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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的货物比如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分为自用和它用两种形式。自用就是用于生产或销售应税产品;它用就是没有用于应税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而是用于其它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明确: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相似文献   

2.
视同销售业务是一类比较复杂的业务,其复杂性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如何对视同销售业务进行定性的判断;二是发生视同销售业务时如何计量;三是如何对视同销售业务进行纳税调整。《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当纳税人发生以下八项业务时要视同销售,依法缴纳增值税: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等。  相似文献   

3.
王娟 《会计师》2010,(3):18-19
<正>所谓视同销售,就是作为业务本身不是销售,但纳税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要视同正常销售一样计算纳税,视同销售是税法概念,而不是会计概念。一、视同销售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将以下行为视同销售: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相似文献   

4.
徐双泉 《税收征纳》2005,(1):38-38,52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相似文献   

5.
纪宏群 《税收征纳》2007,(11):42-43
一、增值税中视同销售与所得税中视同销售的差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第一段]  相似文献   

6.
实践中,企业因为交际应酬的需要或促销的目的,经常要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或者购进的货物赠给他人。赠送给他人的物品是否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赠送给个人的物品是否应当代扣个人所得税?一、增值税方面。对于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因此,将自产、委托加工  相似文献   

7.
在传统的销售行为之外,还经常发生一些特殊的销售或视同销售行为,主要包括以下13种:(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将贷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不在同一县(市)的其他机构用于销售;(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飞翔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投资;(7)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职工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9)以旧换新销售;(10)还本销售(11)折扣销售;(12)售后回购;(13)非货币性交易。这些特殊销售行为的发生却很普遍,且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而更加常见。由于这些特殊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缺少系统的理论分析,相关法规之间又互不衔接,导致企业核普遍不够规范。首先,财务会计法规与税收法规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和差异。一是“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的确认,包括确认与否,确认时间的确认金额,一般都存在差异,如对前述销售行为(3),二的确认时间不同,“增值税堑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移送货物的当天确认增值税计税收入;“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应在最后对外销售实现后确认会计收入。对前述销售行为(4)、(5)、(7)、(8),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不应确认会计收入,而应按帐面价值结转成本;而根据、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税发[2000]118号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所得税增值税的计税收入。对前述销售行为(11),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如果折扣在同一发票上注明,可抵减增值税计税收入,即以扣除折扣后的公允价值作为增值税计税收入;“股份公司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该销售行为采用总价法核算,以允公价值全额作为会计收入,折扣实际发生时,在实际发生当期作为收入的抵减项目或确认为当期费用。对前述销售行为(12),如果卖方在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必须回购,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不应确认会计收入;而根据“所得税堑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税收收入。对前述销售行为(13),“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规定,同类非货币性资产 交换以换出资产帐面价值确认会计收入,非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确认会计收入,而税收法规规定出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确认计税收入,两确认的金额存在差异。二是财会会计法规和税收法规还存在一些其他矛盾,例如,对前述销售行为(1),“股份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在发出货物时确认增值税计税收入,而“增值税堑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受托方提供代销清单(即买托方实现销售后)确认增值税计税收入。对前述销售行为(2),财务会计法规规定受托方在收到代销货物时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而税收法规规定在受托方实际支付贷款时才能抵扣进项税额。  相似文献   

8.
张裕华 《财会学习》2014,(12):31-31
自产商品和外购商品发给职工作为集体福利是否应缴纳增值税?具体如何处理?在线专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相似文献   

9.
吴婧 《上海会计》2000,(7):39-40
《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 :“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 ,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 ,确认营业收入。”即销售的确认有两个特征 :一是商品或产品已经发出(所有权已转移) ;二是价款已经收到或者取得了收取价款的权利。“视同销售”不具备销售货物的一般特征 ,但由于其实质与销售货物相同 ,为防止纳税人逃税和避税 ,应视同销售 ,征收税金。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八种视同销售行为 ,可以归为下列三类。1.未发生所有权转移的行为。具体包括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在不同县(市)设…  相似文献   

