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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编辑部 《财会研究(甘肃)》2003,(7):1-1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已经成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于2003年6月公布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取得重大突破,步入了新的阶段。《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是为了落实和完成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关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和任务,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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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2007年1月在题为"在挑战中成长,在探索中前进"的报告中,再次强调国资监管机构要严格按《公司法》、《条例》和国务院授权行事,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就是保证出资人主体到位;"不越位"就是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不错位"就是国资监管机构不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由此可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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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宁 《企业管理(北京)》2003,(8):6-7
2003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8号令,公布实施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件大事。为了进一步解读《条例》,本刊约请国资委副主任邵宁同志撰文,阐述《条例》出台的背景及重大意义。同时,本刊记者还就《条例》有关问题采访了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局长张德霖同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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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全面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管工作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企业财务监督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企业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也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加强对企业财务的监督管理既是出资人的基本职责,也是促进企业强化科学管理、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有效手段。不重视企业财务工作的领导,就不是一个称职的领导;不加强财务管理的领导班子,就不是一个过硬的班子。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35条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温家宝总理在十六届二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意见的说明》中明确指出:“今后对国有企业财务的监管,主要由国资委负责,以解决目前存在的多头监督问题”。此外,重新修订的《公司法》第4条也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等权利。”这些不仅为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财务监管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明确了财务监管的范围和内容,有力地保证了出资人的各项权益的充分实现。对此,我们务必深入学习,深刻理解,认真贯彻,坚定信心,明确任务,扎实工作,进一步加强企业财务监管工作和企业财务工作,为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提供坚实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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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也在不断探索中臻于完善。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分别代表"和"分级产权"的国资监管思路,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随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于2003年4月成立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在2003年5月13日公布实施,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翻开了崭新的一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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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立法从1993年酝酿,2003年国资委成立后进一步深入,2007年国资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8年6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进行了二次审议.据报导,年底有望正式出台.但从二次审议的结果分析,许多问题争论很大,国资法草案进一步妥协,法律名称和适用范围也有所变化,更名为"企业国有资产法".因此,国资法有可能成为一个"小国资法",具有阶段性立法特征.从便于立法的角度考虑,"小国资法"确实容易出台,但在众多争议中如何保证立法质量,需要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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