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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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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虚开案件的违法行为以虚开行为和非法抵扣行为为核心,受税法和刑法的共同规制。实践中一些虚开案件在刑事司法中因抵扣行为未使国家税款受损不构成犯罪,而在行政执法中被认定为偷税,引发行刑认定冲突。税收违法行为的共通本质在于对法益的侵害,法益是虚开案件行刑认定的联结纽带。偷税罚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均以保护国家税款利益为共同法益,只是刑法在逃税罪之外,对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违法手段作特殊评价,而税法包含在偷税罚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偷税罚具有相同的构成要件要素,均可涵摄非法抵扣行为和国家税款损失结果。因此,两法域对非法抵扣行为造成的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认定应保持一致,综合增值税全链条作实质判断,禁止形式推定,从而区分“脱税罚”和“秩序罚”,以实现过罚相当。  相似文献   

2.
刘锋 《税务研究》2016,(3):56-59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其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历来是国家打击的重点。尽管采取了一系列加强管理的措施,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仍时有发生。特别是在商事制度改革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改为登记制以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出现上升势头。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特点和作案手法,笔者建议从完善增值税制度、强化增值税管理、深化数据分析应用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税务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入手,切实压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空间,有效遏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发生。  相似文献   

3.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目前面临着处罚范围过宽,认定标准不明晰的问题,本罪不应形式化地认定,而应以国家增值税的税收利益作为指引,将"三流"不一致的虚开行为归纳为"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型"和"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型"两种虚开类型进行类型化分析.在"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型"中,开票方能"消灭"由虚开所产生的多余纳税义务且受票方具有抵扣可能性时,虚开行为构成本罪;而在"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型"中虚开行为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逃税罪.  相似文献   

4.
自增值税专用发票施行以来,全国已经发生多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税务机关除了严厉打击虚开发票的行为之外,另外对受票方企业的责任追究也一刻没  相似文献   

5.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不法分子追求利益的原因,也有税制不完善的原因,还有税收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本文认为,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从强化教育、完善税制、健全制度、加强合作等方面入手,坚持标本兼治。  相似文献   

6.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抽象危险犯,其保护法益是国家税收安全而不是国家发票管理秩序。以该罪的性质和法益为基础对非传统虚开行为进行辨析:无货环开、对开行为不能简单地认定其有罪或无罪,而应根据开具税额的不同加以认定;有货代开行为不仅不构成该罪,也不构成行政违法;挂靠开票行为不构成该罪,若构成相应行政违法或刑事不法的按相应法规处理即可;变票行为不构成该罪,而构成逃税罪。至于该罪与其他涉税犯罪的关系,其与逃税罪区分关键点在于行为手段不同,在虚开行为间存在牵连关系时,二者可构成牵连犯;其与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存在关联关系时可以构成吸收犯。  相似文献   

7.
刘森 《北方金融》2022,(1):47-51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本质,理论上主要有三种观点即行为犯说、目的犯说以及"抽象的危险犯"说,但这三种观点皆有不妥之处.但不可否认的是虽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身不具有危险,可为了防止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行为的发生,有必要提前对虚开的行为进行处罚即预备行为正犯化.虚开的发票本身并没有导致国家税款损失的危险,只是后续利用本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才可能导致国家税款流失,不能混淆不同犯罪所具有的危险,所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质上是真正的抽象危险犯,既不是行为犯或目的犯,也不是"抽象的危险犯"说实际上所指的具体危险犯.至于本罪量刑过重的问题则很难通过刑法解释解决,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方法还是立法修改.  相似文献   

8.
张铭 《新理财》2012,(8):81
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国税总局")7月9日发布《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3号,简称"《公告》")称,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公告》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9.
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曾先后3次专门发文(国税发[1997]134号、国税发[2000]182号、187号)明确.归纳起来,税务稽查部门在对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处理时,就有两种不同处理方式:第一种,若税务稽查部门认定纳税人属于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其就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纳税人已经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或者取得退还的出口退税,必须依法追缴.  相似文献   

10.
群文 《税收征纳》2009,(11):15-16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作为购货方抵扣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对购货方“非善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法追缴税款,并处以逃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但对购货方“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涉税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相似文献   

11.
《会计师》2012,(14):81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现将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相似文献   

12.
跳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尽管在形式上构成虚开行为,在内容上与真实交易不符,但该行为实质上是对增值税进项抵扣链条中由于税率"陷落"而产生的缺陷的修复,与税收中性原则相符,不会造成国家增值税收入实质性的损失,因而不具备税收执法与刑事司法上的可罚性。将跳开排除在虚开行为之外,需要对国家的增值税收入中各部分的正当性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的作用与目的进行重新思考,以确定国家享有的税收债权的范围,保障纳税人的限额纳税权,并且要在刑事司法领域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和量刑依据进行统一。  相似文献   

13.
《财会学习》2012,(8):9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  相似文献   

14.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我国经济犯罪中的一项重要罪名,认定方面一直颇多争议。文章从刑法理论出发,结合司法实践,对争论的难点问题做了总结、讨论,便于应用。  相似文献   

15.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中,犯罪数额是关键的依据,因而其合法、合理、准确认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结合相关法规规定和增值税计算缴纳原理,从虚开税款数额、国家税款被骗取数额、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三个方面,对实践中的各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进行了详细的研究、探讨,并对相关法规提出了几点简单的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16.
随着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全面推广,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但由于增值税制所设定抵扣条件和范围的界定,利用“四种其他抵扣凭证”(简称“四小票”)可以抵扣税款,这使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有些企业为了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利用虚假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款,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掩盖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实目的,从而逃避法律的制裁。  相似文献   

17.
《财会学习》2014,(2):8-9
正为进一步堵塞税收漏洞,防范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增值税纳税人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以下简称增值税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审判机关刑事处罚的,其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应税劳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以下统称货物劳务服  相似文献   

18.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在深入开展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行动时,发现和查处了"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A公司试图以合法经营的表象掩盖其犯罪事实,然而在稽查人员的认真核查下,这些行为只是欲盖弥彰。"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查处是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在"打虚打骗"行动中广寻线索、深挖细节、突破薄弱点、闭环证据链的高质高效稽查手段的集中体现。  相似文献   

19.
张春宇 《税务研究》2022,(12):60-66
对于一项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属于追究行政责任,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处罚属于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存在如何衔接的问题(以下简称“行刑衔接问题”)。这种衔接包含责任构成、程序衔接和事实认定三个方面的内容,同行政权、司法权的资源整合与优化配置息息相关,关乎纳税人、其他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税收征管秩序。本文考察税收违法行为行刑衔接的规制现状,深入分析了行刑衔接中的责任构成、程序衔接和事实认定问题,分别从理念原则、制度规范和运行保障等维度提出优化路径,以期实现税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有序、有效衔接。  相似文献   

20.
增值税案件一直是国税机关税务稽查的重点。近几年来,税务稽查部门重点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少提或不提销项税、非应税项目进项税转出等问题进行了检查,完善了增值税的管理,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增值税案件也出现了新的特点和趋势。2002年东营市国税局稽查局查处增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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