10.
代销货物是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一项特殊应税业务。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及销售代销货物均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增值税.即委托双方均应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纳税人因受托代购代销货物收取的手续费应按服务业中的“代理业”计算缴纳营业税。由此可见.代销货物既涉及增值税的计算,又涉及营业税的计算。但是,由于代销货物关系到委托双方的纳税计算.  相似文献   

11.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或将自产、委托、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投资者,或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无偿赠送他人时,均应按规定计缴增值税。  相似文献   

12.
虞剑 《税收征纳》2001,(4):37-38
对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其中三项是指购买的货物用于五个项目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对企业将自产自用或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对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九个项目的视同对外销售计征企业所得税,分别是由财政部1993年发布的增值税、消费税两上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9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业务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对增值税、消费税相关问题的会计处理,则是在财政部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两个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中明确的,这些基本上由同一个主管机关制定的规章,对同类问题的规定,理应政策统一,口径一致,语句相同,但是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存在许多 不一致的问题。  相似文献   

13.
在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 ,对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作为投资、用于集体福利以及无偿赠送他人等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为 :借记“在建工程”、“长期投资”等科目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 )”等科目 ,而对贷方的“销售收入”科目没有明确指出。在实际工作中 ,一些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 ,作出了错误的会计处理。比如 ,某企业以自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 ,该批产品成本为500万元 ,假如该产品适用17 %的增值税率。该企业的会计处理是 :借 :在建工程585万元贷 :产成品500万元应交税…  相似文献   

14.
江雪松 《会计师》2012,(22):21-23
<正>视同销售是税法上的说法,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销售,一般是指企业将自产货物或劳务用于对外投资、向员工发放自产产品、向股东发放实物股利、以实物形式对外捐赠、用于非应税或免税项目、广告、赞助等。这些特殊的业务在税法上被称为视同销售业务,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的处理(本文不考虑营业税视同应税行为),而从会计角度上看,视同销售  相似文献   

15.
张伟利 《中国外资》2013,(12):146-146,148
关于"视同销售"的概念流行很广的一种说法是将"视同销售"解释为"会计上没做销售,但税法上要求做销售处理","视同"的参照是会计。但是企业将外购、自产、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将货物用于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对外投资,将货物用于偿债、利润分配等"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并没有不做销售处理。对上述观点的批评,产生了另一种解释,将"视同销售"的参照定在税法本身。以增值税为例,"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销售必须符合"有偿"与"转让所有权"两个要件。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所说的"视同销售货物"则是指对应"销售货物"来说的,欠缺要件的不完全销售货物,即非有偿,或转让货物的非完全所有权。但是将货物投资于其他主体、分配给投资者或股东是符合"有偿"(获得股权或偿还债务)和"转让所有权"要件的,在增值税中还是做了视同销售处理,所以这种观点也是不周全的。本文以增值税为例,认为视同销售应该以链条完整性为参考依据,增值税的链条包括发票流、货物流和消费者流,本文分别论述之。  相似文献   

16.
A公司承担一建筑水电开发项目,在施工区采集加工砂石,用于水电项目建设标段,如修筑河堤、公路、大坝等项目。对A公司自产自用沙石应当如何纳税?主管地税机关认为:自产自用的沙石应当全额并入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不缴增值税。理由之一:对施工现场生产加工的货物用于建筑工程的,应当不征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行为视同销售货  相似文献   

17.
徐勇 《税收征纳》2014,(1):36-37
委托代销是指受托方企业按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委托方的货物,并收取手续费的经营活动。这是企业经常采用的销售方式之一。代销方式主要有两种:视同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一、视同买断方式视同买断方式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  相似文献   

18.
贵刊1997年第3期卢伟强同志在《视同销售业务应按售价处理》的文章中谈到,在会计实务中将自产的产成品用于工程、集体福利或赠送他人等视同销售业务都是按成本结转的,由此引发的三个问题是:(1)将会使企业少计收益,从而影响企业应缴纳的税金;(2)将会影响(低估)企业某  相似文献   

19.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  相似文献   

20.
金芬 《会计师》2013,(5):13-14
视同销售是会计与税法基于同一业务事项的不同处理产生的。在视同销售业务中,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不同方面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是有争议的问题。本文对于视同销售业务中自产货物的几种不同情形分别从会计、税法的角度进行阐释,用案例进行例示,以期对大家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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