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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晚拴 《陕西省行政学院陕西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1(4):99-101
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是犯罪中止形态的一种特殊形态。对它的认定。应当从共同犯罪理论与犯罪中止制度入手,不仅要考虑到共同犯罪的性质及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影响力和作用力的不同。更要考虑到中止制度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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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没有对共同犯罪中止作专门的规定,在理论和实践中对共同犯罪人中止的认定一般援引单独犯罪中止的标准,即必须要求共同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方能认定其中止的成立,否则即使共同犯罪人有中止行为,但未能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也同样不能认定其中止成立。即所谓的"部分行为,全部责任"。这种认定标准忽视了共同犯罪的特殊性,对某些犯罪人的中止提出了过高的要求,不利于鼓励犯罪人中止犯罪,返回社会,也有违设立犯罪中止制度的初衷,不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针对这种不合理的现象,国内外理论界提出了新的关于共同犯罪中止的理论,国外立法也有规定。本文试图通过介绍分析国内外相关理论和国外立法例,论证我国设立共同犯罪中止制度的必要性和具体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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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未完成形态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褚耿芳 《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5(3):73-75
在实际犯罪活动中,因各种原因使得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在表现形式上具有多样性,存在着共同犯罪的未遂与其他犯罪形态共存的情况,如共同犯罪的未遂与预备共存和共同犯罪的未遂与既遂共存等情况,还存在共同犯罪的中止以及与其他犯罪形态的共存现象,如共同犯罪的中止与未遂共同犯罪的中止与既遂共存等现象。通过案例分析,可以很好地认识这些共存形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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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爱辉 《中国煤炭经济学院学报》2012,(3):108-111,123
对于全体行为主体共犯中止,仅需简单根据犯罪中止定义和共犯基本特性从时间、主观意志和行为效果三方面要件进行界定即可;对于部分行为主体共犯中止,则可参照原因力论为基本理论依据对简单共犯、复杂共犯中存在的实行犯、组织犯、帮助犯、教唆犯中止进行具体剖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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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于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问题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立法上的不明或空缺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容易出现定性不准的情形。在认定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时空性和有效性上,较之单独犯罪存在很大差异。尤其是在有效性的认定标准上,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条件更为严格。鉴于刑法中设置中止犯是为了鼓励犯罪人迷途知返、及时退出犯罪的目的,加之共同犯罪的特殊性,建议应从立法的角度对其加以规范。在认定其有效性时,应在坚持共同犯罪原理的前提下,采取从宽的原则,以鼓励犯罪人中止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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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爱辉 《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12,(3):108-111,123
对于全体行为主体共犯中止,仅需简单根据犯罪中止定义和共犯基本特性从时间、主观意志和行为效果三方面要件进行界定即可;对于部分行为主体共犯中止,则可参照原因力论为基本理论依据对简单共犯、复杂共犯中存在的实行犯、组织犯、帮助犯、教唆犯中止进行具体剖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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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1997年刑法典将单位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单位成为与自然人并列的一类犯罪主体,其中之一就是单位共同犯罪.但是对于单位共同犯罪的问题,在刑法总则中并未有明确规定,刑法学界对单位共同犯罪问题尚缺乏深入的分析研究.实际上,单位共同犯罪已经成为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理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司法实践当中经常发生的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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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作为故意犯罪过程中的一种未完成形态.是刑法总论部分非常重要的一个理论问题.犯罪中止的产生是近代刑法科学发展的产物,是在犯罪未遂制度出现后逐步产并发展完善的.在现代刑事立法中,犯罪中止制度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刑事制度.本文拟从贷款诈骗罪的框架下对犯罪中止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我国犯罪中止制度的逐步完善与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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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访非 《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124-125
犯罪中止理论是故意犯罪过程中的一种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它以犯罪中止的及时性、自动性和有效性为其主要特征。学习和研究犯罪中止理论 ,对于我们正确理解犯罪中止和其他犯罪形态的区别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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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艳平 《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4(4):66-68
本文分析了共同犯罪的既遂问题,介绍了认定共同犯罪既遂的“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结合当前理论和实务,分析了共同犯罪的预备问题、共同犯罪的未遂问题,重点分析了共同犯罪中部分人存在中止行为时,如何对各共同犯罪人准确定罪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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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及认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赵惠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2,24(5):110-112
实行过限有一定的历史渊源,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过限行为,不能成为共犯。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发生过限问题。认定分工不同的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是共犯还是实行过限,应把握共同谋议的内容是否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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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文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7):100-103
共同过失犯罪的处罚范围,应当取决于各国统治阶级在立法时对客观存在着或可能存在着的共同犯罪现象的容忍程度,以及更好地预防(共同)犯罪的刑事政策的需要。本文在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范围上,限定为"共同过失正犯(包括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之间构成的共犯)",和"故意教唆、故意帮助与过失实行行为之间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形成的共犯",以期能更好地实现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并在其与自由保障机能之间寻求能保障、促进我国社会和谐发展的最佳结合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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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1997年刑法典将单位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单位成为与自然人并列的一类犯罪主体,其中之一就是单位共同犯罪。但是对于单位共同犯罪的问题,在刑法总则中并未有明确规定,刑法学界对单位共同犯罪问题尚缺乏深入的分析研究。实际上,单位共同犯罪已经成为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理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司法实践当中经常发生的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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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犯是我国刑法学理论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我国学者普遍认为正犯即实行犯,是在共同犯罪中实行行为的实施者。因此在我国对于正犯的研究要放在共同犯罪的理论之中。而在日、德等大陆法系国家,正犯是指由自己来充足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者,与共犯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其实我国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正犯的定义在其内涵上并无差异,但是外延却有所不同。我认为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我们在引入正犯这一理论时仅仅是将外国刑法中正犯的概念移入到我国的刑罚理论中,而并没有深入分析国外理论中正犯所归属的理论框架。故有些断章取义。本文将结合一些国外立法例,谈谈正犯与共犯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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