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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50 毫秒
1.
法律顾问     
前任村民小组组长签订的承包合同算不算数四川江津一读者问:经我们村民小组召开村民会议,决定橘园由村民小组发包,我提出愿意承包,到会村民也都同意,我当时就与村民小组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签订以后,我按合同的规定对橘园进行了管理,收入逐渐增多。每年我都按合同规定交了各种税款。今年新任组长说合同是前任组长签的,而且承包金额过低,宣布合同无效,决定重新进行发包。我认为不合理,要向法院起诉,请问,行吗?答:你与村民小组签订的合同依法有效,对你和村民小组,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未经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确认,…  相似文献   

2.
解决断层问题的有效途径针对农村工作存在断层问题的实际,山东省桓台县从六个方面加强了村民小组建设:一是合理划分村民小组。根据居住、生产和便于自治的原则,划小建制,一般10-20户为一个小组,目前全县村民小组已由原来的2950个,健全完善为6100余个。...  相似文献   

3.
以村民小组为基础强化村级组织建设中共山东省桓台县委,桓台县人民政府我们桓台县有9镇4乡、343个村委会,6100多个村民小组。近几年来,我们围绕村级组织配套建设,从"抓基层、打基础、强化小组、工作到户"入手,突出了村民小组的建设,从而形成了一个富有活...  相似文献   

4.
最近,笔者下村,发现不少村民小组还在沿用原来冠有“某公社某大队某生产队”字样的老印章,笔者觉得实在不妥,因此,老印章该“退休”了。出现这种使用老印章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村民小组与外界交往的功能多数被村民个人所替代,村民小组使用印章的频率随之降低,使得乡镇村干部忽视了村民小组的印章问题。根据《宪法》规定,80年代初,我国就废除了人民公社的制度,恢复了乡镇建制。同时《宪法》还明确规定了在农村应设立村民委员会,所以原先的“公社、大队、生产队”已经不复存在。因此,村民小组如…  相似文献   

5.
周立 《乡镇论坛》2014,(10):6-7
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探索不同情况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单位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村民小组的地方,可开展以社区、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一石激起千层浪。就在这个文件出台以前,广东省清远市已经在着手准备以村民小组和自然村为基本单元进行村民自治试点。他们为什么要进行这样的试点?试点进行得怎么样?三月初,记者带着这些疑问去实地进行了采访和调研。  相似文献   

6.
日前,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南岸村在村级组织换届中,一些村民小组利用“抓阄”、“投标”的方式产生村民代表。这一事件发生后,乐清市委组织部、乐清市民政局高度重视,镇党委、镇政府及时采取有力措施,严肃查处,确保了该村换届选举工作依法顺利进行。据调查,南岸村共有1654户,选民4080人,设50个村民小组。在推选村民代表过程中,一些村民小组没有按照《南岸村村民代表选举办法》进行推选村民代表的工作。据统计,该村50个村民小组中,有15个村民小组按照《南岸村村民代表选举办法》实行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村民代表,占…  相似文献   

7.
2014年1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健全基层民主制度,完善和创新村民自治机制,深入推进村务公开、政务公开和党务公开,实现村民自治制度化和规范化。探索不同情况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单位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村民小组的地方,可开展以社区、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这引起各方关注,各种观点和意见都有。有的人认为,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是在自然村或村民小组建立村委会。这种意见认为,在自然村层面选举产生村委会比建制村海选更有优势,更能适应村庄治理的需要。笔者以为,自然村和村民小组建村委会的探索要慎之又嗔,万万不可盲目跟风,把农村基层组织架构搞乱。  相似文献   

8.
熊伟 《乡镇论坛》2010,(10):11-11
“二次法”选举村民委员会,即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时,召开两次选民大会选举村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代表、推荐村党支部候选人、确定村民委员会人数;第二次会议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或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相似文献   

9.
《乡镇论坛》2009,(13):18-18
河北省一位乡镇干部来信称:在处理村务过程中,经常会碰到村委会与村民小组之间争利的情况。如某村有一片果园,村委会想集体向外承包,但所在村民小组以果园属于小组所有为由,不允许村集体承包,村民小组自行做主分到户里。现在村集体想搞修路等公益事业建设也不敢集资,很多事情都没法干了。请问,到底是村委会有权发包,还是村民小组有权发包?  相似文献   

10.
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城关镇民政所郭延巧反映,该镇双星村一直实行由村委会统一管理村民小组财务。现在,村民小组要求自己管理组上的财务。但村委会担心组上管理会造成财务管理混乱和村民分光资金。他们问,村民小组的财务是应当村委会统一管还是组上自己管呢?四川省南溪县江南镇红星村二组一村民反映,本组财务管理混乱,长期不公开,且负债累累。组里村民纷纷不交国家粮油希望以此引起领导重视,早日解决这一问题。他们问,怎样才能管好组里的财务?对这两个问题,我们请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农村处副处长范瑜做如下解答:村民小组…  相似文献   

