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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21 毫秒
1.
房屋赠与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赠与人赠与房屋、受赠人接受房屋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行为。在具体办证中,通常是以赠与人所赠房屋是否为其所有的合法房产,赠与人有无完全事行为能力,赠与人赠与房屋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赠与房屋是否违反社会公德等为主要审查核实内容。而房屋赠与法律行为的成立与因赠与房屋产生的所有权转移登记关系;赠与人、受赠人办理赠与、受赠房屋公证后未及时去房管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即已死亡,该赠与行为是否成立或有效;赠与房屋附义务的范围如何界定;因征地农转工拆除农房安置的房屋所有权如何确认等实际问题常常困扰着公证处,本文就这几个问题作些探讨,与同行共同交流和探讨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司法实务上也发生了若干有争议的案例,这值得我们法律人思考与研究。例如王某出售房屋给李某,已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但未交付,此时李某能否对王某行使物权请求权?在王某已经交付该房屋后,若没有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而此时基于买卖合同李某要求办理转移登记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王某能否要求李某返还房屋?类似问题还可能出现房屋多重买卖、多次买卖的情况。这类案件关系到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结合债权物权化的相关理论,对基于合同关系的占有权进行简要探讨。  相似文献   

3.
2005年4月30日.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提出明确的实施措施。具体包括:自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金额征收营业税;禁止商品房预购入将其所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实行实名制购买房屋,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防范私下交易,在商品房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权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这些政策和措施,是政府打击房地产市场虚高房价的又一记重拳,但是,在房产市场的泱泱洪流中,它是否真的可以按照目标,达到预期效果呢?  相似文献   

4.
商品房预告登记制度取代预售备案制度的法律诠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窦权宏 《现代财经》2004,24(8):62-64,F003
我国法律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备案制度。合同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为保护商品房预购人合法权益,应建立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的法律性质是为保全将来取得房屋所有权而为的请求权登记,其应具有本登记的溯及力效力。  相似文献   

5.
王道富 《当代经济》2009,(21):136-137
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和进一步完善,债权转让作为能够快速激活经济交往、促进市场经济发育的快捷方式之一,已越来越受到被"三角债"困扰的经营者的青睐:随之而来要求办理债权转让公证也越来越多.而债权产生的多样性、复杂性致使办理债权转让公证的风险进一步加大,因此,如何办理好债权转让公证;怎样发挥公证在市场经济中的"服务、沟通、公正、监督"作用:如何有效防范公证风险.是当前公证工作所要解决的课题之一.  相似文献   

6.
《经济师》2016,(6)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交易市场的蓬勃发展以及公民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涉房委托公证已成为许多公证机构的主要业务之一,它不但提高了房地产交易登记的效率,而且有效地促进了交易登记的顺利进行,节约了社会成本。但涉房委托公证的办理由于时代的进步和法律法规的更新,在实践中难免会因各种因素影响,导致产生很多难以防控的风险。文章侧重于对涉房产委托公证的理解,存在的风险,以及如何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一些浅见。  相似文献   

7.
案情简介:黄某与孙某某原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2000年11月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屋产权证登记所有人为孙某某,未登记共有人.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但在协议中并未明确该房所有权的归属.后因此发生纠纷而诉讼至法院,经法院判决确认,该房由黄某与孙某某双方共有,由孙某某居住使用,但此后双方仍未对该房的权属登记进行变更.2003年3月,孙某某在黄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卖给李某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003年6月,黄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孙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  相似文献   

8.
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是两种不同的公证行为,二者既有许多相似之处,又在办理过程中各自侧重不同,在当下公证办理过程中,常出现对二者公证办理的混淆,如因现场监督公证具有一定的证据作用,就将其定性为保全证据公证;而保全证据公证因在公证员监督下进行,就将其归入现场监督公证的范畴,常出现"公证事项定性不明确"的状况,为此,本文试图对二者的异同进行比较分析,以明确二者在具体办证过程中的划分.  相似文献   

