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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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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的精神,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经国务院原则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6月3日发出《关于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6号),要求实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逐步取消农业特产税。通知要求,2003年,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为单位实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全面落实农村税费改革中的农业特产税政策。认真扎实地做好合并征收环节、降低税率等工作。通知要求,在取…  相似文献   

2.
《农村财务会计》2001,(8):13-1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发财税[2001]93号文,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的若干政策予以调整,具体如下。  相似文献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缓解农村信用社的困难,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自2001年10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减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营业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0号)同时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财税〔2001〕163号文件)的通知》  相似文献   

4.
《中国农业会计》2003,(8):F002-F0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的精神,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就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3年,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为单位实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全面落实农村税费改革中的农业特产税政策,认真扎实地做好合并征收环节、降低税率等工作。  相似文献   

5.
正财税〔2016〕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劳务派遣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相似文献   

6.
法规介绍     
国家林业局计资司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 通 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 (农林 )厅 (局 ),计划单列单位,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 (林业 )集团公司,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1〕 72号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 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 增值税优…  相似文献   

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实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逐步取消农业特产税。通知要求,在取消农业特产税的问题上,要根据统一政策,分散决策的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决定,条件成熟的可结合本地实际,在自行消化财政减收的前提下,对部分农业特产品(除烟叶外)不再单独征收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关于税目的转换,通知要求,将现行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中的水果、干果、药材、果用瓜、花卉、经济林苗木等园艺作物收入,水产品收入,林木产品收入,食用菌收入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收入,改为征收农业税…  相似文献   

8.
《农村财务会计》2003,(8):11-1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出通知,要求实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逐步取消农业特产税。通知要求,在取消农业特产税的问题上,要根据统一政策,分散决策的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决定,条件成熟的可结合本地实际,在自行消化财政减收的前提下,对部分农业特产品(除烟叶外)不再单独征收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关于税目的转换,通知要求,将现行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中的水果、干果、药材、果用瓜、花卉、经济林苗木等园艺作物收入,水产品收入,林木产品收入,食用菌收入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收入,改为征收农业税…  相似文献   

9.
《中国改革》2003,(9):6-8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 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3〕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进农村金  相似文献   

10.
农业税计税土地、常年产量、计税价格如何确定?农业税征收采用哪种方式?农业税减免政策有无变化?这些问题是广大农村地区财税干部极为关心的问题,更是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亟待解决的问题.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八条意见,并以财税[2000]43号文形式下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要求各地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参照执行.  相似文献   

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8)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1996]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财税、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城乡信用社在新旧制度转轨过程中顺利实施新制度,切实加强城乡信用社财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确保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现就加强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发财税[2001]93号文,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 的若干政策予以调整,具体如下: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环节下列应税品目在收购环节征收:烟叶(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牲畜产品(包括猪皮、 牛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除烟叶和牲畜产品以外的其他应税品目在生产环节征收。考虑到各地的不同情况,对某些规定在生产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应税品目,如确实需要 改在收购环节征收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改变应税品目的征收环节要报送财政部和国 家税务总局备案。全国统一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应税…  相似文献   

13.
《浙江林业》2003,(7):23-23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精神,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经国务院原则同意,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发出通知。国家林业局同时转发了这一通知。  相似文献   

1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实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逐步取消农业特产税.  相似文献   

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减轻农民税费负担,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对部分农业特产品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近来,一些地区税务机关反映,要求对改征农业税后个人生产农业特产品的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6.
正财税〔2016〕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业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  相似文献   

17.
本刊讯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近日,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厅(局)、农委(办)、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出《关于2004年降低农业税税率和在粮食主产区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相似文献   

18.
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私字[1994]004号)的犁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  相似文献   

19.
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关于印发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财政部、...  相似文献   

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加大对林业的扶持力度,促进林业生态建设,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林业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森林抚育、低产林改造及更新采伐过程中生产的次加工材、小径材、薪材(以下简称次小薪材),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征或者减征农业特产税。次小薪材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确定。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生产的次小薪材,“十五”期间继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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