11.
陈忠强 《乡镇论坛》2008,(19):35-35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北牙乡保良村委会都良村民小组与潘洞村委会拉炭村民小组因拉乡岭林地权属产生纠纷。经宜州市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和河池市政府复议决定,确权拉乡岭林地属拉炭村民小组管理使用。都良村民小组不服向宜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院判决维持了两市政府的处理决定。  相似文献   

12.
《乡镇论坛》2008,(31):40-40
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村民小组张某来信说:最近我们村的村委会“征”用本村民小组4.8亩承包地,卖给本村民小组9户村民造房。出售宅基地的价格为每平方米30元,共收取土地款27万元。对此,许多村民都感到很疑惑,村委会能否不经政府批准,擅自将承包地改作建设用地卖给村民建房?  相似文献   

13.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某村民小组组长陈某被村民罢免职务后,仍掌管着村民小组的集体资金不肯移交,后与人合伙购买“秘鲁币”被骗致使集体资金8万元付之东流。日前,宜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陈某赔偿村民小组的损失。  相似文献   

14.
《乡镇论坛》2011,(1):42-42
山东省新泰市谷里镇某村一个村民小组的部分农民来信说:前些年,村里为了发展生产,经各村民小组同意,从小组抽出一部分耕地,建设桑园,由村里统一对外发包。  相似文献   

15.
河南省灵宝市寺河乡部分村民来信称:乡审计站曾于1998年4月对我乡上埝村高埝组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结果表明,该组财务存在着重复支出、虚报支出等问题。可时至今日,有关责任人并未受到处理。请问,我们该怎么办?答:村民小组是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的,是我国农村居民的基本组织单位。从我们掌握的情况看,多数地方的村民小组拥有一些本组村民共有的财产,有的还代表集体向村民发包土地。由于村民小组设立的法律依据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其运行原则与村委会相同,因此村委会组织法有关村级财务管理的规定,比如财务公开…  相似文献   

16.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探索不同情况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单位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村民小组的地方,可开展以社区、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这无疑旨在鼓励地方探索新形式改善乡村治理机制。但贯彻中央这一精神,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问题。  相似文献   

17.
村治咨询     
主任无权免组长和人大代表 河南省南召县四棵树乡华庄村来国川等村民致信本刊编辑部称:该村元宝石村民小组的组长,因拒绝乡村两级摊派给该村民小组的不合理水费,被村委会主任免去了村民小组组长职务和乡人大代表。问:村委会主任是否有权撤免村民小组组长,任命新的村民小组长?村委会主任是否有权罢免乡级人大代表? 答:如上述情况属实,该村村委会主任撤免村民小组组长、任命新组长、罢免乡级人大代表的做法是错误的,应当尽快改正。 虽然《村委会组织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撤换村民小组组长的权利归村民小组会议所有,但依照推选权与罢…  相似文献   

18.
编辑同志:今春,我镇某村民委员会甲村民小组李某去世,享年72岁。他无儿无女,50岁时收养了一个侄子(这个侄子是另外一村民小组的人),并把侄子养大。去世后,他遗留下村民委员会发包给他的0.7亩水田。今年春耕开始,李某侄子耕种那份水田,遭到甲村民小组群众拒绝。甲村民小组群众说,水田是他们生产小组的。李某侄子说,水田是他养父所在生产小组发包给他养父的,现应由他代耕代管。这两种说法哪一种对?读者朋友:你好,首先给你一个肯定的回答,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被继承。根据《农业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  相似文献   

19.
《乡镇论坛》2020,(4):32-32
一位村干部留言咨询:我们村一个村民小组的组长位置空置,因为今年不是换届年,所以我们村党组织或者村委会是否能指定一位村民小组长?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小组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其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任命、指定、委派和更换。  相似文献   

20.
中原  张建海 《乡镇论坛》2011,(22):36-36
原告廖某、被告吴某系同村不同村民小组的村民。1981年,被告吴某家庭取得本村民小组一块林地的林权。2007年3月,县人民政府换发新的林权证对被告家庭的上述林权再次予以确认,该林权证载明:主要树种柑橘,林地使用期50年,终止日期2031年12月31日。2000年年底,被告所在的村民小组长以村民小组名义作为发包方,与原告廖某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一份,将被告家庭尚享有林权的林地发包给原告经营,承包期限为2000年12月30日起至2050年12月30日止共计50年。2001年5月15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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