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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工伤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保行政部门同意,用人单位该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对此申请时限,可称其为用人单位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敦促期"。这一"敦促期"规定,与1996年10月1日起试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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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农民工享有下列权利:1.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工伤认定是工伤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有多个,包括农民工个人、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单位的工会等,而农民工个人是重要的申请主体。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农民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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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劳动保障》2001,(6)
工伤认定主要解决的是在劳资双方因工伤发生时,各自所拥有的权力和应尽义务的法律责任关系。认定与否,既与职工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又与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未实行工伤保险统筹时)。因此,在工伤认定工作中,尤其是在非公有制用人单位出现了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工伤认定调查取证难。主要表现在四个环节上:一是事故报告不及时或隐瞒不报。报告工伤事故是单位须履行的法定责任。不按规定报告,导致事故现场的第一手资料无法取得,日后再取证,其真实性、可靠性就要打折扣。对于这种情况,《劳动法》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仅做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但对于工伤认定所需必要资料问题仍然没有解决,给准确认定工伤造成困难;二是单位有意识地不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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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同时,根据四川省《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第十条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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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自杀的。”在具体的工伤认定过程中,对第一项的适用主要是对“因违反治安管理伤亡”情形的适用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过调查认为当事人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即不予认定为工伤;另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公安机关依法做出的违反治安管理的决定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中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道路交通法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才能依此不予认定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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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向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五到十级工伤的职工一次性支付的费用,分别用于伤残后的医疗、营养费用和对因工伤导致的就业能力损失的补偿。《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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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批权力。该项工作因涉及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是劳动保障工作中最易引发争议的环节之一,从而导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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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同时把工伤的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基金的统筹职能都放到了设区的市。根据《条例》规定,各类用人单位都要依法参加属地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目前,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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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7月12日,某服装公司与东莞市某大厦职工林某协商约定:由林等人负责修整申请人铺面的天花板,林等人自带工具,自购钢板、角铁等材料,完工后由服装公司支付劳务费与材料费1802元,林锦华等人开具发票。7月12日晚,在施工过程中林某触电死亡。服装公司与林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有人认为林某是服装公司临时雇佣的电工,林的行为实际是职工的业余兼职劳动,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业余兼职劳动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处理的复函》(劳办发[1995]209号)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劳动部门认定:服装公司将损坏的天花板交由林某等人修整,林某等人自带工具和修整材料,独自完成修整天花板工作,交付劳动成果后,经申请人验收合格后才收取报酬,并开具服务业发票,符合《合同法》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林某与服装公司既未订立劳动合同,也没有形成事实的隶属关系,因此双方不是事实劳动关系而是承揽关系。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业余兼职劳动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处理的复函》(劳办发[1995]209号)是关于受理劳动争议问题的复函,不能作为认定工伤的依据,而且无证据证明某大厦同意林锦华兼职。根据《劳动法》第二条以及《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七条,林某触电死亡事故不属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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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编辑同志:本月初的一天,我下班后顺路到菜市场里买鱼,由于水产区积水潮湿导致我滑倒受伤,经医院检查为手腕骨折,需在家休养两三个月。我听说有新规定出台,称"上下班途中顺道买菜受伤可算工伤"。请问,我的情况算工伤吗?祁晴祁晴读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属于"上下班途中",如下班后顺道买菜、接孩子等。但并非在上下班途中遇到的伤害都算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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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但在具体工伤认定案件中,《条例》对“工作场所”的含义没有做出具体的解释,因而产生很大争议。事实上,该问题的解决必须把握正确的方向,即应该以劳动者利益优先保护原则作为出发点,并兼顾用人单位的利益。工伤是“因工而伤”,凡是与劳动者的工作存在直接或间接联系的处所都可界定为“工作场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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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劳动保障》1998,(5)
1996年2月13日,劳动部办公厅就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处理工伤争议几个问题的请示》,答复如下:一、关于工伤认定的时效问题。目前劳动行政部门对受理劳动者工伤申诉没有时效规定。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认定及可否享受工伤待遇发生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只要符合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不加区别地将职工负伤之日确定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受理和处理。二、关于工伤认定发生争议的处理问题。现行认定工伤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和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等规定,负责监督执行工伤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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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称违反交通管理的职工,是专指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自身存在违反交通管理的一般违法行为但没有犯罪的职工。他们受伤害的情形各异,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工作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一类是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认定过程中,既涉及到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六条两者关系的理解把握,又涉及到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的正确适用。对这部分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容易产生争议分歧,是目前工伤认定工作中的一个难点。要对此类案件作出恰当的认定结论,应依次处理好两种关系。一、处理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