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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链接入罪须谨慎——以全国首例深度链接侵犯著作权案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骆琼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4,(3):35-40
深度链接不直接链接作品,只是绕过被链网站首页,属于间接地信息传播侵权。这种行为不宜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司法解释将信息传播行为视为复制发行具有类推解释之嫌,刑法的谦抑性也要求深度链接入罪须谨慎,可先以民事等手段救济。同时,深度链接不符合盗窃罪和非法经营罪的构成,深度链接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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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6,(3):28-32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的恶劣影响日趋凸显,对此《刑法修正案(九)》新增"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特定的预备行为进行前置化规制。但一些刑法学者对该规定的理论基础产生质疑,认为这一预备行为实行化的法律拟制性规定造成了刑法总则与分则的矛盾,违背了犯罪构成理论,突破了刑事违法的相对性。然而"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文章以二元思维从刑法惩罚与预防两大功能出发,围绕侵害性、可罚性和主观恶性三方面阐述,合理解释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预备行为实行化的理论基础,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预备行为实行化正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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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6,(2):17-21
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针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超载超速驾驶、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两种行为方式,同时将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纳入该罪的犯罪主体范围,为全面规制危险驾驶犯罪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新增规定中的"校车""旅客运输""严重超过"等词语在认定过程中均存在一定模糊性,有必要厘清其涵射范围,因此文章主要以《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修改为出发点,对危险驾驶罪新增入罪情节和新增主体的理解和适用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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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8,(1):16-21
互联网时代网络平台存在严峻的信息安全风险,可能成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源""交易所"和"加工厂"。刑事立法对此虽有规制,但发生在网络平台的信息泄露存在信息流向不可控与信息用途多样化的特殊性,导致惩治该类犯罪面临互联网行业发展与网络犯罪治理的冲突,大数据利用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对立等困境。为完善网络平台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应当合理设定网络平台的管理义务,适当区分信息利用的不同用途,及时建立信息犯罪的"技术壁垒",使得安全与发展同步推进、法律与技术紧密结合,从而更好地维护信息网络生态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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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9,(1):31-35
目前,我国国内因乘车人员与公交车驾驶人员发生争执,乘车人员采用暴力手段殴打驾驶员或抢夺方向盘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所引发的交通事故日益增加。2018年11月发生的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更是引起了公众的热议。适用我国现行刑法和行政法对此行为进行的处罚都难以有效抑制。文章讨论我国刑法有必要增设"妨碍安全驾驶罪",并从国外相关法律规定中得以借鉴和学习,为我国增设"妨碍安全驾驶罪"提供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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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机动车在道路上变更车道是一种常见的行车现象,只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更车道才能保证行车安全,提高通行效率。在交警日常执法中,常见的不按法律规定变更车道的违法行为有"变更车道影响其他车道的车辆行驶""从机动车右侧超车"两种违法行为,发生率高,对道路通行影响大。但是,对两种违法行为的界定及区分,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解释,对交通管理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本文结合笔者多年交通管理经验,认真分析道路通行规律,提出界定变更车道违法行为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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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6,(1):51-54
2013年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暂时调整三部相关法律规定中有关行政审批的内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适用,此项决定既不能视为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修改,也不能视为赋予市场参与者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一个法律适用的豁免特权,在现有的法制框架内,只能视为是立法法上规定的授权立法行为的特殊形式,必须遵循授权立法的期限要求和报告制度的规定。以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于依法治国提出的相关意见的精神来理解,"暂时调整"的适用必须基于改革实践的具体情况,不可以作为协调立法与改革矛盾的常用方式,完全可以以法律解释的方式去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制统一问题的出现,以期调和立法与改革不相适应的状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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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宜怀 《铁道部郑州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7(4):5-14
单就围车叫卖、随车叫卖行为本身而言,它一般不构成犯罪,但行为人在实施围车叫卖、随车叫卖行为时,还可能伴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对于在旅客车站、列车上以暴力、威胁手段对旅客强买强卖商品、强迫旅客提供服务或者强迫旅客接受服务的犯罪行为,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称谓各不相同,立法内容也较为复杂。在我国,不同时期的相关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内容也各不相同。现行《刑法》第26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为我们正确判定在旅客列车、车站强买强卖行为的性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实践中具体认定时应重点考察行为的手段和交易行为的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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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国式过马路"在互联网上引起热议。所谓的"中国式过马路",是网友对部分中国人集体闯红灯现象的一种调侃,即"凑够一撮人就可以走了,和红绿灯无关""只要大家一起过马路,就没有车敢撞我们,绿灯行,红灯也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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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7,(2)
最高人民法院《补充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关于危险驾驶行为出罪的相关规定再次将"但书"能否用于具体行为出罪问题推至风口浪尖。鉴于危险驾驶行为入罪饱受争议所带来的出罪正义、司法实践现状的需要的综合考虑,危险驾驶行为出罪可谓必要。选择在判决书中写明"依据《刑法》第十三条后半段之‘但书’"直接对具体行为出罪的确存在理论上的悖论,但是采用"但书"条款精神的思路与原理,在司法实践操作中直接以"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论证予以出罪则可化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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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6,(4):16-20
我国的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之争是刑法解释的限度之争,实质解释的限度要大于形式解释的限度,而形式解释也并不是实质解释论者口中机械的运用法律者。形式解释是相对的形式解释,在解释法律的过程中也会有实质的内容。在解释刑法时应采用传统的解释方法,以人权保障为立场,以文本可能含义为限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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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胜强 《铁道部郑州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7(1):14-18
法官的价值取向渗透于法律解释的全过程,法律文本和法律事实的解释以及案件的判决结果都受它的影响。一个社会的政治理念、文化传统和法官的人生经历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法官的价值取向,成为法官价值取向的根源。我们应当全面认识价值取向在法律解释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它的正面作用,尽力避免它的负面作用,使价值取向更好地为法律解释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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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铁路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在解决铁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存在的争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侵权责任法》的施行,对铁路运输中旅客伤亡纠纷,主要是第三人侵权致旅客伤亡和承运人侵权致旅客伤亡,以及路外伤亡处理的法律适用进行探讨,提出在适用法律中应当立足我国实际,同时体现对新法及相关法律的尊重,进而体现法律的公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