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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部分平台迫使商户签订“二选一”条款,反垄断法在规制其行为时,遭遇市场支配地位难以认定和纵向垄断协议适用模糊的现实障碍。鉴于平台经济所具有的双边市场性、网络外部效应性、动态竞争性,应改进市场支配地位认定路径,并弱化市场份额的指示作用,注重考量市场进入壁垒。同时为避免监管措施的无序滥用,应明确纵向非价格限制条款的具体适用范围,重点规制恶意排他行为,以期实现保护商户多归属性的立法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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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点之一:确定三大反垄断制度 <反垄断法>包括了各国<反垄断法>一般所具备的主要内容,如确定了反垄断法律制度三大支柱,即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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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律制度能否真正得到贯彻实施,国家能否有力地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公平竞争,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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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跨国公司利用在我国市场上占据的优势地位,滥用知识产权限制市场竞争。反垄断法的实施为规制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从实践的角度看远远不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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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为表现看,平台自我优待行为可分为三类:通过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交易设置障碍的行为,通过不正当手段对用户进行诱导的行为以及不对等的资源共享行为。从既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类型出发,差别待遇的规制路径更为合适,但面临“交易相对人”和“条件相同”这两个条件难以满足的挑战,可以通过调适解决:一方面,限定“单一经济实体原则”的适用范围,将自营卖家视为交易相对人;另一方面,在实质层面从平台对自营卖家和其他卖家是否存在歧视待遇进行考察,不应对“条件相同”进行过度要求。对于既有滥用行为类型不能涵盖的优待行为,可以通过兜底条款进行规制。在违法性认定方面,应当从竞争优势的来源、反竞争的效果评价以及正当理由的抗辩等三方面,综合对其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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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的发展使传统的竞争模式发生改变,从产品到数据服务的更替给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在界定相关市场时,传统的需求可替代性和供给可替代性方法已经不能应对完全突破时空限制的互联网在线服务;在确认经营者支配地位时,除了市场份额,网络外部效应、双边市场、数据竞争形成壁垒等因素也应考虑其中。本文以欧盟谷歌案为例,分析数字经济时代新出现一系列的问题需要用新思维和新方法去应对,但始终应以反垄断法的根本目标为指引,即保护市场竞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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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了半年之久的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随着中国商务部一纸禁止收购裁决宣告结束,不过,由此产生的强烈反响却是始料未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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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澳反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立法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三大支柱之一,在反垄断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中澳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立法不尽相同。澳大利亚与中国不同未设立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澳大利亚反垄断立法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而中国适应严格责任原则。澳大利亚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处罚幅度大于中国立法。中国反垄断法应坚持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及严格责任原则、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加大处罚力度并规定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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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丽竹 《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2008,(6):82-85
卡特尔是同业竞争者之间限制竞争的联合。卡特尔的法律责任并不是指卡特尔成员违反协议而对其他成员承担的责任,而是指卡特尔的参与者对于它们所实施的违法卡特尔行为给同业竞争者以及交易相对方(包括消费者)带来损害所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我国《反垄断法》针对卡特尔行为规定了相关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初步使卡特尔法律责任有法可依。但对比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我们不难看出,我国对于卡特尔法律责任的立法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性,同时存在法律责任过轻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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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垄断的认定经历了从“行为论”到“结果论”的认知演变,而平台垄断的认定逐渐从“静态认定”发展到“动态判断”。以平台经营者“二选一”行为为样本,可以把握平台反垄断实践中的现实状况。“二选一”行为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限定交易行为,但是平台经营的多边市场已经不同于《反垄断法》制定时的市场环境,《反垄断法》的规则在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上略显局限性,且在反垄断监管中也存在忽视平台特殊性的现象。应当完善平台反垄断的规范体系,在审慎监管的理念下促进平台创新,并优化平台反垄断的监管方式,采取科学的方法认定相关市场,从而提升平台治理的实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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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QQ与奇虎360之间的争斗所引发的反垄断诉讼案引起了广泛关注,案件所涉及的"双边市场"理论显示出了目前我国反垄断立法中的不足,其中关于"相关市场"的界定更是引发多方争议。这就需要我们深入理解"双边市场"的性质,并对传统的反垄断法理论进行改进和完善,才能有效解决由此引发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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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金融》2017,(6)
信用是金融市场的基础,信用评级机构历经百年已然成为准监管机构,然而权责的严重不对称使得评级机构通过评级行为损害市场的现象屡屡发生。作为商事领域典型的自然垄断行业,侵权行为的实施者与其占据支配地位互为因果,仅通过传统侵权责任理论规则过分流于表面之发行人付费模式,却未能反映深层次的整个金融市场投资者对于信用评级的消费和依赖,而运用反垄断法的部门法工具可以较为完整地覆盖其法律责任,使之权责一致。另一方面,透过以评级行业为视角的责任研究,亦可反向构建约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本身的不确定性的兜底条款,使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模糊化立法处理既能价值有涉,亦能安定可预期,对反垄断法的研究亦有助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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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核心生产要素,虽然大数据本身不会产生反竞争的垄断效果,但是平台经营者可以沿着数据收集获取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形成初始垄断,初始垄断延伸形成双轮垄断这一机理获得垄断地位.以限制数据互操作、掠夺性定价、价格歧视以及捆绑搭售等为代表的大数据垄断行为会限制和排斥市场竞争,抑制创新并最终削减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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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在历经了十多年的研究、修订之后,终于尘埃落定,与广大的民众见面。《反垄断法》有着经济宪法之称,对于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具有重大意义。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标志着规制垄断行为从此有法可循,反垄断不再是一句口号或者空中楼阁,甚至有人评价此举为经济立宪。我国反垄断立法起步较晚,加之国情与体制上的差异,与其他国家的反垄断法律在立法目的、规制对象以及一些关键表述上都有很大差异。本文尝试对中国与美国关于垄断行为的内容加以比较,以求进一步理解《反垄断法》之立法目的与任务,从而更好地在实践中适用这部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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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竞价排名纠纷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从实质上看,竞价排名不仅牵涉到《反垄断法》中的市场支配地位滥用问题,更是涉及相对市场优势地位理论。对交易中"相对优势地位滥用"的规制,在日本、德国、法国的竞争法中都有规定,而我国对这一行为控制的缺失,则容易导致市场公平交易秩序被破坏。因此,需要对《反垄断法》加以细化和补充,以弥补当前出现的立法空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