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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大连消息大连消费者焦先生花了对万元购买了一套开发商以次充好。不能办理房屋产权的“黑房”。年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焦先生得双倍赔偿共计人民币42万余元。消费者因购买商品房引发纠纷而得到双倍赔偿的案件在全国尚属首例。1997年12月16日,焦先生支付了210231元购房款,与大连利达房屋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一套称为“优质标准房”的商品房。购房后,由于该房没有政府立项批文,又没有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放房产交易所拒绝为焦先生办理产权登记等各种手续。两个月后,搬进新房的焦先生发现该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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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消费者普遍关心的商品房是否适用“消法”中双倍赔偿有关规定一事近日又有新进展:发生在河南省鹤壁市的一起商品房欺诈案经过一审、二审以及申诉后终于尘埃落定,法院三审均认定消费者获得双倍赔偿。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韩华胜4月1日在参加由中消协和中国消费者报举办的“商品房市场反欺诈研讨会”时向记者介绍说,这是全国首例终审生效的商品房双倍赔偿案。在越来越多的商品房双倍赔偿索赔案件中,这个案件具有突破性的意义。全国首例商品房双倍索赔案终审认定 商品房适用“消法”双倍赔偿@成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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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房屋开发公司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夸大其辞,使消费者购买商品房后,大呼上当受骗。日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一起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败诉并双倍赔偿原告购房款42万元。 1997年底,大连市消费者焦维林花21万多元从大连利达房屋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100平方米的商品房。当他兴冲冲来到大连市房地产交易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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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播出过这样一个案例:某女向法院诉称某男曾经借其债券28万元,并出示有被告签名的借据为证,请求法院判令该男返还债券及利息。在该案中,该女出具的借据为复印件,但是她同时出具了证明该借据原件存在并丢失的证据。一审法院以复印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为由,驳回了该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发回重审。在重审过程中,该女士又提出三位证人为其作证。一审法院根据现有的证据做出判决,判令被告返还债券并承担利息。被告遂向检察机关申诉,请求其对此判决提出抗诉。检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证实在诉讼中三位证人证言不真实,原告提供的证据存在疑点,原告亦不能说明其债券的来源。检察机关据此提起抗诉。后法院驳回了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涉及的细节问题将在后面的论述中提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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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生效后,据悉我国第一个适用该解释审理的北京杰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买受人王女士因开发商隐瞒其所售商品房已被抵押的事实给买受人王女士造成损失的商品房合同纠纷案,已于2003年6月20日由当地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杰宝公司除退还王女士已交房价款41万元外,同时赔偿王女士20万元。值得注意的是,据报道,本案中王女士的诉讼请求是:依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确认双方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判令杰宝公司退还已付购房款41万余元,并支付相同数额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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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到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商品房时,开发商常常会要求签署《购房意向书》,并在《购房意向书》中出现“套内建筑面积”、“墙体建筑面积”、“阳台建筑面积”、“公用分摊面积”等专业术语。由于消费者对这些术语一般都不了解,又担心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面积上做“文章”,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应如何计算便成了一大难题。 近几年来,购房已成为消费的最大热点,有关商品房的投诉也相应直线上升,其中,商品房销售面积的计算方法一直是消费者与房产商争议的焦点之一。为了改变近年来在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中“政出多门”的状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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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某法院终审判决:北京智圆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与焦先生所签合同无效,并驳回智圆公司索要货款、违约的诉讼请求及焦先生的反诉请求。2000年10月30日,北京智圆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与焦先生签订合同,约定由智圆公司按照焦先生的要求,供应饮料及啤酒,双方对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等条款作出了约定。同时合同还约定,焦先生应妥善保存智圆公司所发货物,并尽量避免卫生、技监、专卖等部门检查。合同签订后,智圆公司按照焦先生的要求供应了啤酒及饮料共计493万余元。2001年1月10日,焦先生因销售该公司所供啤酒,被某市一技术监督局以弄虚作假处以罚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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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于2002年10月5日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书》,双方约定:李先生交纳定金2万元,预定A座401商品房一套,总价款76万元。开发商为李先生预留该套商品房房号直到10月20日。在此期间内,李先生应当到售楼处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首批购房款15.2万元,否则开发商有权没收李已交付的定金并另行销售该套商品房。当日交纳了定金后,李先生于2002年10月15日携带首付款及有关资料前往售楼处签约。然而,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过程中,李先生对于开发商提出的补充协议,有7条不能接受,要求删去;开发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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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烂尾楼”惹官司“烂尾楼”并非没缺陷投资“烂尾楼”须谨慎不久前,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对一起因烂尾楼翻身引起的纠纷案件做出了一审判决,原告庄女士于2004年11月投入14万元,以一平方米7965元的价格定购了原厦门九州大厦的7套房子,当时,原九州大厦更名为“赢家天厦”。如今,开发商厦门聚泰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赔还她240万余元。庄女士称,虽然自己胜诉,获得赔偿,但一两年来四处奔波,与开发商交涉讨说法所引起的烦恼和花费的时间精力却是一言难尽。据查,九州大厦于1991年开工,最早由厦门聚泰房产公司与九州集团合作。后因各种原因停工,沦为“烂尾楼”。2004年4月,台湾立信集团成为九州大厦的新主人。此后,大厦变脸为甲级高档写字楼“立信广场”,开盘即售出99%,起价最低13800元/平方米。2006年1月,聚泰公司让庄女士领回14万元“购房预留金”。庄女士认为,因厦门房价高涨,开发商竟然单方毁约,拒绝与她签订正式合同,并将她定购的房子转卖他人。庄女士要求双倍返还“购房定金”28万元,并以这些房子的销售价格1.3万元/平方米计算,赔偿她的损失共计235.8510万元。虽然聚泰公司多方辩解,但法院还是查明了其出售“烂尾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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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房地产开发商采取商品房定制模式与买房人签订的合同,会遇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商品房预售条件的限制,又会面临《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合同无效的风险。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能否提供商品房定制模式的合法性通道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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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称甲公司)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乙公司)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至一审法院。7月17日一审法院判决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支付建筑工程款103.25万元。乙公司不服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乙公司与甲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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