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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宅基地所有权的一种权能,也应当在可被收回之列。但是该条同样规定了收回程序中需包含政府部门的批准,导致实践中收回权主体不清,权利主体过于被动,非权利主体参与过多。同时,权利行使程序不明确以及救济规范缺位也阻碍了宅基地收回的进程。明确宅基地使用权收回权的性质、真正的权利主体以及收回条件,有助于使基本处于虚置状态的宅基地收回权更加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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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拆迁中公共利益的界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房屋征收的核心问题是公共利益的判断。《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灶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因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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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法律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作了规定,但也留下了一定的法律空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发生转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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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当下房地产市场的资金现状,以及自然资源资产全民所有委托代理改革中所有权和监管权两权分离的改革要求,应该分阶段定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土地管理部门的行为性质,认定违约性闲置土地收回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是土地管理部门行使土地资源监管权的表现;闲置土地被收回后,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因受让人开发商的违约而解除,后续的处理应该认为是平等主体间私法意义上的土地管理部门和开发商之间的合同纠纷,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要平衡政府部门、开发商、购房者和抵押权人等各方利益。同时,当开发商存在经营困难的情形,也应允许其依据《民法典》第580条的规定,以违约方的身份主动解除合同,及时止损。土地管理部门也应该审慎使用违约性收回,将其作为最后手段。对于返还后的土地出让金也要合理分配,土地管理部门要履行监管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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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析指出,企业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无偿收回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有不同的会计处理,但二者由此形成的损失均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当企业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有偿收回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处理仍有所不同,但在税务处理上是相同的,即无需缴纳营业税且享受一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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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闲置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理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集体所有。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的利用土地。”这就明确了土地所有权是国家的、集体的。土地使用权仅仅是所有权的一项权能,收回权是基于所有权派生出的一项权利,是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一种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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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法》实施后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42条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第148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问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应当依照本法第42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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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法律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作了规定,但也留下了一定的法律空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发生转移。应该说,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入市是作了明确的规定,入市是否定的。但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入市留有一定的法律空间,事实上,我国各地集体土地已经非法入市,包含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一方面扰乱了正常的土地市场秩序,另一方面也给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了思考:集体土地为什么在非法的入市?而且这种行为还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使用权进行合法流转规范,包括各地城乡结合部的农民宅基地,那不是更好吗?笔者认为,这是可以办到的,就此提出浅陋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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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建平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1999,(2):39-39
随着企业股份制改造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将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入股的经济行为也逐渐增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第27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第39条);以盈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第55条)。从以上规定中,可以得出结论: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价投资或入股,但需报批,并补交地价;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当然也是合法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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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新华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2007,(3):17-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其使用,或者将土地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即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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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含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含义:1.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和征用集体土地)和无偿取得(如国有的荒山、沙漠、滩涂等)两种形式。不论是何种形式,土地使用者均无需缴纳土地使用权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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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土地房屋抵押的现行规定
《物权法》第184条及《担保法》第37条第2款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白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农民个人住房的宅基地均属集体所有,房屋所有人只拥有土地使用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此种使用权不得用于抵押。农民以私有住房作抵押,虽然是将房子作为抵押物,但其担保的金额不仅包含了房子本身的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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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4期《中国房地产》刊登了饶剑刚同志的文章《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若干法律问题》(以下简称“饶文”)。“饶文”通过一起划拨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例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转让等一系列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证分析。但对于文中的一些观点,笔者认为值得商榷,故撰写此文提出自己的观点,与饶剑刚同志共同商讨。一、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应以何种方式办理抵押“饶文”通过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须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方可办理抵押,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0条所规定的“设定房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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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