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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致残后死亡,其亲属是否有权主张残疾赔偿金?近日,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对此作了肯定的回答。2010年1月20日,被告王某驾驶轿车沿响水县幸福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幸福路与响灌路交叉路口时,与沿响灌路由东向西行驶的由陈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致陈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陈某在响水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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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1年4月3日,唐某驾车在北京市朝阳区京津二高速与五环立交口处与王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唐某对车辆进行维修并支付了修理费87399元,该车注册登记日期为2002年12月5日。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唐某的车进行了贬损价值评估,确定其贬损价值为33000元。王某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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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驾驶一辆豪华中巴车,高速行驶至一村庄出口处,突然从村庄内窜出一名骑自行车的儿童,王某在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的情况下,将骑自行车儿童撞成重伤,按责任赔付了医药费等2.4万余元。笔者问王某为什么不采取制动措施时,王某张口就说:“是福不是祸,是祸躲不过,当时那种情况只好‘听天由命’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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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20日,河南省辉县市张某驾驶拖挂大货车逆向高速行驶,将侯某驾驶的拉煤车撞翻,造成车损、煤损以及评估费、施救费、交通费等损失16570元。张某肇事后逃逸。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驾车违法行驶,造成侯某为避免撞车而发生翻车事故,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鉴于张某是车主王某的雇佣司机,王某应替代张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判决王某赔偿侯某各项损失共计16570元。2004年12月20日,河南省辉县市张某驾驶拖挂大货车逆向高速行驶,将侯某驾驶的拉煤车撞翻,造成车损、煤损以及评估费、施救费、交通费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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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15日,山西省汾阳市王某驾驶农用三轮车与文水县李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发生追尾事故,李某摔出驾驶室后当场昏迷。王某将李某抱进自己的车内,向前行驶寻找医院。但由于未能找到医院,王某惟恐李某死在自己的车上,便将李某弃于公路旁,驾车逃离。次日凌晨,李某被人发现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文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经调查取证,认定王某肇事逃逸,负这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05年3月27日,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认为,王某在交通肇事后对李某负有法定救助义务,但王某却将其遗弃。王某明知该行为可能导致李某死亡,仍为之,属间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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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28日,江苏省姜堰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王某驾驶一辆大货车紧跟在由田某驾驶的大客车后面行驶,由于公路拥 塞,车辆时开时停,王某的大货车撞上了大客车。经勘查、估价,大客车车损15800元,大货车车损500元。因案情简单,责任明显,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警队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田某无责任。双方均无异议。 次日双方到交警大队接受调解。王某同意赔偿田某大客车修理费15800元。田某提出除赔偿大客车修理费外,王某还需承担因修车停运10天而遭受的损失。大客车每天平均营业额约1000元,停运10天,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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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12日,辽宁省黑山县翟家村农民熊某驾驶摩托车在102线国道上行驶时,与迎面而来的由王某驾驶的小货车相撞,熊某受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黑山县交警大队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熊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之后,小货车驾驶员王某向熊振军的妻子付宝珍提供了一个重要情况,他说:“摩托车与我的车相撞之前,有一辆农用四轮车超越中心双实线行驶,摩托车为躲避这辆违章车辆才撞上我的车。事发后,我还协助交警追回了这辆车。”据此,付宝珍向锦州市交警支队申请重新认定事故责任。锦州市交警支队于2002年5月15日作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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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20日,江苏省海安县王某驾驶大货车行驶中撞上一根电线杆,造成低压混线短路,相应的高压熔丝熔断,变压器损坏,现场无法修复。交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电力设施受损价格为32520元。大货车车主张某于2005年1月25日为该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额5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2006年3月10日,江苏省电力公司海安县供电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车主张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电力设施损失32520元。经海安县人民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电力公司因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电力设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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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王某驾车撞了骑自行车的廖某。因为只受了一点轻伤,廖某提出王某拿出200元钱“私了”。为了减少麻烦,王某答应三天内将钱给廖某送去。当王某上门送钱时,廖某及其家人却提出要2000元,王某认为这是敲诈,没有答应,遂请求交管部门处理。因为现场已变动,无法查证事故真相,交警不予处理。王某担心自己要多掏1800元钱,后悔不该“私了”。其实,王某该后悔的不是“私了”,而是没有在事发后收集证据。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十一条的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没有在事故现场报警,而在事后要求交管部门处理的,应该在提出要求十天内提供交通事故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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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严厉整治交通事故明显下降
在今年的文明交通示范公路创建活动中,北京市交管部门以京哈高速、京沪高速、京港澳高速为重点,结合主要的国道、市道以及县乡级的道路重点对超速、超载、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违法停车、无牌无证、遮挡号牌等交通违法行为开展严厉的整治,使因“三超一疲劳”违法行为导致的交通伤亡事故明显下降,因酒后驾车、违法停车、不按规定道路行驶导致的交通事故大幅度减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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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籽 《中国公路.建设市场专刊》2013,(15):6
正7月17日,司机王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浙江省海宁市硖尖公路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事故损失本不算大,但司机为了逃避责任而驾车逃逸,由此带来的是严厉的处罚。在这起交通事故中,王某共造成88米公路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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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北京某公司的司机王某驾驶小客车在大街上行驶时,突然左前轮爆胎,车辆失控驶入逆行道,正巧撞到迎面行驶的易某的捷达轿车,易某受轻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所在的公司支付易某1200元医疗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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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4日晚,江苏省无锡市无业人员王某喝酒回家,途经横跨于宁沪高速公路之上的立交桥时,被一石块绊倒。醉酒中的王某一时气愤,抱起石块抛向立交桥下的宁沪高速公路,石块砸中了高速行驶的汽车,司机陈某当场死亡。案件侦破后,2004年8月8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王某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并作出附带民事判决,王某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共计30万余元。判决作出后,陈某的家属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赔偿,因为王某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没有任何可执行的财产。陈某家属认为,高速公路的管理者高速公路公司未能及时清理路面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