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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征信迅速发展的大时代背景下,如何界定个人隐私权,如何有效获得信息主体授权,如何确定信息开放共享和个人隐私保护的平衡点,是大数据时代必须面对和研究的重要基础性规范问题.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成为摆在立法机构和监管当局面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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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市场发展对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济金融和谐稳定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中国征信市场从信贷征信开始发展,初步形成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主导、社会征信机构为辅的多元化市场格局。由于法律制度、行业标准、监管体系等各方面因素制约造成征信市场发展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如征信标准化建设相对滞后、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资源整合与共享机制不完善、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面临挑战等。本文从征信市场发展现状出发,分析征信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以促进征信市场健康有效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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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分析对大数据征信的认识与争论、对数据主体权益保护的新挑战等,提出完善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体制框架建设的路径方案。对大数据征信做出正确的认识和判断,不断健全完善监管手段与措施,有利于规范征信市场、有效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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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科技和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互联网征信得到了快速发展,但也存在违规采集、信息滥用、数据垄断等问题,个人信息保护受到了挑战。秉承“客观中立、包容审慎”的原则,在分析互联网征信的现状与发展趋势、业务特征、潜在风险和信息保护等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加强科技监管、严肃监管规则、坚持审慎性原则、建立数据确权机制等互联网背景下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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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信用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地位愈发突出,公民对信用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个人信用报告作为公民的“经济身份证”,报告内容、应用范围逐步扩大,查询量、使用率也逐年提升。但随之而来的还有信息主体金融维权意识不断提升,信用报告异议、投诉数量逐年增加。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作为业务受理部门,面临业务日趋复杂、异地调查取证困难、法律条文规定宽泛、征信市场乱象迭出、信息主体恶意投诉等问题。基于此,本文通过分析辖内受理的几起典型案例,对当前基层央行征信维权业务办理过程中的困难进行思考,并提出细化征信法律法规、建立联动维权机制、加强征信宣传教育等意见建议,以期更好地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基层央行履职,塑造基层央行良好形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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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征信拓宽了信用评级的技术渠道,丰富了其数据来源和经营主体,能够对个人失信行为进行有效约束. 但也存在明显的问题,如数据质量有待提高,互联网征信模型的可靠性有待检验,征信主体之间的恶性竞争可能恶化征信质量,金融机构直接采用互联网公司的征信产品还存在障碍等. 商业银行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快推出自营性征信产品;加强大数据战略,优化征信模式;加强与互联网企业的战略合作;拓宽征信产品的应用场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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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重要基础之一,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分重要的一个方面涉及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中国征信体系的建设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需要建立一个发达的征信市场,让市场化的征信机构起主导作用.政府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应体现在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推动政务信用信息的公开尤其是负面信息的公开,推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与信用信息共享,推动信息的应用,实现联合惩戒和推动完善信用法制体系等方面.市场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应体现在发展中国征信业市场、积极利用新技术条件发展新业态征信、推动征信机构加强自身信用建设、依法推进征信市场对外开放和加强征信业监管等方面.在征信业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要高度重视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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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征信市场的不断发展,对于信息主体的各类侵权行为也日益增加。在征信权益受到侵害的各类主体中,以农民、城镇低收入者、在校学生为代表的"征信弱势群体"的风险防范能力较低,权益受到侵害的风险较大,处理难度也高。分析征信弱势群体征信权益受侵害的形式,探讨对征信弱势群体权益保护存在的不足,提出加强征信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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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保定市中支课题组 《河北金融》2014,(4)
征信体系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金融稳定的重要基础.经过多年酝酿,《征信业管理条例》于2013年3月15日正式实施,其中重点涉及的信息主体权益保护问题备受重视.该条例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仍有一些不尽完善之处,需要通过配套制度的建设加以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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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信用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征信体系建设在促进信用社会构建和发展起到重大作用的同时,如何保护在征信活动中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征信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征信活动中处于强势地位的征信者对征信信息的合理利用,已经成为我们征信体系建设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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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征信体系发展实践表明,个人征信体系对个人信用信息提出了既要开放、又要保护的制度需求,因此,在建立征信体系过程中面临着信用信息开放与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内在矛盾,在征信体系发展的不同阶段侧重点应有所不同。我国征信业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征信法规制度取得重大突破,征信系统建成并日趋完善,征信市场初步形成,征信管理逐步规范。但是我国征信业发展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在《条例》已颁布实施、互联网和大数据等信息技术蓬勃发展以及个人征信及维权意识不断觉醒的背景下,如何在更广阔的空间内寻求征信业持续健康发展与个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平衡是一个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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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振强叶谢康陈勇刘碧芳 《福建金融》2010,(6):43-47
个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问题始终是个人征信发展的重点问题。探索信息主体权益保障,规范个人信用信息使用,促进个人隐私保护,对推进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分析我国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加强我国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障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