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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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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此外,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驰名商标无论是否在我国取得注册均是我国商标法保护的特殊商标类型。但是,我国《刑法》第213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仅仅包括他人所有的注册商品商标。然而.从我国近几年发生的假冒商标侵权案件来看.侵权对象不仅包括商品商标.还包括其他类型的商标.并且侵犯其他类型商标权利行为的严重程度不亚于侵犯商品商标权利的行为。因而.假冒注册商标罪只保护注册商品商标权的立法模式的合理性遭到了诸多学者的质疑。本文拟从刑事立法的必要性和谦抑性标准入手.对我国侵犯商标权罪的犯罪对象立法模式进行分析和评价.  相似文献   

2.
《商标法》总则明确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此处的“商标争议”包括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的各种商标评审案件类型: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复审、撤销注册商标复审和注册商标争议裁定。《商标法》第41条规定了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发生争议.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申请的相关事宜。  相似文献   

3.
正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将于2014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修改《商标法》,此次全文条款改动篇幅较大,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近年来,随着大众养成识别名牌消费购物的习惯,商标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商标意识逐年攀升。但相应的,商标侵权案件也接踵而至,据悉,截至2013年11月底,工商系统共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达3.93万件。注册程序繁琐、确权时间过长、恶意注册泛滥、侵权行为无法得到遏制等现象成为突出问题。此次新  相似文献   

4.
《商标法》第10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在实践中,由于外国地名往往赋予商标一种异域风情,为商标增添特殊的、吸引消费的色彩,因此冒着被认为“公众知晓”风险而申请注册含有外国地名商标的情况不在少数,具体情况也较为复杂。本将从外国地名的本质特征、判断外国地名可注册性的根本精神和考虑因素,对外国地名可注册性的规制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5.
一、商标评审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机构?《商标法》第2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根据该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设立的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的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对商标评审案件进行裁决。二、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受理哪些类型的评审案件?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受理下列商标评审案件:1、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2、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  相似文献   

6.
2008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湘莲”商标争议案中.认定“湘莲”为使用在莲子商品上的地理标志,并依据《商标法》第16条的规定撤销了福建省某莲业食品有限公司在莲子等商品上注册的“湘莲及图”商标。这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首次在商标争议案件中认定地理标志.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由于涉及地理标志的商标争议案件.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8条规定:擅自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商标侵权行为。在实践中,判定商标之间是否近似,是准确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权及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重要依据。  相似文献   

8.
目前,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制裁,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均由司法机关受理案件、并做出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假冒注册商标和商标侵权行为,被侵权人既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文将结合几年来商标管理工作的实践,仅就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理作如下论述。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关于如何解决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或称商号权)之间冲突的问题.越来越受到知识产权理论界与实务部门的关注。我国《商标法》第31条虽然规定了“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但并没有明确界定在先权利的范围、在先权利对抗在后商标的条件。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商标法》,  相似文献   

10.
正随着人们商标保护意识的不断提升,以及商标抢注现象的愈发猖獗,有不少商标拥有者开始从版权法中另辟蹊径,试图通过将商标作为一个作品而获得版权法保护。对于这种做法是否符合商标法和版权法的精神、是否会取得积极效果亦或是适得其反,本文将会对此进行一番浅析。一、商标版权化保护的成因我国的商标保护制度是以注册原则为主、使用原则为辅的模式。依据我国商标法第三条、第四条,我国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给予全面法律保护;而对于未注册商标,只能给予有限保护。一  相似文献   

11.
《商标法》第40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肯定了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具有对抗力的法律意义。但其确切含义如何,目前没有一致意见,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理解。[第一段]  相似文献   

12.
笔者在《颜色组合商标的申请与审查》一文中曾指出:仅由一种颜色作为全部要素构成的商标属于单一颜色商标或单色商标.而不属于颜色组合商标。根据2001年第二次修改通过的我国《商标法》第8条关于“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规定.“颜色组合”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是毫无疑问的。  相似文献   

13.
我国《商标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注册。同时还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就是说,以什么样的标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申请人有充分的选择余地和自由。但是,因为《商标法》还规定,只有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才能成为注册…  相似文献   

14.
1、什么是注册不当的商标?应向哪一行政部门提出请求撤销?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在这种情况下,有权提出注册商标撤销申请的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受理该申请的机关是商标评审委员会.  相似文献   

15.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该决定已于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新《商标法》)第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至此,作为知识产权三大支柱的商标权、专利权和作权在法律层面上便都有了共有制度。此前,我国专利法和作权法均设定了权利共有制度,惟独商标法没有设定。笔认为,承认并允许商标共有,不仅是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商标法律关系日益复杂的必然反映和客观实践的迫切需要,而且也是完善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使我国商标法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体现。商标权共有制度的确立,在甸商标法立法史上,无疑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可喜可贺。同时,作为一项全新的法律制度,如何准确地贯彻实施,更是我们必须尽快研究、及时解决的问题。在此,本人发表几点个人浅见,以求教于大家。  相似文献   

16.
金经理: 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而使用的标志。《商标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由此可见,服务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后,注册人即享有专用权,他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即构成商标侵权。由于服务的特点是不使用生产资料对劳动对象进行直接加工,其表现形式不是有形的使用价值,而是一种无形的效果。因此,服务商标不能以印刷、拴挂、粘贴等方式直接附在“服务”这种无形的商品之上。但服务商标能够区别提供服务的来源,表明服务的质量、特点,  相似文献   

17.
一、一般商标注册后才能受到《商标法》保护,不注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是,一旦被商标主管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即使不注册也受《商标法》保护。 二、对一般商标的保护,只是要求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不得出现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驰名商标,即使是其他类别的商品商标,也不能与之相同或近似,如“同仁堂”商标已被我国商标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他人不能在药品上使用这个商标,就是在食品、化妆品等其他类别,也不能使用这一商标。 三、对一般商标出现的争议,要求商标权人在一  相似文献   

18.
新《商标法》第53条规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这一新增内容进一步凸显了商标专用权在行政法中的民事特性。对于这一民事协商程序,有的人仅从字面上机械地认为,它是商标案件办理中的一种前置的必经程序,认为任何案件均应适用于这一程序。于是就出现了对新程序的操  相似文献   

19.
姜亚兰  江南 《经营者》2001,(7):52-52
<正> 2001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作出了《关于撤销第738266号"海尔滋"商标的决定》(商标撤字[[2001]]第73号)。该决定指出:北京创思导商务咨询中心以"海尔滋"商标注册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理由,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东台市海尔滋营养保健食品制造公司在第30类茶商品上注册的第738266号"海尔滋"商标。国家商标局受理后,依法通知商品注册人东台市海尔滋营养保健食品制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使用"海尔滋"商标的证明,但该公司未能提供。国家商标局遂根据《商标法》第30条第(4)项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9条规定,决定撤销第738266号"海尔  相似文献   

20.
1、《商标法》与《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宣传相结合 我们在商标印制管理中,尤其重视《商标法》与《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宣传,我们对区内的41家指定印制商标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商标法》、《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学习。通过学习,各企业能自觉抵制“关系印刷”、“无证明印刷”,如:北京市彩印厂去年拒绝给河南洛阳某厂印刷加注册标记的产品包装。商标印刷虽然利润较大,但我区的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能做到坚持原则,不为金钱所动,抵制手续不全或关系的印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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