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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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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严皓 《商场现代化》2007,(10S):274-274
根据《ucPsoo》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金额一次转让或更多其他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对背信用证(Back—to—Back Letter of Credit)又称转开信用证,是指出口商(一般为中间商)收到国外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后,  相似文献   

2.
一、案例简介2010年1月,中国C银行收到突尼斯ATB银行(ARABTUNISIA BANK)开来的一则转让信用证,该转让证的第一受益人是法国T公司(TASC FROMFRANCE),第二受益人是中国D公司(DUCTILE FROM CHINA)。  相似文献   

3.
UCP600框架下可转让信用证各方风险分析   总被引:6,自引:2,他引:6  
运行了十几年之久的UCP500已退出历史舞台,UCP600接过了旗帜继续指引全球信用证业务的开展.关于可转让信用证,UCP600相对于UCP500做出了较大三点改动:一是明确开证行可以作为转让行转让信用证;二是明确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经过转让行;三是规定当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转让后的信用证一致.  相似文献   

4.
UCP600对可转让信用证加强了对第二受益人的保护,但却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第二受益人被动的地位。其收款风险并没有消除。通过研究可转让信用证各方的法律关系以及在实务中发生的各种纠纷类型,分析可转让信用证风险的根源,提出规避第二受益人风险的措施,使可转让信用证使用顺利并保障第二受益人的收益。  相似文献   

5.
一、何谓软条款?目前国内外对信用证(L/C)中的软条款尚没有一个确切而权威的定义。但国外有人把软条款分作A、B两种说法:A.使买方完全掌控信用证付款方式的主导权,同时也使得信用证中受益人(beneficiary)即卖方,在其设置的软条款项下无法向银行安全结汇的信用证条款。即在跟单信用证中,使信用证受益人自己无法做到单证一致的条款。B.信用证软条款是一种置信用证中卖方于被动处境的陷阱。  相似文献   

6.
浅议可转让信用证对第二受益人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广泛应用于转口贸易。一方面,第一受益人(中间商)通过以自己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供应商)的发票(和汇票),赚取差价,实现利润;另一方面,第一受益人通过转让信用证尽力隐去开证申请人(进口方)的信息.  相似文献   

7.
柴晔 《国际市场》2006,(4):77-78
转让信用证是一种特殊的信用证,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人们对它的研究还是比较少的。可转让信用证系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被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议付的银行(统称为“转让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该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举个例子,中国台湾地区的商人(第一受益人)充当中间商的角色,大陆的进出口公司(第二受益人)为实际的供货商。  相似文献   

8.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结算方式,是进口地银行(开证行)应进口人(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向出口人(受益人)开出的付款保证,属银行信用。但是,不 同种类的信用证对受益人的保护程度各异。本文就此予以介绍,希望引起受益人 的重视。  相似文献   

9.
可转让信用证是为了便利中间商人从事国际贸易而使用的结算方式,使中介贸易得到了发展。但是证内第二受益人却面临着诸多风险,出口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本文指出了可转让信用证第二受益人在实际业务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及其相应的防范措施。  相似文献   

10.
刘轶 《商场现代化》2007,(11Z):189-189
信用证交易中买方申请开证,卖方交单得到货款。中间商介入让交易环节更复杂:买方开立以中间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中间商再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一般买方开证时需缴纳开证保证金.造成贸易商资金占用。如何利用现有资源降低交易成本赚取更大利润.成为中间商的首要问题。  相似文献   

11.
跟单信用证项下经常会有信用证的修改。受益人应该如何对待信用证的修改、开证行又该如何进行相应的拒付,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都有特别的规定。可是在实际业务中,由于受益人操作的不规范、开证行理解的不完全,引致许多纠纷。  相似文献   

12.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信用证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从最初1929年的《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到2007年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第600号出版物(UCP600),人们在不断地探索中前进,为保障国际支付的安全与迅捷作出了巨大的努力。但是,由于世界贸易的复杂多样,仍有许多问题存在着争议,跟单信用证项下开证行与受益人的法律关系问题就是其中之一。  相似文献   

13.
在信用证法律性质研究中,认为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说法明显占了上风,但仍存在很大争议。本文认为“信用证合同”如果成立并不“缺少对价”,所谓“缺少对价”,是对开证行法律地位的错误认定。本文进一步通过要约承诺规则和信用证商业机制的论述来对信用证合同说提出质疑。  相似文献   

14.
国际信用证欺诈的新特点及相关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近年来信用证欺诈新特点概述 传统的国际间信用证欺诈无非是:第一,受益人伪造单据,骗取银行付款,使得开证申请人财货两空;第二,开证申请人开出假信用证,取得单据骗取货物;第三,开证申请人伙同受益人以虚假的交易作为开证理由,开立空信用证,伪造单据,共同骗取银行的打包放款;第四,开证申请人利用"软条款"信用证,使受益人难以做到单证相符,从而拖延付款甚至拒绝付款.笔者对近年来国际间信用证诈骗的众多案例研究发现当今信用证诈骗又有一些新的变化,出现了一些新的形式.  相似文献   

15.
国际贸易结算的三种基本方式包括汇款、托收和信用证.汇款和托收属于商业信用 ,信用证则是银行信用.属于银行信用的信用证结算方式 ,使得作为受益人的出口商收回货款因银行的付款承诺有了保障.但是 ,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收取货款是否属于银行信用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如果答案否定 ,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将面临巨大的风险 ,笔者将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  相似文献   

16.
议付信用证是国内使用较多的信用证。议付信用证一般有两种结算方式:(1)一般议付信用证。一般流程是:受益人的往来银行进行单据的审核后将单据寄往开证行或保兑行请求付款;往来银行收到货款后,扣除议付费并把货款划拨到受益人的账户;一旦单证被拒付,议付行不负责任何交涉。(2)叙做出口押汇的议付信用证。受益人和议付行签订出  相似文献   

17.
几例信用证条款处理办法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贸易支付中,信用证是开证行有条件的支付保证.在实际业务中,有些开证申请人就利用信用证这一特点,出于自身的各种目的在信用证中规定了一些限制受益人行为的条款.面对这类条款,出口商如何处理?笔者以下结合几个实例,探讨对这类条款的处理办法.  相似文献   

18.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申请人(即进口方)的要求,向受益人(即出口方)开立的一种有条件的书面支付凭证,即开证行保证在收到受益人交付全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履行付款的承诺。它将买卖双方的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目前是国际结算中运用得最多的结算工具。  相似文献   

19.
在可转让信用证业务中,转让行如果违反UCP600第38条g款,依据第一受益人单方指示,在转让证中删除原证条款,很可能使自己陷于对第二受益人的损失履行赔付义务的被动局面中。因此,转让行应明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认真分析第一受益人的指示,审慎处理业务,有所为有所不为。而对在可转让信用证业务中处于相对不利地位的第二受益人而言,除了恪守“相符单证”的原则外,还应仔细甄别单证以外的包括第一受益人和转让行在内的因素可能引发的风险,并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防范。  相似文献   

20.
在信用证业务中有三方最基本的当事人:申请人、开证行和受益人。开证行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为申请人和受益人提供结算服务和资信担保,从理论上说,开证行应该为申请人和受益人提供公平合理的交易,但由于申请人和开证行之间的特殊关系(申请人往往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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