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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03 毫秒
1.
目前,大多数国家实行出口退(免)税制度,使企业出口的货物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我国新增值税法也贯彻这一政策,出口货物在适用“出口免税并退税”时才会涉及计算出口退税的问题.我国现行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政策主要有“免、抵、退”和“先征后退”两种计算办法,本文针对前者展开讨论.  相似文献   

2.
“免”是对出口货实行免征增值税;“抵”是内购和外购料件的进项税金,抵顶内销货物的应交增值税;“退”是当期出口货物占本期全部销售额50%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予以退税,当出口货物占本期全部货物销售额不足50%,未抵顶完的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相似文献   

3.
现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进项税额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退税率,其退税依据是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的进价.而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应退的增值税是执行"免、抵、退"或"先征后退"政策,出口退税的税额取决于出口的离岸价销售收入及其进项税额.  相似文献   

4.
现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进项税额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215;加权平均进价&;#215;退税率,其退税依据是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的进价。而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应退的增值税是执行“免、抵、退”或“先征后退”政策,出口退税的税额取决于出口的离岸价销售收入及其进项税额。  相似文献   

5.
从2002年1月1日开始,我国生产型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货物,全部实行"免、抵、退"税的管理办法.这对于加快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的步伐、促进外贸体制改革、促进我国出口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推动国民经济快速、持续、稳定、健康发展,都具有深刻的历史意义.所谓"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应予以免征或退还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对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因此,探析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实施,将给我国外经贸事业的发展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6.
对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是目前世界各国广泛采用的一种出口退税方法。本文尝试运用“公共产品”理论,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出口退税实践,对“免、抵、退”税办法的相关理论及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在我国推广应用“免、抵、退”税办法和改革完善出口退税制度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时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办法。增值税"免、抵、退"方法的计算比较复杂,本文就"免、抵退"税的简化计算作一分析。  相似文献   

8.
实际中,无论是初涉财税工作的人员还是学生,觉得增值税"免、抵、退"管理办法的计算公式以及专有概念不易理解。为了帮助大家理解原理并应用好这种退税方法。本文在对"免、抵、退"原理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案例详细解析了增值税"免、抵、退"涉及的专有概念以及各项税额确定的过程。  相似文献   

9.
<正> “免”是对出口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抵”是内购和外购料件的进项税金,抵顶内销货物的应交增值税;“退”是当期出口货物占本期全部销售额50%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予以退税,当出口货物占本期全部货物销售额  相似文献   

10.
出口货物"倒交税"是指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不一致时,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外汇人民币折合率与征、退税率之差的积(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应从进项税额中转入成本,如果当期进项税额不足,其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就会大于进项税额,造成出口货物不仅不退税反而缴纳增值税的现象。  相似文献   

1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退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1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办法。增值税“免、抵、退”方法的计算比较复杂,本文就“免、抵退”税的简化计算作一分析。[编者按]  相似文献   

12.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国发[2005]25号),保证出口退税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就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调整后有关预算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1月1日(以审批退税日期为准,下同)起,各地区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含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税额,下同)中属于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继续由中央财政负担;超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原按75:25比例分担改按 92.5:7.5的比例分担。各地区出口退  相似文献   

13.
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企业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增值税税制的链条性设计,增值税的进项留抵税额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为遵循国际通行的做法,2018年以来我国通过实施并扩围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制度,以减少待抵扣进项税额占用企业自有资金问题,2022年又开始实施存量留抵退税政策。为验证该政策对企业经营绩效的实施效果,采用双重差分模型(di d),对92家医疗制造业上市公司的若干主要财务指标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发现,增值税留抵退税对企业的经营业绩有明显地提升作用。因此,留抵退税新政应进一步扩大其实施范围,进而不断提升企业经营绩效,助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相似文献   

14.
黄静 《商业会计》2023,(16):92-95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政策,规定制造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申请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和增量留抵税额。政策的出台为促进经济发展、提升市场信心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但实务中许多财会人员对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政策理解不透彻进而造成会计处理不规范,文章故此对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政策加以解读,并对其会计处理举例分析,以为实务工作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5.
金超 《中国流通经济》2022,(10):115-126
留抵退税权是增值税纳税人一项应有的基本权利,其法定化是增值税制度优化的应有之义,有利于改善纳税营商环境。从纳税人权利视角对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进行重新审视发现,留抵退税并非税收优惠,而是增值税纳税人应有的权利。留抵退税权是增值税纳税人在公法上的债权请求权,不能简单被抵扣权涵摄,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退税权,属于独立权利。目前,对留抵退税权存在诸多不合理限制,如对纳税人身份限制过多、纳税人注销或转小规模纳税人时不能退税、留抵税额难以抵减其他欠税、留抵退税权未在破产程序中进行特别调整且无法代位行使等,纳税人虚增销项税额后还能否行使留抵退税权尚不明确。在跨区域商品流通中,征收和退还增值税的主体出现错位,导致地方财力无法有效保障退税的实现。留抵退税权作为一项新型权利,目前既难以依法有效防止纳税人滥用权利,又未严格追究税务机关强迫或拖延退税的责任。鉴于此,对留抵退税权,适宜以直接入法的形式在我国增值税法中予以明确;对留抵退税权的限制应处在必要与合理范围内,并由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留抵退税权应回归债权的相对性,以对增值税财权进行横向或纵向重新配置,充实地方财力;应健全留抵退税权征纳双方法律责任,以落实...  相似文献   

16.
<正> 一、实行免、抵、退税的单位 2002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的通知》。通知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本通知所指的生产  相似文献   

17.
为验证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对制造业上市企业创新的影响,基于2016-2021年黑龙江省上市企业微观数据,运用双重差分法评估了自2019年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以来,留抵退税政策对黑龙江省制造业上市企业研发创新的影响。研究发现,留抵退税政策显著促进了黑龙江省制造业上市企业的研发创新。因此,应进一步深化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改革,充分发挥政策对研发创新激励效应,并且从退税的分担机制、留抵税额的产生根源、留抵退税的征管效率等方面进一步提升政策的有效性和精准性。  相似文献   

18.
<正> 《企业会计制度》在“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中对应收出口退税使用会计科目提出了如下处理规定(见编号2171科目):实行“免、抵、退”办法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全部抵扣,按规定应予退回的税款,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收到退回的税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  相似文献   

19.
浅谈自营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生产企业出口退税计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了两种退税计算方法.一种是"免、抵、退"办法,主要适用于自营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分为两种:一种是全部原料均来自于国内;另一种是有部分免税料件,含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  相似文献   

20.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自2002年1月1日起,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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