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53 毫秒
1.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全球大规模流行影响了世界范围内的公众健康,也影响了国际投资的发展。东道国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可能会因损害外国投资者的利益而被诉至国际投资仲裁庭。国际投资协定中起初鲜有公共卫生例外条款,而晚近的国际投资协定在序言及正文中开始包含一种或几种公共卫生例外以尊重东道国的公共卫生规制权。近年来,一些外国投资者依据老旧国际投资协定而提起的国际投资仲裁涉及公共卫生问题时,东道国不得不通过援引国家警察权力、紧急状态等规定对外国投资者提出的征收补偿或者违反公平公正待遇的主张进行抗辩。虽然东道国的这些抗辩得到了部分国际投资仲裁庭的支持,但其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鉴于此,在国际投资协定中纳入明确的公共卫生例外条款对于保护东道国的公共卫生规制权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
侯幼萍 《江苏商论》2006,(10):153-154
大部分双边投资条约都要求东道国给予投资者和投资公平公正待遇,但对该待遇的确切含义国家间却未达成一致。厘清公平公正待遇与国际习惯法最低待遇标准的关系、公平公正待遇的内容要素,对中国实践有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3.
《能源宪章条约》(ECT)是能源领域唯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多边协定,在推动能源领域多边合作的进程中作用显著。相较于国际投资的其他标准,ECT公平公正待遇条款修订迟滞,不符合实践需求。该条款业已成为能源投资者提起仲裁的主要依据,但仲裁庭却面临解释和适用上的双重困境。作为ECT的倡导者,欧盟率先制定了ECT现代化建议文本,通过列举式立法方式重置公平公正待遇条款,以五大构成要素界定公平公正待遇内容,能较好地应对现实困境,并为中国经贸协定中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完善提供借鉴。在现代化背景下,结合ECT仲裁案例,解读欧盟关于ECT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现代化方案,能为中国强化能源领域的投资保护提供启示。  相似文献   

4.
公平公正待遇与征收补偿规定是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基本条款,也是涉及文化保护的国际投资争端中的争议焦点。前者广泛存在于媒体领域等带有文化因素的国际投资案例,后者目前主要出现在与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投资争端中。公平公正待遇并不限制东道国基于文化产业特性采取特殊规制的权利,但要求通过透明及可预期的国内政策法规体系来保证文化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国内措施在实施层面应保证具体程序的非歧视与不武断。大多数投资协定都对征收行为设定了公共利益保护的合法条件,以UNESCO相关公约所确立的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法义务正日益成为东道国将保护文化作为公共利益选择的国际法依据。一方面,对文化遗产间接征收的认定上,纯粹效果标准占据了主流;另一方面在补偿义务及标准的确定上,并不能因保护文化遗产而豁免于补偿义务,但可以考虑因此而削减补偿数额。  相似文献   

5.
投资协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很重要的。通过将特定的知识产权纳入投资的定义范围,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所有条款都适用于受保护的知识产权,这就使此类协定在公平与公正待遇、透明度义务、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上为受保护的知识产权提供TRIPS-plus标准,我国应该采取的对策是,在有关投资的定义中增加限制性条款,对公平与公正待遇明确其含义,将透明度义务与公平与公正待遇独立,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排除在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之外。  相似文献   

6.
张悦 《国际贸易》2023,(9):87-96
当前单边制裁在国际投资领域被越来越频繁使用,其合法性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国际投资协定在投资准入阶段适用的范围有限,难以对东道国实施的正式制裁进行有效规制。对外国投资活动和投资存在采取单边制裁可能违反国际投资协定所规定的国民待遇、公平公正待遇、禁止征收、资金自由转移等投资保护的实体性规定。从资本输入国角度而言,投资审查机制可能被用作以维护国家安全为由实施“变相”单边制裁的工具,国际投资协定例外条款也可能为排除单边制裁的不法性提供抗辩依据。因此,由于习惯国际法规则和判例的相对缺乏,对国际投资领域单边制裁合法性的认定需结合国际投资协定相关条款进行具体分析。我国应加快构建和完善国际投资领域的安全审查和反制裁立法,以维护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相似文献   

