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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开证行往往会发现它在处理不符点单据的操作中处于两难的处境。它是应该先发出拒付通知,然后再寻求开征申请人的意见呢?还是应该先到得开证申请人明确答 ,再据以决定是否发出拒付通知呢?当拒付通知发出以后,如果开证申请人接受了不符合单据同意付款时,银行是迳直放单付款呢?还是应该先去电交单行,待交单行回电同意后,再放单付款?实际上,以上无论是哪一种操作程序都有其不足之处,或是会使银行冒一定的风险,或是可能给银行的客户--开证早班人带来不便和损失。是否有两全其美的解决方法呢?笔者将在本文对这些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同时在出尝试性的分析和解答。一家之言,以供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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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的审单要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要求及实践经验,开证行在进口信用证业务的审单工作中必须准确把握审单的原则和范围,熟练掌握审单的方法和程序,应熟悉各种单据中那些地方最容易出现不符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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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DG758实施后,适用URDG758开立保函的情况逐渐增多。本文案例涉及独立保函的非单据化条件,虽然简单但反映了URDG758对非单据化条件的处理原则,笔者觉得该案例背后的原理值得阐释和剖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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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本身,银行处理单据的合法与否事关重大。根据相关国际惯例和各国法律实践,着重分析银行在审单中的独立性原则、银行审单的标准及发现不符单据后的有效拒付问题,以期对银行的实际操作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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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数据之间的五种关系,将有助于分析概念的“不相同”是否会构成不符点,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解决这一信用证审单实务中纷争不断的问题。
五种关系
信用证单据审核实务中,常常会遇到信用证要求单据显示概念A,而提交的单据显示的却是概念B。例如,信用证要求运输单据显示“FreightPaid”(运费已付),提交的运输单据却显示为“OceanFreightPaid”(海运费已付),那么“FreightPaid”和“OceanFreightPaid”的概念差异构成不符吗?要回答此类问题,首先应厘清不同概念的相互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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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halid lftihar 《中国外汇管理》2001,(4):50-50
何谓第三单据?国内有关专业书籍说法不一,国际商会出版物也没有正式定义。但在国内开出的信用证中,常可见到“第三单据可接受”的条款。译在国际商会出版的《跟单信用证研究》2000年春季版的杂志上,读到本篇章,认为对我国的信用证实务有现实意义,特此推荐给国内的同仁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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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由单据出具者的授权人证实
ISBP第9段规定:如果证实表面看来并非南出具者所为,则该证实必须清楚地表叫证实人以何身份进行的证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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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行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单据。发现汇票上的小写金额为USD447160.汇票上的大写金额为“USD FOUR HUNDRED FORTY SEVENTY THOUSAND AND ONE HUNDRED SIXTY ONLY”:开证行以“汇票大写空额打错”提出拒付,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专家中心作出的DOCDEX/226号裁定的结论是汇票金额拼写错误,不是不符点,开证行于是同意付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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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由单据出具者的授权人证实
ISBP第9段规定:如果证实表面看来并非南出具者所为,则该证实必须清楚地表叫证实人以何身份进行的证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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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受益人向中国银行山东分行(下简称我行)提交了一套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单据,该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自由议付信用证,有效地在中国。经审核单据,我行认为单据合格,遂按信用证规定的寄单方式向开证行寄送了单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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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付款承诺,其条件就是单证相符,单单一致,全套单据在信用证业务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而在目前情况下,为了保证物权,绝大部分单据还必须采取书面的形式。这些书面单据的传递过程中,就必然会出现遗失风险,后果轻耽误收款、增加费用,重则影响款项的收回。那么,到底由谁来承担单据遗失的风险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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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一起信用证项下单据变造的案例,剖析了信用证使用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对于使用信用证的各方回避风险、保护自身的利益有不少启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