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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97 毫秒
1.
我国《保险法》对于受益人的有关规定随着保险实践的发展已暴露出许多问题。首先,对保险受益人范围的界定过于狭窄,保险受益人不应仅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还应存在于财产保险合同中。在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情况下,保险人不能一概地绝对免责,应区分受益人为一人和多人的情况而作出不同的选择。除此之外,在对受益人的确定和受益权的行使方面也应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使《保险法》上的受益人制度更趋完善。  相似文献   

2.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期满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我国《保险法》第21条明确了“受益人”的这个概念。第60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第63条中又规定了在特定条件下,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也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在这些条文中的“受益人”很明显地包括了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因此,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就应作广义解释,即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第21条和三款所规定的受益人为狭义的受益人,称为指定受益人;在第63条规定的特定条件下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称为法定受益人。  相似文献   

3.
死亡给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死亡这一保险事故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类人身保险,而未成年人作为这类保险中的特殊群体,由于其心智的不成熟以及自我保护意思和能力的欠缺,导致道德危险之高发生率成为这类保险的关键问题.为了权衡未成年人对于死亡给付保险之客观需求与道德危险高发之利益冲突,我国保险法在投保人资格、被保险人同意以及最高保额限制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又提出,其他监护人只有在父母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为未成年人投保死亡给付保险,这样的规定是对投保人资格的进一步限制,然而,其实则能否达到最佳之效果,起到最优危险防范之作用,则需要进一步讨论.  相似文献   

4.
依我国保险法第67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自身死亡或残废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其立法本意是为了避免保险中的道德风险,防止保险制度的滥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但在保险业务的实际操作中,这一法律规定已暴露出其立法缺陷和不合理之处。本文结合素例,对我国保险法第67条的立法缺陷进行了检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该法条的建议。  相似文献   

5.
受益人是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享有的权利即受益权,受益权可能因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而消灭;受益人也可以放弃受益权或由于自身因素依法丧失受益权。当受益人为数人时,部分受益人因前述原因可能影响其他受益人的权益。而该情形往往源于我国现行保险立法相关规定之缺陷。本文通过对具体条文的梳理。详细分析其可能对受益人权益的损害。进而提出立法建议,希望完善相关条文:明确规定受益人不能领取部分之归属、受益人放弃受益权之条件以及合理行使受益权。  相似文献   

6.
本文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有关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时,保险人免除给付保险金责任之规定,对此条款与该法其他条款的冲突及本身的妥当性提出质疑,并对相关问题做出思考,提出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7.
新《保险法》第49条对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转让条款做了大幅修改,其特点是顺应国际保险业的发展趋势和国际立法趋势,着重考虑保护让与人与受让人的利益。笔者在此就新旧法条的不同之处进行阐述与评论,并就其中标的转让对合同效力的影响问题和新《保险法》下通知义务的效力问题进行相关法理分析,最后对其不完善之处提出建议,以期深入理解新保险法下财产保险转移的相关条款及其对保险活动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8.
我国现行《保险法》对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不够严谨。本文分析了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体、保险利益存在时间、财产保险单转让的根本原因。希望本文内容有助于我国《保险法》的修订工作。  相似文献   

9.
沈丽诗 《大众商务》2010,(10):265-265
2009年2月28日,新《保险法》获得表决通过。保险法作为规范保险活动的基本法,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其立法宗旨之一。新《保险法》更加注重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利的保护,更加科学与完善,有助于解决我国保险实践中的困境。  相似文献   

10.
2009年修订后的《保险法》第16条关于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法律后果的规定仍存在不少立法漏洞,致使学说纷纭,引发司法裁量不一的现象。这不仅不利于法律获得普遍而一致的遵循,更不利于实现良法之治。近年来,两大法系的主要代表国家和地区纷纷进行保险法改革,不仅在立法理念上呈现出当代保险法发展的趋势和要求,而且在立法技术上达到了新的高度,殊值我国修法借鉴。《保险法》第16条补足与修正路径:将重要事项直接规定于告知义务条款,明确《保险法》第16条第2款与第4、5款的承接关系,将故意和重大过失等同规定,引入比例罚规则,确立欺诈撤销权。  相似文献   