7.
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是解决投资者与国家争端的主要机制,国际投资协定的仲裁条款是裁决ISDS仲裁的关键条款。我国早期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的国际投资协定主要着眼于东道国利益的保护,不利于我国境外投资者获得法律救济。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对国际投资协定改革问题的归纳与梳理为各国加快老一代国际投资协定现代化的条款改革提供了参考。2022年《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生效和实施为“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提供了契机。我国“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革新路径可从完善国际投资协定的实体条款规范着手,在双边协定、区域协定基础上实现。  相似文献   

8.
根据《华盛顿公约》与具体的投资协定,碳排放权可被视为投资。因此,碳排放权在遭受征收或歧视时可受到国际投资法的保护,并可得到公平与公正待遇的保障。由于东道国在国际投资争端中的应诉成本很高,一些国家可能会减缓排放交易机制的实施。考虑到在全球范围内建立排放交易机制的重要性,不应给予碳排放权过高的投资保护。在国际投资协定中纳入环境例外条款可以在环境保护与投资保护之间实现最佳平衡。  相似文献   

9.
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深入发展对国际投资条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包括增加环境劳工条款、重新界定公平公正待遇与间接征收条款的范围、限制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启动以及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感。部分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国内和/或国际层面进行了实践,一方面是由于国际投资条约本身形式的转变,另一方面是基于国际投资基本理念的变化。但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具体投资条款的内容,国际社会尚未达成一致,甚至争议激烈,传统国际投资条约依然主导国际投资发展。中国作为由商品输出到资本输出转变的大国以及"一带一路"倡议下的投资国,需要在国际投资条约中就中国的利益提出具体的要求,支持可持续发展转变的基本理念,并持续关注国际投资条约具体条款的可持续发展转变。  相似文献   

10.
分析了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中的实质公平原则的理论内涵,对实质公平原则适用于中美双边投资协定的依据进行了梳理,提出了实质公平原则在中美双边投资协定适用的整体设想和具体建议。中国应以"实质公平"为宗旨和根本原则,对固有的"公平公正待遇"进行完善;以实质公平原则为宗旨对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进行修正;强调发展中国家在公共利益方面的例外规定;强调对国有企业中涉及国计民生的经济实体和产业区划,要进行纵横交错拉网式的负面清单的条约保留并给予较长的过渡期;侧重加强对金融服务业的整体产业之核心利益的坚决维护;在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条款项下适时植入"同等技术的产品质量条款"和"相同标准的售后服务条款";例外规定中突出共同但有差别责任的环境保护条款和劳工保护条款的细化;负面清单的列举一定要谨慎,充分考虑民族利益,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国民的根本人权;其他未尽事项,适用兜底性条款,并以明显违背实质公平原则为标准或门槛。  相似文献   

11.
TPP协定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评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在回顾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TPP)的由来和演进的基础上,重点剖析了TPP拟定中的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的条款。本文在结合中国双边投资协定的实践基础上,指出了中国应该尽早参与TPP的谈判,反映中国的利益诉求,以便协调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的立场。  相似文献   

12.
中美投资保护协定(BIT)谈判中面临的"非排除措施"(NPM)问题,涉及中美双方在国家利益例外及投资风险承担方面的政策差异。正常情况下,东道国按照BIT的规定保护投资者利益,但一旦出现NPM条款中列明的特殊情况,东道国即可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国家利益。由于NPM条款中涉及的目标抽象,因而容易产生滥用N PM条款的可能性。为确定NPM的适用条件,有必要对条款中的关键词加以解释,并确定相应的审查标准。对于中国是否应当接受美国式NPM条款以及如何制约该条款的滥用问题,本文将从NPM的功能和结构、条款解释、审查标准等方面分析NPM如何平衡国家利益和投资者利益,并结合中国海外投资风险防范与安全保障方面的考量,做出初步的结论。  相似文献   

