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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学习》2009,(6)
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及其过渡性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按照<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的当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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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等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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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财会学习》2017,(9)
为做好2016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凡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按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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