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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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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结合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深入推进精细服务,切实解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员在纳税缴费中的“急难愁盼”问题,提升特殊人员的获得感,现就做好特殊人员纳税缴费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2.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为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便利化改革,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工作要求。  相似文献   

3.
《财会学习》2022,(8):I0001-I000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合理有序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制度,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年度汇算的内容2021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下称纳税年度)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1),计算年度汇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纳税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相似文献   

4.
《税收征纳》2014,(9):43-44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监管方式的要求,顺应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需要,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创新服务和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5.
《税收征纳》2010,(8):46-47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大决策,进一步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经营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相似文献   

6.
《财会学习》2020,(13):I0002-I00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为进一步发挥进口税收政策效用,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对《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68号,以下简称《通知》)修订如下:一、删除《通知》第二条中的两处“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  相似文献   

7.
正政策背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3]83号)的精神,2014年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起草发布了《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13号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113号公告第一条范围外的货物,继续按现行退(免)税规定执行。  相似文献   

8.
《财会学习》2022,(7):I0001-I00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委、局)、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农业农村厅(局、委)、应急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消防救援总队,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相似文献   

9.
各区医疗保障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税务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管理,维护参保人员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和《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及待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和大额医疗救助费,并自参保缴费当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按规定报销。  相似文献   

10.
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为贯彻《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本通知所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所列设备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二、本通知所称生产设备,是指基础设施建设、加工制造、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仓储、医疗服务、文体旅游等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设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八十四、八十五和九十章中除家用电器及设备零件、部件、附件、元器件外的其他商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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