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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涉及到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股权转让应当依法进行,既要维护法律确定的资本原则,又不能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相关问题进行审慎研究和探讨,有助于进一步明晰立法意图,解决实际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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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从其法律特征上说,属于资合公司,不出资不可能成为合法股东;从其本质特征来说,具有明显的人合性质,股东之间相互信赖关系是合作的基础。从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与资合特点,进一步认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形式,对现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律运用和提出立法完善的建议,规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行为,实现股权转让顺畅,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保证有限责任公司持续健康运行具有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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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问题关系着企业的经营管理,股权转让的制度设计决定着有限公司融资、投资和回收资本等一系列运营活动能否高效健康的发展。本文从股权的性质、股权转让限制的理论基础和股权转让限制的类型划分三个方面阐述了股权及股权转让限制的基本理论,然后从限制股权外部转让的同意制度的必要性和默示同意推定制度两方面分析了限制股权外部转让的同意制度,最后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两个方面诠释了限制股权外部转让的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对我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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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涉及的当事人和法律关系众多,需要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利益,建立股权转让的利益平衡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有关条文即秉持利益平衡的考虑,对 《公司法》 的有关条文进行了细化规定.在股权转让利益平衡上,一方面需以约定优先的安排为主,另一方面也需在无约定安排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侧重或综合平衡的利益保护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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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股权转让是公司实践中最容易发生纠纷的问题之一,理论上对各种纠纷尤其使股权转让效力的处理方案也争议很大。由于此问题的复杂,对此进行专门讨论很有必要。在此,笔者对股权转让的常态效力和瑕疵转让效力以及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效力进行分析,希望对实践中纠纷的处理起到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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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界于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之间,具有人资两合性。对于人合性与资合性在有限责任公司的重要程度,在笔者看来,有限责任公司以资合性为基础,但人合性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不可或缺的因素。有限责任公司是基于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设立的,这种人合性,还决定着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封闭性,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血液,也存在于这种信任关系之上,对某一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予以限制必要且必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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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细胞,对于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有着积极的意义,现阶段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以两种形态存在: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比较高,需要遵循特许主义的原则,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大众选择的首要公司形态,特别是很多中小型企业选择以有限公司的形式在改革开放以后迅猛的发展起来。与迅猛发展的有限公司不相符的是,目前我国法制还不够健全,股权转让市场落后,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时有发生。本文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件进行总结,对股权转让纠纷中出现的疑难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相关案件的代理有所帮助,完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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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项复杂的法律工程,受让方在股权受让的过程中面临方方面面的风险,笔者拟对受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相关风险进行分析与总结,提出防范措施,旨在引导股权受让方最大限度规避风险,依法取得股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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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新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股权转让之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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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优先权制度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宋良刚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5,(5):52-54
按照我国《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第三人转让其股份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在理论与实践中对“同等条件”存在不同的理解与做法。有学者主张以转让方与第三人订立的转让协议中规定的条件为“同等条件”。从股权转让合同的必备要件看,这个“同等条件”包括:(1)转让股份的数量;(2)转让股份的价格;(3)股权转让的履行期限;(4)付款的时间和方式,包括现金支付、实物资产支付、股权的置换等。因此,只有在满足这些要求时,其他股东才可行使优先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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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的流转在很大程度上刺激了经济的发展,但是股权的流转不能是盲目和无规则的。我国《公司法》第71条第4款明确指出,股权的流转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进行规制。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独立性以及自治性的特点,因此通过公司章程来规制股权的流转极大地尊重了公司的自主意志。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以及实践中问题的复杂多变性,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中出现一些问题,因此,针对该问题结合实际,提出合理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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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企业转让拥有的股权,一方面会减少企业的股权投资,另一方面会形成股权投资转让收益或损失即投资收益。但企业将持有的股权投资在企业集团内部转让会涉及相对复杂的问题,因此时的股权转让属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会涉及转让价格的公允性、合并报表的编制、投资收益的确定等问题。本文仅就其中的若干问题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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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违反股东优先购买权规定的法律后果,审判实务既有认为合同有效的,也有认为合同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9条采纳了有效说,从而在司法层面统一了裁判思路,但学术界对这一问题仍有较大争议。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未必都无效,违法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最根本原因是其有害公益,而股东优先购买权规定仅关乎股东私益,故而无效说不足取。合同有效不意味着合同必然被履行,真正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是履约行为而非缔约行为,故而可撤销说和效力待定说亦值得商榷。区分原则解释路径更为可取,其认为此情形下的合同有效,但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权买受人无权请求股权转让人履行合同,而仅能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