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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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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商行政管理》2014,(2):29-30
一、创新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1.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相关的制度设计。一是改革市场准入制度,推行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从2002年起,我们联合环保、卫生、烟草、公安等数十个部门,推行了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以市政府名义出台了《关于改革市场准入制度在全市推行实行前置审批告知承诺的意见》。根据这一制度设计,企业在未取得前置许可的情况下,可先领取营业执照,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前置审批,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先照后证”模式打下了基础。  相似文献   

2.
地方新政     
《工商行政管理》2014,(11):76-76
广东:精简工商登记前置行政审批事项 5月6日,经广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广东省将大幅精简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除保留的13项行政审批事项外,其余一律作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广东省政府近期将公布《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不涉及《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将可直接办理工商登记。  相似文献   

3.
6月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36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逐步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这标志着以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为目标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已进入“第二季”。  相似文献   

4.
信息专递     
【北京市实行企业登记互联审批】 为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政府办事效率,改善投资环境,更好地为企业服务,北京市政府发布了《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登记互联审批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20号,以下简称为《通知》)。其目的在于推行前置审批制度改革,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接轨,实行“宽准入待遇”,充分运用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实行互联审批,改善管理手段,将政府公务电子化、网络化,帮助企业尽快取得市场主体资格,迎接加入WTO后的挑战。  相似文献   

5.
2000年10月8日,浙江省政府向全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单位印发了《企业注册登记前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方案》中,企业注册登记前置并联审批是指依托省企业证照办理中心(设在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大厅),统一受理企业注册登记及前置审批申请,并通过传真或计算机通讯等技术手段,将企业注册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传达给相关审批部门,实行部门前置审批与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于一体的审批方式。《方案》中规定,并联审批组织结构由纵向、横向两个相对独立运作的层面构成。横向:由省工商局和负有企业注册登记前置审批事…  相似文献   

6.
《商业会计》2015,(7):75
最近,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和下放90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和认定事项,取消10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保留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同时,国务院建议取消和下放18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此前,《国务院  相似文献   

7.
日前,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清理和压缩工商登记现有前置审批事项,逐步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这是继今年3月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以来,国家层面进一步简政放权、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创新政府监管方式、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具体行动。  相似文献   

8.
改革动态     
《财经界(学术)》2014,(34):84-85
1国务院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9.
2002年12月31日,广州市试运行了6个月的“工商受理、转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企业注册登记网上并联审批系统正式开通。企业注册登记网上并联审批是投资者在办理企业的设立、变更登记手续时,对企业经营范围涉及的依法需要进行前置审批的项目,由相关的行政审批部门在网上实行同步审批。实施企业注册登记网上并联审批是广州市政府为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改善投资软环境,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项企业注册制度重大改革。根据市政府的通过的《关于实行企业注册登记网上并联审批的意见》和《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网络运行制度》…  相似文献   

10.
<正>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务院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  相似文献   

11.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你局、你委《关于招标代理机构工商登记与资格认定处置程序的请示》(苏工商犤2002犦95号)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执行意见:根据《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犤2001犦33号)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审改发犤2001犦1号)规定,设定企业登记前置性审批,应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  相似文献   

12.
要闻点睛     
CFT·HIGHLIGHTS 国务院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13.
文件传真     
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体改办《关于北京市企业登记互联审批的实施意见》(京工商发[2001]195号) 根据《关于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登记互联审批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20号)要求,为确保企业登记互联审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4.
国家工商总局《工商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在国务院通过后,工商登记改革去年3月1日在全国实施以来成效明显。我们就成都实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一年来的实践,由此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并带来的改革发展红利进行研究,谈几点意见。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现实意义凸显(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是推进我国行政审  相似文献   

15.
《财经界(学术)》2014,(25):84-84
7月2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草案)》,推动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会议指出,在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废除企业年检制度、大力取消事前审批的同时,加快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从主要依靠行政审批管企业,转向更多依靠建立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规范企业,是创新政府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改革举措,有利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让“信用”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础桩”。  相似文献   

16.
刘亦诗 《光彩》2014,(10):10-11
正在6月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重点强调了政府职能部门简政放权的主题:"放'是放活,而不是放任;‘管'要管好,而不是管死。转变政府职能的核心要义,是要切实做好‘放管'结合。"在这次会议上,确定取消下放新一批共52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包括将36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足见国务院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视。  相似文献   

17.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重要内容,也是重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实行新的市场准入制度的重要环节。改革无先例,也没有现成的经验照搬,我省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探索和实践中,通过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压缩企业设立时间、梳理各部门的年检年审项目、探索登记注册便利化等一系列改革新政,极大地激发了市场主体的活力。  相似文献   

18.
2014年对于辽宁工商来说,是一个非凡的开局。省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自实施以来,“登改”在辽宁得到社会各界的“点赞”,新增市场主体超常发展,激发了社会投资活力。辽宁省工商局李成军局长说:“对于支持辽宁经济发展来说,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是最给力的措施!辽宁将迎来一波创业热潮。”  相似文献   

19.
《工商行政管理》2014,(17):64-65
从“正面清单”到“负面清单”,是政府管理模式的一大变革,也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大趋势。今年7月,泰州工商局在江苏省率先实施工商登记负面清单制度。此举不仅受到企业的广泛关注,也撬动了相关审批部门的改革。本文将在梳理负面清单出台的相关背景、主要做法的基础上,对下一步如何深化改革作进一步思考。  相似文献   

20.
工商企字[2000]第123号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是否需要公安消防前置审批的请示》(浙工商企[2000]54号)收悉。经研究 ,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开业前 ,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 ,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 ,方可使用或者开业”指的是该场所的经营单位在启用该场所时 ,应先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并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而非设立该场所经营单位的前置审批。但依据1999年3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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