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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案例: 某包装材料公司与某贸易公司有着长期的业务往来,2006年12月5日,包装材料公司与王某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其享有的对贸易公司的20万元合法债权转让与王某。王某受让债权后,分别于12月10日、12月25日两次向贸易公司通过特快专递邮寄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和债务履行通知书。贸易公司收到通知书后,认为包装材料公司并没有通知自己债权转让的事实,因此拒绝向王某履行,王某问:自己与包装材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既然是法律所保护,为什么债务人还会因此拒绝履行呢?[编者按]  相似文献   

2.
41、房地产抵押有哪些种类?房地产抵押权有哪些效力? 房地产抵押以抵押的标的物来区分,可分为房地产、在建工程和房屋期权抵押;按担保的债权是否特定来区分,还可以分出最高额抵押。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的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所有物或者权利上所设定的限制物权。房地产抵押权有以下效力:一、优先受偿的效力。房地产抵押以后,债务人如果不按期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或折价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1、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因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而发生的违约金、损害…  相似文献   

3.
《企业导报》2005,(11):90-92
纠纷1:不退定金“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收回。  相似文献   

4.
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特定权利上设立的由债权人享有的支配权叫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权人权利的实现而设立的物权,属于他物权。在担保物权法律关系中,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其所有的特定的物或特定的权利由特殊的债权人支配。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将列入担保范围的特定物或特定权利折价、变卖或拍卖,并就其价值优先受偿,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相似文献   

5.
<正> 保证一词有多种含义,在法律上具有特定意义的保证是债务的一种担保方式。 按民法理论理解,作为民法上的保证是指由第三人作为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对债务人履行合同提供担保的人称为保证人;受担保的合同为主合同,保证人是主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与受担保的主合同是一种从属关系。被担保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为被保证人,被保证人是主合同的债务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有权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义务和要求其承担责任的人为保证人的相对人,其是主合同的债权人。一般认为,保证关系的当事人只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组成,不包括债务人。经济合同的保证属于民法上的保证。  相似文献   

6.
债务承担,对于债权人利益影响甚大,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行为。本文从债务承担的概念、历史沿革及其立法例、免责债务承担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等四个方面探讨债务承担的有关问题,以期对债务承担制度的建构和债权人利益的维护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7.
新会计准则中,债务人转让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资产转让损益,而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差作为债务重组收益,上述两项收益分别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现金、受让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享有股权公允价值、将来应新会计准则中!债务人转让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资产转让损益,而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差作为债务重组收益,上述两项收益分别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现金、受让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享有股权公允价值、将来应  相似文献   

8.
哪些财产不能用作抵押担保?牛车抵押是一种法定担保形式。《担保法》中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是一种...  相似文献   

9.
破产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给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它强调债务的履行在债权人之间的公平.但在破产案件的司法实践中,这种公平原则却常常得不到遵守.违反这一原则的行为,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五条列举的,破产企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有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现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六种行为较为明显外,其他的则隐蔽性较强,使用起来更"得心应手",所以成了少数地方政府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债务企业逃废债务的"杀手锏".应引起司法部门、债权人的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10.
顾洪兰 《河北企业》2024,(4):118-120
最高法院将让与担保定位成“名为让与,实为债权担保”。据此,在被担保债权清偿前以及担保实现前,股权让与担保期间的股权归属不无疑问。厘清股权归属对当事人有重要意义。实践中法院倾向于否认让与担保权人的股东权利,但说理不统一。以探求当事人真意为关键,当事人并无转让股权的效果意思,股权转让是虚假表示,仅仅是为避免担保人擅自处分股权以及减少将来实现担保的成本,因此不应赋予作为权利外观的转让发生实际权利转让的法律效果。担保人是实际股东,享有股东权利,但在债务清偿前,不得请求变更登记。让与担保权人受担保人委托可行使部分股权权能。针对公司内部事务,基于商事外观主义的适用边界,让与担保权人不得擅自行使股东权利。让与担保权人擅自转让股权需要检讨第三人是否符合股权善意取得的要件。  相似文献   

11.
贷款担保是指按合同约定,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一种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法律措施,当债务到期未受情偿时,债权人依法行使担保权以清偿债权的法律行为。贷款担保的充足、可靠程度直接影响对贷款质量的判断。特别是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无法满足还款需求时,贷款担保往往将次要还款来源变成直接、现实的还款来源。  相似文献   

12.
我国国际保理应收账款债权让与法律制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具有债权转让性质的国际保理在金融服务中日益被广泛使用。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因受之于国际保理相关立法的缺失而发展缓慢。健全债权让与法律制度是完善我国国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法律制度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13.
陈海军 《电子财会》2002,(10):57-58
破产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给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它强调债的履行在债权人之间的公平。但在破产案件的司法实践中,这种公平原则却常常得不到遵守。违反这一原则的行为,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五条列举的,破产企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有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现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六种较为明显外,其他的则隐蔽性较强,使用起来更“得心应手”,所以成了少数地方政府、债务企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逃废债务的“杀手锏”。应引起司法部门、债权人的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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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担保从其本意上讲,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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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把债权转让给他人,债务人是否应当履行偿还义务?近日,山东省沾化县法院审结一起由债权转让引发的债务纠纷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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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之前,按照合同标的额,预先付给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合同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定金具有以下性质和作用:首先是证约作用。定金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证明力。定金一般是在合同订立时交付的,只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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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告登记制度的设立原因 预告登记制度作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被一些国家所采纳原因在于:在房产转让的过程中,债权行为的成立和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之间常常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有相当长的时间间隔。若在此期间房屋所有权人将房产又移转给善意第三人并履行了登记手续,就会导致物权优先原则的适用,善意第三人成为该房屋所有权人。尽管请求权人可以通过追究原房屋所有权人的违约责任来在一定程度上补偿自己的损失,但其设立债权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目的毕竟还是落空了。房产预告登记制度将物权法理论和债权法理论有机结合起来,赋予债权请求权以物权的排他效力,有效地保护房产请求权,最终达到平衡不动产交易中各方利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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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物出售的基本规定 抵押作为我国担保方式之一,在融通资金、促进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抵押的概念,我国《担保法》第33条作了明确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抵押标的物性质,可分为动产、不动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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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将担保标的物的权利移转于债权人,于债务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于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可就该标的物优先受偿.本文拟通过对让与担保制度的基础分析,向世人阐明让与担保的理论价值及不可替代性,表明我国在物权立法过程中采纳让与担保制度的意义.  相似文献   

20.
程鹏 《活力》2014,(7):53-53
一、积极侵害债权的用语争议及概念界定积极侵害契约的概念自提出以来,一直是学者们争议的对象。有学者认为“积极侵害契约”的提法不够精确.因为,这种债务不履行.并不限于契约之债.同样会发生于因其他原因(如单独行为、法定债务)而生之债。所以应当该之称为“积极侵害债权”。还有学者认为,不作为亦可导致债务不履行责任.所以.“积极”一词也显得不够准确.应改为“不良给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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