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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一、关于双方申请 夫妻离婚后,一方凭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财产分割协议、离婚证、房屋所有权证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登记机构一般不予受理,要求双方共同申请转移登记。对于登记机构的要求,当事人往往难以理解,甚至部分律师、法官都认为,离婚的财产分割协议有双方的签字同意,而且经过了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  相似文献   

2.
《乡镇论坛》2010,(22):39-39
编辑同志:我名叫刘小梅,今年38岁,系甘洛县农民。15年前,我经人介绍与大我3岁的同村农民杨大伟结婚,婚后生育一男一女,一家四口原本生活无忧。然而在三年前,丈夫未和我办理离婚手续,就和县城的杨某在县城租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下一子,过起了家外有家的生活。我曾多次找到丈夫论理,但丈夫却说他和杨某在一起同居,已经形成了事实婚姻,要受到法律的保护。请问丈夫的这种说法对吗?事实婚姻是否构成重婚罪?  相似文献   

3.
复婚必须登记复婚是指男女双方离婚后,又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一种行为。按照《婚姻法登记程序》的有关规定,男女双方离婚后,又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中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按程序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并在复婚申请书上附...  相似文献   

4.
楼市热线     
陈静 《楼市》2006,(24)
戴先生:夫妻双方离婚了。男方同意把其名下的房产过户到女方名下,应该如何办理?《楼市》:带上《离婚证》或判决书或调解书、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到房产交易大厅办理,具体情况工作人员会详细告知的。李先生:开发商通知我在他们指定的3天时间里去收房,收房当天,开发商一定要业主先交面积补差款才可以开始验房,请问这个流程合理吗?  相似文献   

5.
一、双方当事人通过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上已明确了夫妻共同房产归一方所有,现该方当事人持民政部门认可的离婚协议到登记机构办理房产登记,是否还需另一方到场?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依照合同协议等方式取得房屋等不动产物权的,需要合同协议双方当事人完成登记后,房屋所有权才能发生变动。民政部门离婚协议上虽已明确了夫妻共同房产归一方所有,但此时房产所有权还没有发生变动,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双方当事人根据此协议到房管部门完成转移登记后,房屋所有权才  相似文献   

6.
离婚一般有三种情况:法院民事调解离婚、民事判决离婚、协议离婚。前两种离婚办房产过户手续产生的问题相对较少,而依据离婚协议进行产权过户登记过程中的问题比较突出。实践中,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因失去联络、不愿配合对方等原因,导致权利人单方持离婚协议前来房管部门要求过户。登记机关能否依据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为权利人单方办理过户手续?如不能单方予以办理,当事人在无法联系对方请求协助过户的情况下可采取怎样的方式完成过户手续?登记机关如何减少在协议离婚房产过户中存在的风险?这些都是登记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综合分析协议离婚时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产权分割及过户登记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启示。  相似文献   

7.
刘丽娜 《活力》2010,(10):120-120
一、婚前购买.离婚诉讼时已经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屋的处理情形一: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  相似文献   

8.
从2004年1月1日起,我市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属于夫妻间共有的房产,不再由一方进行登记,而是按共有的房产进行权属登记,即双方必须亲自到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登记;办理房屋所有权归属夫妻一方所有的,夫妻双方必须亲自到房产登记机关当面填写房屋归属约定书,并签字、盖章(夫妻一方因故不能到场的可提供公正约定书),否则不予以办理。  相似文献   

9.
编辑同志: 我在某国企工作,丈夫在南方的一家外企工作.结婚十多年来,由于长期分居,感情逐渐出现了问题.最近,在网上聊天时,丈夫很坦率地告诉我,他在南方已有同居女友.现在我们都同意离婚,但因双方都难请长假,同时也不想见面发生争吵,我们想在网上办理离婚手续.请问:能否在网上办理离婚手续?  相似文献   

10.
法律顾问     
离婚了 财产该如何分   山东省宁阳县一读者问:我丈夫要和我离婚,我们对财产问题一直未能协商解决,我怕法院裁判不公,也不愿去法院,我该怎么办 ?  答: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作了规定:一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是明确了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  相似文献   