9.
一、申请在扎境内建立合资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首先应将公司章程提交扎有关省、市公证机构公证。经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章程合法、真实后,由书记官对公司章程每页签证并出具公证书。二、合营公司的中方人员应持中国使馆出具的“品行良好证明”,向司法部办理“犯罪记录摘要”,向区委员会申请“居住证明”,向移民局办理“居留证”。三、合营公司向扎最高法院申请登记时,应报送下列证件: 1.设立合营公司的申请书; 2.  相似文献   

10.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律性质 何谓商品房预售合同,我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方和预购方双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于预购方,预购方向预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书面协议。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以建造中的房屋为标的物的,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但商品房预售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又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11.
公证机构办理贷款等金融合同公证,为金融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保障了金融企业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上取得了良好的声誉。有鉴于此,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效、安全的回收贷款,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公证的必要性作如下论述:  相似文献   

12.
商品房预售合同通常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的房屋作为标的物出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给购房者,由预购人支付价款的书面协议。商品房预售制度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了工程建设款项,解决了资金不足的问题,因而成为新建商品房销售的主要形式之一。然而近年来,因房价高企,国家连续出台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而随着房地产政策调控的出台,时常会伴随着“退房潮”的出现,一些商品房买受人以“情势变更”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合同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退还定金或首付款。  相似文献   

13.
在我国,银行是通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而获取中间差额利率以及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来获得收益的金融机构。银行的产品应该是一种服务,货币或金融产品只是银行提供服务的一种载体。因为货币在银行服务中并没有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只是使用权的转移,至于金融产品如信用卡,虽然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但是它并不是顾客所需要的,顾客所需要的只是银行的服务,  相似文献   

14.
中国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是国家对商品房预售市场的监管、降低买受人风险的手段,然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侧重点倾向于行政监管,在实现中显现出许多制度缺陷,给预购人带来了不利影响。从商品房预售中买受人所承担的风险入手,探究现行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相似文献   

15.
现实生活中,公民的财富逐年增长,存款、股份、存款等财产在其死亡时往往需到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后方可办理财产变更手续或领取手续.而在各种遗产中,存款继承往往被继承人忽略.公民以立遗嘱的形式处分个人存款的行为很少很少,因为存款是动产,不确定性,所以很少对存款立遗嘱.面对银行要求公民对存款继承公证的要求,继承公证的程序制度确有完善的必要性,以保障当事人意愿在公证人见证下,获得真实准确反映,能顺利继承存款.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6.
佳木斯市产权处认真落实《物权法》相关规定,率先在省内在登记信息系统新增了预告登记程序,开展房屋预告登记(包括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此举对维护房产交易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开发商一房多卖、一房多贷、合同欺诈,提供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7.
本文详细探讨了3s技术在农村土地所有权调查登记中的运用,以及其对农村土地所有权调查登记工作开展的作用,为农村土地所有权调查登记中3s技术的应用提供资料参考.  相似文献   

18.
张堃 《经济研究导刊》2010,(22):141-141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承购人在以房屋建成后的价值实际支付了房价,却不能上房或取得房屋产权证,而获得的仅是一种期权,一种请求权,一张空头支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已预售出去的房产标的物上设定抵押权,从金融机构贷款,如在建工程抵押,这就使得已经签订过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承购人的实际权益得不到保障。一旦发生争议,极有可能所牵扯到登记机关,增加了登记机关承担的风险。  相似文献   

19.
燕翠萍 《经济师》2009,(11):68-69,72
文章从公证行业是否具备对不动产物权变动进行实质审查的能力;将公证列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的前置程序,不会构成对私法自治原则的侵犯;不会增加交易成本等三个方面论述了不动产物权登记引入公证机制存有争议的问题。  相似文献   

20.
小议遗嘱公证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莉 《当代经济》2010,(6):52-53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不少人认为立遗嘱是件忌讳的事,也有人因为缺乏法律意识,所以申请遗嘱公证的人不多。近年来,随着人们物质财富的增加和法律意识的提高,遗嘱公证由于其无可取代的法律效力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对于防止财产继承的纠纷的意义重大。遗嘱公证是公证工作中的一项主要业务。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各地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日益增多,这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减少诉讼,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本文针对在办理遗嘱公证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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