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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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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04]21号)关于“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简化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种手续,防止变换手法向进城就业农民及用工单位乱收费”问题,由发展  相似文献   

2.
《创业者(广州)》2006,(20):27-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商务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办、纠风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关于解决群众看病贵药品价格高问题改革建议》精神,现将《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3.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已印发给你们。为进一步促进农村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认真清理限制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不合理政策,  相似文献   

4.
《山东劳动保障》2010,(4):61-63
人社部发[201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近年来,  相似文献   

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总工会、团委、妇联: 国务院重新制定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已经2002年9月18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业已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制定实施,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少年儿  相似文献   

6.
《山东劳动保障》2008,(6):46-47
人社部发[200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保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教育、民政、财政、工商管理厅(局、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劳动保障等工作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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