保全信贷资产。 所谓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第25条、第26条的规定,即指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债权人未在该期间内主张权利的,则产生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3.
一、关于贷款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对此,《民法通则)有三方面的规定:一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二是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三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拒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目前,银行逾期及“双呆”贷款占整个…  相似文献   

4.
债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请求权。债权追偿成功与否,关系到银行经营的效益和风险的防范,债务人因各种原因到期不履行债务,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应当依法积极向债务人追偿,本文拟通过对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中关于追偿权的分析,提出银行债权追偿中面临的法律难题,并进一步探讨银行债权追偿中的现实与理论问题。  相似文献   

5.
诉讼时效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有效期间,金融机构向债务人发送不良贷款催收通知书是保全不良贷款法律诉讼时效的一种有效手段,债务人签填的接收日期是判断其是否同意履行义务和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重要依据.  相似文献   

6.
许孟 《金卡工程》2010,14(1):103-103
一、代位权制度的价值与物权不同,债权具有相对性,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原则上不及于第三人。但是,当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危及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法律设置了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从而排除  相似文献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或个人欠国家银行贷款逾期两年未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号)中指出:"国家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系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它们与借款的企业或公民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国家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追偿债权权利的,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确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并且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由此可见,银行贷款合同纠纷适用的是最普通的两年期诉讼时效.也就是说,从贷款到期日的次日起两年之内,银行如果不主张债权,其民事权利就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给银行贷款带来了风险.  相似文献   

8.
陈罡 《新金融》1995,(11):32-33
保证人的责任,可以依法产生,也可以经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产生。 一、两种不同的保证责任 《担保法》明确了保证的方式。过去,我国法律对保证的方式没有区分。《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经济合同法》第15条中规定:“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按照担保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 这些规定在实践中往往引起不同理解,由此导致争议和法院判决的失误。而《担保法》则明确规定保证的方式分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这两种保证方式有明显区别。 《担保法》第17条中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这就是说。  相似文献   

9.
<正> 某外国银行,拟贷款给该国的一个集团公司(母公司),母公司希望将其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外商独资企业)的一部分股权质押给这家银行,但他们不清楚这种对外质押是否可行、如何操作,为此,我们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对他们的问题进行了如下的解答。需要指出的是,本文仅涉及外商独资企业的对外质押。 在讨论实质性问题之前,我们先将“质押”这个法律概念作一解释。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根据我国《担保法》,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但是《担保法》对权利质押没有作出定义,而是针对不同的权利内容规定出不同的质押生效条件。我们理解为,权利是一种无形资产,某些权利因其不具备物质载体,将其移交债权人占有较为困难,因而对于那些无法移转的权利,债务人是否将其交由债权人占有并非质押的生效要件。  相似文献   

10.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其义务以保护权利人权利的可能性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诉讼时效是银行信贷业务中经常要遇到且极其重要的一项法律制度。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一法律制度,对于有效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维护银行合法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1.
权利质押贷款若干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权利质押是商业银行贷款的一种重要担保方式,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权利作为特定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从质押的财产权利中优先受偿.目前商业银行贷款业务中存单、国债质押已非常普遍;报纸上经常有公司股份质押的公告;银行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时也大量接受承兑汇票质押担保方式(俗称"以票换票");其它诸如提货单、保险单、出口退税、企业应收账款及各种收费权质押新品种也不断出现.  相似文献   

12.
"保证"一词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但担保法中的"保证"具有其特殊的含义:保证是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以其名誉和不特定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由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在保证法律关系中,提供保证的第三人为保证人.那么保证具有什么法律特征呢?  相似文献   

13.
论金融担保债权的权利维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担保债权是指因被担保而享有优先受偿资格的债权。在此主要讨论抵押和质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主要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是将动产或权利凭证转交债权人占有,以此担保债务的履行。  相似文献   

14.
《担保法》中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是银行贷款惯用的一种担保形式。为切实保障债权,有效规避风险,银行信贷实践中,经办人员必须熟谙贷款保证的各项法律规定,尤其需要掌握以下几点:  相似文献   

15.
<正>随着农村商业银行改革步伐的加快,各项工作有了日新月异的发展。但在不良资产管理中,诉讼贷款管理中仍然存在着如超诉讼时效、超执行期间、贷款"一诉了之"、执行难等诸多问题。如何加强贷款诉讼管理成为各家农村商业银行面临的现实问题。一、问题产生的原因(一)外部原因一是债务人不配合。部分债务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拒绝在履行责任通知书上签字,造成超诉讼时效。二是催收难。债务人或外出打工或搬迁后失去联系,催收困难或无法催收。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于1991年4月9日起施行后,笔者觉得这部新的民诉法较之原来试行的民诉法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更有利于银行行使诉讼权利;二是对银行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银行在今后的工作中应注意三个问题:(一)学会使用督促程序,提高依法收贷效率.新的《民诉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是新增的内容.该章规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可以申请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这一规定,减少了普通程序中的中间环节,有利于快速结案.1、省去了诉状.银行向借款户迫还到逾期贷款,只要符合第189条(一)、(二)项规定的申请支付令条件,即:“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而无须再写诉状.  相似文献   

17.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担保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担保制度中的房地产抵押已成为银行实现债权的主要保证之一.在实践中,房地产抵押物除了"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抵押物丢失、毁损外,房地产抵押不存在任何风险.  相似文献   

18.
<正>所谓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变价所得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质押担保在实务中较为普遍,但《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没有规范或没有明确规范。本文着重就出质人为债务人的会计核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准则》等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19.
银行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往往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要求债务人以某项特定财产设定担保,债务人届期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时,银行即可通过适当的方式将债务人的担保财产变卖.拍卖或折价,从而优先受偿。这一《民法》上的“物权优于债权”法则已为我国法律界所承认。但是银行担保物权至高无上的地位正受到质疑,尤其在今天强调债权人利益的同时,我们更多考虑到的是债务人和社会的利益。笔者就银行担保物权中存在的法律冲突进行初浅分析,以期对银行担保物权的保护有所裨益。[编者按]  相似文献   

20.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就丧失了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民事权利,也即丧失了胜诉权。鉴于诉讼时效在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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