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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地》2001,(9):44-44
法国是大陆法律体系的主要代表。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或成法系”。在拿破仑统治时期法国颁行的“六法”,包括1806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成为西在陆各国以及世界其他国家纷纷效法的立法范本,以此为基础,从而形成了大陆法系。《法国民法典》包括总则和三个篇章。其中,第二篇“财产及地所有权的各种限制”,涉及到不动产的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及居住权、役权或地役权;第三篇“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其中有对于债权人不动产的强制执行及债权人间分配的顺位、时效等。此外,民法典强调了私有财产权无限制和不可侵犯的法则。现代时期,法国民法对所有权不断扩大进行限制,对不动产所有权行使设置的若干限制,立法的指导思想已由注重个人行使所有权不收任何限制,转变为更加注重国家、社会干预私人经济生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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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住宅所有权是由1951年制定的《住宅所有权与长期居住权法》(以下简称《住宅所有权法》)(WEG)制定于1951年3月15日,最近一次修改是2007年3月26日。德国法作为大陆法系的典型,影响世界半数以上国家民法。德国法强调住宅所有权人的意思自治,允许他们为满足不同的需求而在实践中采取不同解决问题的模式,同时由于它对群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合理平衡,因此成为最完备和最成功的法典代表之一,所以历经50多年该法典很少被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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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是指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以劳动者为保障对象,以劳动者的年老、疾病、伤残、失业、死亡等特殊事件为保障内容,以政府强制实施为特点的一种保障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疾病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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