11.
新保险法在1995年保险法的基础上作了全面修改,其中第12条保险利益条款的修改较大。通过对新旧保险法第12条的比较和理论分析发现,新保险法第12条对保险利益的主体、生效时间均区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作了不同的规定。从立法论视角看,对保险利益条款的这一修改使保险利益条款立法有了重大进步,反映了近年来保险法理论和实务的最新研究成果。  相似文献   

12.
人身保险受益人的指定是保险合同订立过程当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对保险金的给付有着重要影响,但当前我国对保险受益人立法存在不少问题,有必要加以修改。首先在受益人指定主体方面由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的。要经过投保人同意。其次在受益人指定方式上,应明确无误地指定受益人及其与保险人的社会关系。因此,现行保险法的第61条第1、2款应相应加以简化和修改。  相似文献   

13.
邓立强 《全国商情》2007,(4):114-114,122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保险法》第15条、16条对保险合同的解除作了原则性规定,而第17条对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加以严格限制。本文重点从保险人法定解除条件的现状进行了探讨和评析。  相似文献   

14.
保险法包含着保险业法和保险合同法。保险业法是调整国家与保险企业之间的关系,保险合同法主要调整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我国的《保险法》则集保险业法与保险合同法为一体,我国新旧《保险法》关于保险条款费率制订权的规定,就属于保险合同法的范畴。无论保险业法还是保险合同法,都是为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促进保险事业的有序、健康发展。所以保险法条款应尽量合理、准确、严谨和可操作性,以便正确规范保险行为。现就我国新旧保险立法有关条款费率制订权的规定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   

15.
最大诚信原则是各国保险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我国保险法这一基本原则主要通过保险法第十七条关于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告知义务的规定体现。但仔细研究十七条,发现其关于投保人告知义务和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使保险关系双方利益失衡,导致不公平。本文试图将该规定中的不合理之处理出,并对如何完善该规定提出几点建议,希望对我国保险法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6.
2009年2月28日,新<保险法>获得表决通过.保险法作为规范保险活动的基本法,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其立法宗旨之一.新<保险法>更加注重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利的保护,更加科学与完善,有助于解决我国保险实践中的困境.  相似文献   

17.
保险合同解释中的释义利益解释原则,又称不利解释原则,系指“在保险单被如此拟制以致可以进行两种解释的情况下,保单用语应当依照最不利于保险人的方式予以解释。”之所以要在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用语存在义的情况下,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其理由在于:保险合同已经基本实现了格式化,格式保险合同由保险人备制,极少反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意思,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一般只能表示接受或者不接受保险人拟就的条款。再者,保险合同的格式化也实现了合同用语的专业化,保险合同所用术语非常通人所能理解,这在客观上有利于保险人的利益。为了保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各国在长期的保险实践中积累发展了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以求为被保险人的或者受人提供救济。接轨国际保险立法,我国《保险法》亦规定这一解释原则。  相似文献   

18.
新《保险法》有利于保护投保方合法权益和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但仍存在缺陷:核保期的责任归属仍难以解决;免责条款的规定过于笼统;疏忽了对恶意重复保险的规定;保险公估人的法律地位仍未得到确立。为保证新《保险法》顺利实施,建议:明确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标准;取消免责条款的口头说明形式;明确保险人过错导致退保的处理;区分善意重复保险和恶意重复保险;赋予保险公估人以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19.
新《保险法》第49条对财产保险保险标的转让问题做出了重大修改,由"对人主义"转为"对物主义",平衡了各方利益,存在一定进步意义,但是对于相关法律概念并没有完全做出明确规定,容易引发实务中的纠纷,仍然存有不足之处。本文主要分析了相关法律概念并总结概括了49条修订后的进步意义,针对修改后存在的不足提出自己的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20.
在人身保险中,受益人的资格一般不受限制。我国保险立法也只强调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而忽略了保险合同的另外一个重要关系人即受益人。本文在分析案例的基础上,论述了我国《保险法》是否应该约束受益人的实际保险利益,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保险法》第61条应该增加一款:“受益人的指定以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且被保险人对其有应尽抚养、赡养或者扶养义务的人为优先,但被保险人已尽相应义务的除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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