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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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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合同法》在参酌国外缔约过失责任制度通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第一次对缔约过失责任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我国《合同法》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不尽完备,没有厘清缔约过失责任与信赖利益的关系、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第三人侵害信赖利益方面以及应如何救济,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文章力图通过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对信赖利益保护的研究,完善法律对缔约人信赖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2.
我国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立法起步较晚,有学者认为,我国法律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首见于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还有很多学者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是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规定。但笔者认为,二者虽对缔约过失责任有所涉猎,但并未确立完备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合同法》的颁布才意味着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正式确立。  相似文献   

3.
丛玉红 《中国经贸》2008,(22):51-52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给缔约相对人所造成的损失而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法规定的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被称为合同法的成就之一。本文在界定缔约过失责任含义的基础上,阐述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构成要件。并探讨了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及其处理问题。  相似文献   

4.
柴方胜 《中国经贸》2009,(18):120-120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特殊责任制度,我国合同法对此作了规定。但理论界争议较大,实践中也产生了一些歧义。本文对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条件进行分析,并对我国的相关立法进行评价并提出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5.
一、缔约过失责任与允诺禁反言原则简介 (一)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最早是由德国学者耶林于1861年提出的。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真正产生是在19世纪中期的德国,那时,德国经济相当发达,交易频繁。德国普通法对交易双方所缔结的契约严加保护,但对于契约无效所产生的损害,法律不予支持。在德国传统的普通法理论中,契约的责任是这样确定的.有了双方合意才能有契约,而有契约才有契约责任.即责任的产生过程是:合意——契约——责任,因此,在契约未曾成立的缔约阶段中,  相似文献   

6.
董媛媛 《魅力中国》2011,(21):165-166
随着时代的变迁,缔约过失责任许多新的发展变化已同传统理论不相适应,发生了分歧。文章主要讨论缔约过失责任适用条件及赔偿范围的界定问题。笔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不仅适用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无效情况,也适用于合同有效成立的场合.其赔偿范围既包括信赖利益的损失.也应包括固有利益的损失。  相似文献   

7.
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作为一般法律制度最初是出现在新颁布施行的《合同法》上。文章拟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相关理论阐述其重要性 ,分析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相似文献   

8.
本文主要探讨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 ,论述了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区别 ,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  相似文献   

9.
王晔  闫炜 《中国城市经济》2010,(9X):306-307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由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提出,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缔约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缔约相对人受有损失;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过错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三种类型。缔约过失责任既不同于违约责任,也不同于侵权责任,它们之间有明显的区别。  相似文献   

10.
认定缔约过失责任的存在并为其寻找义务基础,根源于对法律公平、正义观的信仰和坚守.而在应对缔约失败的司法实践中,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分别从缔约随附义务与信赖利益保护的角度,逐渐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涵盖了早期合同责任所未涉及的缔约阶段,使得缔约过失责任成为合同责任的重要构成部分.从观念到理论、从判例到制度就是缔约过失责任发展的历史.  相似文献   

11.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给缔约相对人所造成的损失而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法规定的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被称为合同法的成就之一.本文在界定缔约过失责任含义的基础上,阐述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构成要件.并探讨了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及其处理问题.  相似文献   

12.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补充,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以违反先合同义务为前提,其赔偿范围以受害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为限。缔约过错一方应当对相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使无过错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得以救济。  相似文献   

13.
现代社会,经济生活已成为人类生活的重心所在,对经济生活的全面保护成为法律的当然之责,传统合同法持实证法学立场,认为在合同成立之后,当事人才有合同责任而言。这种观点将合同关系从缔结前阶段及履行后阶段割裂开业,以致于对缔结合同之际当事人的保护不力,基于保护缔约方利益的现实需要,缔约过失责任应运而生。《合同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这种缔约过失责任以存在于契约法之中,但又不依赖于作为当事人所缔结的合同,其法律保护的范围从有效成立的契约扩及至整个契约的履行过程,不仅完善了民法中债的发生根据和债权法的理论体系,同时也解决了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后的归责问题,为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缔约过程中的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该责任的建立亦使现代契约义务和契约责任有了新的扩张和扩大化,对完善法律对现实的调整方面意义深远。  相似文献   

14.
武汉地铁广告招标事件在投标人的质疑下,经过武汉市纪委等部门的强力介入调查,以宣布招标无效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正在追究的刑事责任受到社会各界以及媒体的广泛关注,但招标人应当承担的《合同法》上的缔约过失责任却未见到任何报道。本文通过对此招标事件中招标人对投标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法律分析,认为投标人应当向招标人提出缔约过失责任的权利主张,这样,招标人的法律责任才是全面的。  相似文献   

15.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一般认为只是损害赔偿。但诸多教材、专著和文章讲的大多是对信赖利益的损失的赔偿,是从赔偿损失的层面来讲的。而损害赔偿与赔偿损失并不是等同的,前者应包含后者。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不应当限于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只是其主要责任形式。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受损害方的利益,有必要在赔偿损失之外考虑其他责任形式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并允许多种责任形式合并适用。  相似文献   

16.
人们通常知道,合同一方因过错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负违约责任。但是,在合同尚未成立或合同无效时,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行为,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如何保护受害人并使有过失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则是违约责任未能解决的难题。这就涉及到缔约过失责任问题。本文试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慨念、特征、适用范围加以探析,以求共识。  相似文献   

17.
蓝海 《中国经贸》2010,(22):83-84
保险合同中的缔约过失责任指的是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自身合同义务,而导致保险合同没有成立、被撤销或者无效,并且对对方当事人造成了经济或者声誉上的损害,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虽然保险合同可以适用缔约过失责任,但是因为保险合同自身的特殊性,所以不能机械性的照搬适用,因此必须得根据保险合同自身的特点,在立法上和适用时加以变通以保证保险合同的效力,促进保险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8.
李岩  刘昕 《理论观察》2009,(4):154-155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适用情况 缔约过失责任是由德国法学家耶林创设的概念,他认为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不成立或无效的情形。在德国民法制定时,大多数民法起草者认为,此项理论不宜全盘接受而制定成民法的一般责任要件。而是用法律明文规定为若干情形。主要为:(1)错误的撤消。(2)自始客观不能。(3)无权代理。具有这三条违约责任应负赔偿义务,但以不超过契约有效时相对人可得利益之数额。而对于上述法定情形之外,于缔约之际,因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益的是属侵权行为,还是属于一种法律行为上义务的违反,是一项解释的问题,应让判例学说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19.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因为自己的过错违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撤销,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它是民法责任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已比较成熟,但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20.
曲明 《辽宁经济》2010,(3):92-92
我国《合同法》借鉴国内外的理论与成功经验,增加了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但对先合同义务及其责任的法律体系还不够系统和成熟,因此,深入研究这一问题对于完善合同义务和合同责任体系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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