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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国太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1,(5):37
打假之难 应该肯定,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到哪里,有关打假执法队伍就打到哪里。但打过之后,为何假冒伪劣商品还会像按入水中的“瓢”又浮出水面?屡打不绝、老打不死的原因何在? 疯狂追逐金钱,无疑是制假售假者最大的原动力。为获取利润和牟取暴利,制假售假者可以不惜任何代价兜售其“产品”。只要能赚钱,一些制假售假者可以置基本的社会公德于不顾,极其所“能”,假的一次性输液器也好,劣质的乳制品也好,潲水油也好,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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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难,难在挖窝点,难在抓证据,更难在执法主体责任不明。打假治劣,若不与反腐败结合,地域性、大规模造假贩假行为就遏制不住。制假贩假,暴利驱使。若不加大其违法经营的成本,就会屡禁不止,越打越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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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谨防“假打”打假深得人心,大快人心.然而,近年来,一股怪潮暗地涌起,使人们不得不为这项造福民众的工程增添一些疑虑。这怪潮就是“假打”。假打现象林林总总,归纳起来有十种类型:一是表现文章型,说打假,只是在报告、总结中写打假;二是走马观花型。一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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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国不少地方已着手开展春季农资打假行动。每年的“春季农资打假行动”、“秋季农资打假保秋播专项治理”的打假行动,似乎成了一种惯例,这种“例行公事”式的打假,往往是步入了形式主义的怪圈,结果形成了“年年打假,年年战果辉煌,年年假”的恶性循环。笔者以为,农资打假要想“打”出实效,必须走出三个误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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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陈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1,(6)
2000年 11月 6 日,国务院发出“全国打假联合行动”的通告,国家质量监督局、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等政府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对制造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 进行了集中大围剿 由于打假活动深刻触及了造假售假犯罪分子的痛处, 所以在这场正义与邪恶的较量中,造假售假者抗拒执法的丑恶现象屡屡发 生。假冒伪劣已经成为危害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不得不除的一大 社会公害。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时代,许多的造假者并不蠢,他 们同样使用高科技制假贩假,甚至利用网络制假贩假。在被称为“互 联网世纪”的21世纪.我们应该怎样才能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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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时期以来。假冒伪劣商品肆虐,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人们无不谈“假”色变。毋庸置疑,近几年来,各地的打假工作都取得了不小成绩,查处了一些重大案件,捣毁了一批制假售假窝点,为消费者挽回了部分经济损失,也给了违法犯罪分子以重创。然而假冒伪劣商品并没有得到根治,且有愈演愈烈之势。究其原因就在于打假工作还存在着误区:其一,地方保护主义作祟.视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假货市场为地方财源.“谁打假认真谁吃亏”.因而对打假雷声大、雨点小,查外不查内。其二,打假信心不足。很多人认为“现在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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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秋杏 《标准计量与质量(广西)》2002,(Z1)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商品经济流通日益活跃,极大地满足了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同时,我国已经加入WTO,入世给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好的机遇。中国入世,也要求我们要遵守WTO的“游戏规则”。但由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还不完善,市场管理还存在漏洞,致使一些不良商贩有机可乘,制假贩假现象屡禁不绝,极大地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及我国改革开放的形象。从假货屡打不绝的情况看,打假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任重而道远。因此,必须深入分析假货屡禁不绝的深层原因,彻底认识到制假贩假对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危害,在更大的范围内、更深的层次上,下大决心、花大力气持续打击制假贩假。一、今年一季度制假贩假情况不容乐观经过去年开始的全国性的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活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了很大好转,但制假贩假仍然相当猖獗。据报载,2002年1月,湖南省怀化市技术监督局在怀化市鹤城区正清路三栋民房内发现三家“黑心棉”的非法加工厂。在堆满黄发黑的烂棉絮、充斥着令人窒息的粉尘的加工点和成品仓库内,数以千计各种型号的包装袋及大批棉胎、棉被堆成了小山。经清点,共计254包,总重近20吨。广州市技术监督局在白云区查获的一家“神秘”的食品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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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0,(6)
对于市场上假冒伪劣商品充斥,消费者合法权益屡受侵害的问题,大家早已深恶痛绝。然而,打假搞了多年,广大消费者也期盼了多年,但市场上的商品质量问题却一直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观。究其原因,一个重要方面,竟是有些打假者却在假打:明明应该依法严惩,掌管执法大权的打假部门,却来个以“罚”代“法”,重案轻处;有的则干脆视而不见,放任自流。似这样,假冒伪劣自然屡“禁”难绝。 举例为证:《人民日报》1999年12月14日第4版的一篇报道披露,湖北省钟祥市旧口某执法部门的少数执法人员,在利益诱导下,对辖区内沙洋农场一家假烟工厂制售伪劣香烟的违法行为,采取只“罚”不“打”的做法,仅仅罚款2万元就予以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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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3年出台以来,曾涌现出一批以打假为职业的职业打假人,但是,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突破性地规定了双倍索赔的条款,用以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进行惩罚和遏制,以王海为代表的“知假买假”的顾客,能否成为该法所保护的“可双倍索赔的消费者”,在国内法律界,历来存在较大争议。2004年4月15日,湖南长沙职业打假人喻晖告长沙普尔斯马特经贸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一案在开福区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喻晖“知假买假”后的“退一赔一”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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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发展造就了许多新的职业,以打假索赔为生的人,被人们习惯地称为"职业打假人"。因为是行走在道德和法律的边缘,游走在灰色地带的所谓"职业打假人",身处高危职业,稍有不慎,就会落入万丈深渊。我们的社会需要这些人吗?"打假"与"假打"的界限在哪里?职业打假人未来的出路在哪里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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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书刊市场应打“鬼”国家执法部门在各地商品市场开展打“假”工作以来,那些“假”货已无藏身之地,制、售假货的人也遭到应有的惩罚,广大消费者无不拍手称快。然而,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在开展市场打“假”工作的同时,不可忽视文化书刊市场的打“鬼”活动。据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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