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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矿业市场准入资格和矿权主体资格 总被引:7,自引:2,他引:7
张文驹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6,19(10):4-8
矿业市场准入资格是矿业的经营权,采矿权、探矿权是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矿产资源法》没有对两者清晰区分;《行政许可法》把行政许可扩大到了财产权分配;《公司法》对矿业市场准入资格有授权性规定,但未得到重视和贯彻。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对矿业经营权和矿产资源财产权有清晰界定。进入矿业的门槛建议设三道———设立企业,取得矿权,建设矿山。贯彻《行政许可法》,应当定位在授予“采矿经营特许权”、颁发《采矿经营特许证》。《采矿许可证》和《勘查许可证》宜改称《采矿权证》和《探矿权证》,其制度建设应当同《行政许可法》脱钩,直接上承《物权法》。限制经营权同限制财产权的行政处罚应当加以区别。“矿业权”最好改称“矿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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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驹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5,18(3):4-7,16
矿产资源属于实物性财产 ,矿权属于物权。行政许可事项分两类———社会活动行为 ,无数量限制 ;公有资源占用 ,有数量限制 ;矿权授予属于后一类。矿产资源属于广义“土地”范畴 ;矿权属于资本范畴。矿产资源、矿产资源所有权、矿权是三个不同的保护对象。应肯定矿权转让、投资入股、用作抵押三种流转形式 ,禁止“矿权出租”。矿权宜理解为矿产地占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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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矿业权用益物权属性研究和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刘权衡 《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06,23(1):69-73
矿业权是用益物权,不是经行政机关许可的行为权利.现行<矿产资源法>必须进行民法制度的完善,即用<合同法>规范矿业权出让登记前的矿业权出让行为,以用益物权登记制度规范矿业权登记行为,必须区分对矿业权申请人的矿业权出让行为和对矿业权人从事矿业生产活动行为权利的行政审批行为,分别颁发"采矿(探矿)权证"和"采矿(勘察)许可证". 相似文献
4.
探矿企业制度建设中的经济与法理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文驹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1,24(1)
矿产勘查属于矿业,非矿勘查属于技术服务业和建筑业.找到并查明的矿产地,具有产品和生产要素的双重性.矿权市场具有产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的双重性.对于采矿生产来说,矿产地具有要素投入和中问投入的双重性.矿产勘查属于知识生产,但其产品不是独立信息产品,其使用价值必须依附于特定矿产地,因此对探矿企业财产权的保护,不能简单照搬知识产权制度.而是必须依靠物权制度.探矿过程是一个资本运动增值的过程,要遵循一般经济规律和自己的特有经济规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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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作为一种原生性的组织形式,概括地讲,具有如下优越性;(1)股份制可以容纳多种所有者并存,不同的所有者之间对生产资料的实物形态并不具有独立性、排它性,而是具有融合性。也就是说,不同的所有者在财产的货币量上存在差别,但在财产的实物表现形态上融为一体。(2)股份制是一种财产组织方式,其必然带来“两权分离”,即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进而导致和容纳多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3)股份制作为一种集资手段,不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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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法》的法学性质讨论 总被引:6,自引:1,他引:6
张文驹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4,17(11):4-6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前 ,世界各国的《矿业法》本质上都属于“私法”。七十年代以后 ,无论是改立《矿产资源法》还是沿用《矿业法》体例 ,都增加了“公法”内容 ,从而具有了双重性。中国《矿产资源法》的公法内容尚可 ,私法内容单薄 ,因此在本轮修改中 ,矿权制度建设应是重点内容之一。为保护私权 ,首先要对政府行为加以规范和约束。政府主管部门向矿权申请人出让矿权 ,具有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的双重性 ,要研究矿权证书同“工作合同”相结合的做法。为保护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民事侵权者的赔偿责任要作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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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是资金的实物形态,是保证完成各项行政工作和事业计划所必须的物质条件,固定资产作为事业单位总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固定资产原值,“固定基金”科目核算固定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用的基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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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渔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凡欲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必须事先经主管机关批准并领取捕捞许可证后方可作业。《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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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5,18(12):1-1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围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有三个“有偿”的规定,即矿产资源有
偿使用,矿权有偿取得,以及矿权价款。他们是不同性质的有偿,不能混淆。如果混淆起来,会给矿产资源管理、矿权市场建设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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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纪田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0,23(12)
矿业权是并不存在的权利,矿业权主体是虚拟的。撤销矿业权,依物权二元结构理论分解探矿权与采矿权,发现其矿产物权主体与特许权人是"连体"的。这就导致吊销矿业许可证时将矿产物权一并没收了,而且矿产物权不能自由流转。应将探矿权与采矿权的主体各自一分为三,即分立为矿产物权人、特许权人和矿山企业,"三权分立"是构建现代矿业制度的基本框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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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矿产资源主要产权性质的讨论(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当前国内众多的法学、经济学的专著、教材、论文中,论及“矿权”属性有之,论“矿业权”属性有之,论及“采矿权”属性有之,但单独论及“探矿权”的,笔者尚未发现。上述现象至少说明一个问题,即探矿权尚未得到法学界公认,或者说,虽然矿法明确了它是财产权,但其产权属性的面纱尚未揭开,或者说其真实面目尚未被人所识。因此,很有讨论之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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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洋矿产资源丰富,然而,对于海洋矿产资源产权市场的研究相对滞后,影响海洋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文章在分析海洋矿产资源产权市场现存问题的基础上,阐明海洋矿产资产化管理法律体系及监管等方面缺失是造成产权市场发育不良的原因,并就协调海洋矿业权与海域使用权的机制提出了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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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培育和加强矿权市场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贺建委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5,18(12):19-20
针对目前矿权的取得方式不够规范、矿权流转过程中市场难以起到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以及国有地勘单位拥有探矿权的比例在不断下降等问题,文章提出了规范矿权的取得方式、培育和加强矿权市场、维护地勘单位在矿产勘查、开发中的合法权益等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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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矿业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真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7,20(5):19-21
完善矿业权制度是保护、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的重要保障。我国现行矿业权制度在矿业权的内容及物权性,矿业权主客体等方面都存在着问题。在矿业权制度改革中,应进一步明确矿业权制度的改革目标、任务,研究与物权原则相适应的矿业权制度,研究新的矿产资源储量评价标准和矿业权评估科学方法,以及按矿种分类分级管理的矿业权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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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以1999-2005年的非油气矿产勘查的相关统计数据为基础,从勘查和采矿许可证发放、勘查投资、矿业权交易三个方面对我国非油气商业性矿产勘查的地区发展进行分析、探讨。经分析总结:能源矿产的勘查与开采由东部、西部地区逐渐移向中、西部地区;金属的勘查与开采项目早期集中在东部、西部地区;近年中部地区矿产勘查、开采增长迅速,三地区金属矿产的勘查、开采活动比重趋近。中部地区继东部、西部之后成为勘查投资的集中区。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矿业权交易数量和交易规模增长迅速,我国矿业权市场交易日趋活跃。 相似文献
18.
试论矿业权会计处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郭远生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3,16(9):14-16
文章认为 ,在深化地勘产业改革 ,推动地勘行业企业化进程中 ,需要敢于理论创新和勇于实践运作。本文以云矿股份公司为例 ,介绍了在矿业权会计处理方面进行的一系列探索 ,如探矿权归属于存货 ,采矿权归属于无形资产 ;探矿权人申请开采时以探矿权账面价值转入采矿权 ;在矿产品生产过程中 ,采矿权按照产量法摊销等。对规范矿业权会计核算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