11.
《东南置业》2011,(9):91-91
近年来国家房屋限购政策的深入实施,促使很多假离婚的现象出现。假离婚就是为了某种目的而办理离婚手续,在目的达到后又恢复登记结婚的行为。购房者为了规避国家对房屋的限购政策,便采取用假离婚的手段,办理离婚手续后以夫妻一方的名义购房,购房后再办理复婚手续。假离婚购房者仅仅看到假离婚带来的利益,却忽视了其中隐藏的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12.
一、双方当事人通过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上已明确了夫妻共同房产归一方所有,现该方当事人持民政部门认可的离婚协议到登记机构办理房产登记,是否还需另一方到场?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依照合同协议等方式取得房屋等不动产物权的,需要合同协议双方当事人完成登记后,房屋所有权才能发生变动。民政部门离婚协议上虽已明确了夫妻共同房产归一方所有,但此时房产所有权还没有发生变动,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双方当事人根据此协议到房管部门完成转移登记后,房屋所有权才归一方所有。因此,需双方到场。通常情况下,双方共同申请是原则,单方申请是例外,而单方申请一般都是申请一方在申请之前已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等物权。比如房屋修建,在修建事实行为完毕时即取得房屋所有权;因确权判决或仲裁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在确权判决或仲裁生效时即取得房屋所有权;因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即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这些情况仅需已取得权利的人单方申请即可。  相似文献   

13.
某市登记机构询问:一、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至今未办理转移登记。现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文件表明:申请人是离婚后又复婚的。离婚时(购买商品房时间是在离婚前)已明确房屋归男方所有,复婚后,夫妻双方要求把房屋产权登记为夫妻共同所有。像这种情况我们该如何办理房屋登记?  相似文献   

14.
练惜 《乡镇论坛》2010,(31):39-40
编辑同志:我与丈夫是从小由父母包办的娃娃亲。虽然我们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结婚5年多来,我们很少过夫妻生活,也没有生育儿女。我父母觉得我婚姻的不幸,是他们旧思想造成的,对我想离婚的意愿也表示赞同。我知道我丈夫也是想和我离婚的,但是我们听说先提出离婚的在分割财产时肯定要吃亏。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许多城市的登记机构屡屡遇到这样的问题:夫妻一方擅自出售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显名方)的房屋,并且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完成了登记过户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夫妻未登记一方(隐名方)主张权利,因房屋可能是夫妻共有财产,买卖行为因未经共有人同意而无效,房屋转移登记行为也可能被撤销。即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相似文献   

16.
当前,对于夫妻共有房屋的权属登记问题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允许夫妻一方申请登记;有的则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并要求在房屋权属转移时,夫妻双方共同到场或不到场的一方出具委托书,是单身的还要出具单身证明。对此,笔者有以下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17.
目前,对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办理按揭手续并缴纳首付款,无论婚前还是婚后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也无论双方是否共同还贷或共同还贷的多少,许多人都主张应一概归属于房产登记簿上登记姓名的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这种主张获得了一些地方法院司法解释的支持。笔者认为,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没有考虑我国目前夫妻住房普遍是登记一方名下而推定共有的现实状况以及家庭生活需要和实际偿债的情况,  相似文献   

18.
某市登记机构询问:一、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至今未办理转移登记。现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文件表明:申请人是离婚后又复婚的。离婚时(购买商品房时间是在离婚前)已明确房屋归男方所有,复婚后,夫妻双方要求把房屋产权登记为夫妻共同所有。像这种情况我们该如何办理房屋登记?  相似文献   

19.
姜太 《活力》2012,(16):76-76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离婚夫妻,配偶一方由于过错行为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并且其过错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离婚时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对由此所受的损害,过错的一方配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民事法律制度。越来越多的夫妻离婚,涉及损害赔偿,无论是精神上的赔偿还是物质上的赔偿都给审判活动带来困难,也使得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更加突出,笔者从损害赔偿制度入手,以期减轻当事人双方矛盾,维护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20.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办理结婚登记。结婚登记一经办理,即产生法律效力。 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不如实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有关证件和证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如未达到法定婚龄,虚报年龄骗取结婚证;故意隐瞒表兄妹的身份关系;冒充他人办理结婚登记等等。 这些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 25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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