13.
8月9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海峡交流基金会签署《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至此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确定的重要领域合作已全面启动。协议规定,—方应确保给予另—方投资者及其投资公正与公平待遇,并提供充分保护与安全。协议同时规定,一方违反本协议其他条款,不构成对本款的违反。  相似文献   

14.
现有的国际投资协定极少对人权问题作专门规定,而双边投资协定为投资者确立了很高的保护标准,这使得东道国居民人权与投资者财产权之间的冲突与矛盾难以避免。投资者—东道国投资仲裁庭的实践则将这种潜在的矛盾明朗化。仲裁庭在实践中热衷于保护投资者的财产权,对于东道国居民的经济、社会等方面的人权,一般以程序问题为由加以规避。这些矛盾与问题源于对"国际投资法的自足性"和"仲裁庭身份定位"这两个前提性理论问题认识的不清。为平衡东道国居民的人权保护与投资者财产权保护,须从对投资协定实体方面和投资仲裁的程序方面,对国际投资法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5.
从对Sempra国际能源公司诉阿根廷政府仲裁案中仲裁庭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裁决的简要回顾入手,阐述了伞式条款的由来,适用中所产生的争议,以及其具有的相对确定性和可预测性,认为伞式条款在与东道国发生了合同争议时有可能成为投资者手中有力的武器,是双边投资协定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16.
国际投资中投资者往往通过转让股权以求更充分地保护其投资利益,但由于股权转让往往导致投资者国籍或投资合同主体的变更,因此会对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构成要件产生影响。国际投资仲裁中因请求依据的不同可分为条约请求和合同请求,两者管辖构成的要件也会有所区别。条约请求权下,股权转让主要对属人管辖要件产生影响,尤其发生在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而进行"国籍挑选"的情况下。合同请求权下,股权转让后对仲裁合意效力的影响成为确认管辖权的关键,而仲裁庭对于"仲裁条款自动转移"理论的不明确态度导致了对该问题的裁决不一致。对于因股权转让而导致投资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瑕疵,保护伞条款的存在可使合同之诉转化为条约之诉从而扩大投资仲裁管辖权。这虽然给投资者提供更多保护,但也加重了东道国承担的义务,有违国际投资仲裁制度中的公平或平衡原则,需要加以解决与完善。  相似文献   

17.
美国BIT中不符措施条款的实践经验与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一、美国BIT中不符措施条款的实践经验自1994年以来,美国签订了41项BITs(双边贸易协定),还签订了十多项FTAs(自由贸易协定),而美国投资条约实践发生的重要变化是,更加倾向于通过在FTAs中纳入高标准、自由化的投资规则,如1994年NAFTA、2004年美国—澳大利亚FTA和2007年美国—韩国FTA等这些FTAs都包括投资章节。此外,美国投资协定将国民待遇扩大适用于投资设立前(pre-establishment)阶段而不仅仅适用于投资设立后(post-establishment)阶段的做法,极大提高了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同时也相应制约了美国作为东道国对  相似文献   

18.
《商》2016,(11)
投资协议是指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通过谈判签订的协议,目的是在两者之间提供独立于东道国一般立法的特殊规则。外国投资者通过与东道国签订稳定性条款保证"协议缔结之时东道国现行法律适用于该投资项目"并且"东道国未来颁布的新法不适用于该投资协议"。本文在ICSID案例的基础上,对国际投资协议中的稳定性条款进行介绍。  相似文献   

19.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TPP)投资章节引入合并仲裁制度,其初衷是促进国际投资自由化与维护国家经济主权,平衡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据此,探究TPP合并仲裁制度,思考中国的应对之策。  相似文献   

20.
与时俱进调整外资超国民待遇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投资法上的外资国民待遇是指投资东道国根据其参加的国际多边、双边协定的规定,给予外国投资及投资者以不低于本国投资及投资者的待遇。所谓超国民待遇即指赋予外国投资者超过本国投资者的待遇。改革开放以来,外商投资企业超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