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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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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笔者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10年,通过这些年的工作感受,我认为<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应当修改. 该法第三章关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中没有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没有规定不得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但是,该法在第五十三条中却规定了具体的罚则,即只要是"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相似文献   

2.
[案情简介] 2012年3月4日,L县质监局接到林某某的举报信,称他本人于2012年2月24日在某超市购买的L县D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佐餐三宝"食品(塑料袋装,100克/袋)包装袋上标注的"本企业已通过ISO22000管理体系认证"字样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属伪造认证标志,要求质监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确认D食品有限公司违法并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3.
最近,我们经常接到诸如此类的查询:电话终端设备(含移动电话)伪造冒用进网许可证是否可以按《产品质量法》以“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查处?工业产品伪造冒用生产许可证是否可以按“伪造冒用质量标志”定性论罚?  相似文献   

4.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的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5.
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查获外包装上标有“MADE INJAPAN”(日本制造)字样的某电器厂生产的电器产品。该厂共生产该产品计货值20万元,尚未销售。据查,该批产品系出口商品,厂方提供某外贸公司的出口产品购销合同(即订单)中约定在该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注“MADE IN JAPAN”,并约定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县局认定该厂的行为系伪造产地,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对该厂作出以下处罚: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罚款10万元。由于此案涉及出口商品,在…  相似文献   

6.
2005年9月26日,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县局)根据群众举报,查处了一起某日用品厂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化妆品案。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县局决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对该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生产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化妆品;没收违法产品36箱;处以货值金额5000元80%的罚款,共计400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520元。在多次电话通知行政相对人到县局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简称《告知书》)未果情况下,执法人员于2005年10月15日到该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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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的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违犯本条法律的,依法有两种处理方式:1.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如何确定是否构成犯罪呢?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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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摘录) 第七十三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两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9.
近日,中国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联合召开的“全国整顿电信设备市场加大监管力度电视电话会”中决定将采取联合执法行动,重点对制售假冒伪劣电信设备,销售无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的电信设备,以及伪造冒用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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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是对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及质量标志等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法律限定。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些限定至少存在两个方面的不严谨。  相似文献   

11.
近日,A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接群众举报,对辖区内一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果,发现该企业生产的某批次化妆品涉嫌质量问题。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后,认定该批化妆品为不合格品。经查,该批不合格的化妆品已销售5000元,未销售的化妆品货值15000元,该局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该企业进行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化妆品;2.没收未销售的不合格化妆品;3.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4.处该批不合格化妆品货值20000元的2倍罚款400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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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无证生产处罚 山东济宁市市中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丁生、新疆巩留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常雪英、拉茨燕、河北怀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高长青、李树芝、安徽绩溪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黄莉亚认为:本案是典型的无证生产,应按无证生产处罚.因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产品未按本办法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得生产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15%至20%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出售和未出售的食品)货值金额15%~2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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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15日,A县质监局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B公司销售的C产品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次日,A县质监局进行立案处理,经调查核实,B公司销售的C产品确实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并已经大部分销售完,无法追回,货值3万元,违法所得2000元.8月26日,A县质监局进行处罚告知,认定B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规定,依据《条例》第四十八条进行处罚:1.责令改正;2.罚款10万元;3.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B公司收到处罚告知书后认为企业刚起步,负责人是下岗职工,现在又是负债经营,要求从轻处罚,没有提出听证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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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2002年第3期《是伪造许可证还是无证》一文提供的案情,笔者认为第三种意见比较符合法律的规定。理由如下: 生产许可证标志不是质量标志。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是指在产品、标签、包装上,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非法制作、编造、捏造或非法标注质量标志以及擅自使用未获批准的质量标志的行为。“质量标志”包括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可见,质量标志应当是能够表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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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对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共规定了七条。一般来说,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存在两种情况: 一、主观故意违法。 这是指销售者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实施了伪造产地、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质量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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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第3期《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刊登的《伪造许可证还是无证》一文,对某水泥厂经销部销售标注过期生产许可证标志的水泥违法行为一案,提出了三种不同的处理意见:一是定性为伪造质量标志,按照《产品质量法》关于伪造质量标志的处罚规定处理;二是定性为标识标注不规范,按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三是定性为销售无证产品,按照《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实施细则》有关条款处理。笔者认为,本案定性为销售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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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质监等部门近日联合对广西市场上手机产品的真伪和质量进行了抽检,在已检测的2000多批次的手机样品中,有60%以上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主要是伪造、冒用进网许可证。此次抽检发现,市场上有一些不法企业伪造、冒用手机进网许可证,或向消费者推销未经进网许可的手机产品。这类手机出现质量问题时,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往往极力推卸责任,消费者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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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第12期刊登的《是假冒还是标签违法》一文,笔者认为B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处理决定是错误的。 首先,《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是“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根据本案的案情,利民酿造厂生产的“家乐”牌香醋使用的是本厂的商标、厂名和厂址,并没有伪造或者冒用新兴酿造公司的厂名、厂址。因此,定性为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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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力真 《质量跟踪》2002,13(7):41-41
<产品质量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为此,作为质量监督部门,除了建立质量责任制和打假责任制,加大监督力度和严格执法以外,企业充分运用防伪技术,从措施上把住关卡不可缺少.这已为许多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实践所证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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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第3期《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刊登的《伪造许可证还是无证》一文,对某水泥厂经销部销售标注过期生产许可证标志的水泥违法行为一案,提出了三种不同的处理意见:一是定性为伪造质量标志,按照《产品质量法》关于伪造质量标志的处罚规定处理;二是定性为标识标注不规范,按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三是定性为销售无证产品,按照《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实施细则》有关条款处理。笔者认为,本案定性为销售无证产品是正确的。对于本案行政相对人是否是同时构成伪造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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