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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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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9年修订后的《保险法》第16条关于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法律后果的规定仍存在不少立法漏洞,致使学说纷纭,引发司法裁量不一的现象。这不仅不利于法律获得普遍而一致的遵循,更不利于实现良法之治。近年来,两大法系的主要代表国家和地区纷纷进行保险法改革,不仅在立法理念上呈现出当代保险法发展的趋势和要求,而且在立法技术上达到了新的高度,殊值我国修法借鉴。《保险法》第16条补足与修正路径:将重要事项直接规定于告知义务条款,明确《保险法》第16条第2款与第4、5款的承接关系,将故意和重大过失等同规定,引入比例罚规则,确立欺诈撤销权。  相似文献   

2.
浅析保险索赔时效的不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法》第27条是关于保险索赔时效的规定,该条规定由于立法上的缺陷,使其既不同于诉讼时效又不同于除斥期间,这样,不仅学理上有矛盾,在实际操作中更是出现了诸多问题。本文对该法条学理上的矛盾和实际操作中的问题浅做分析,并提出了几点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3.
新保险法在1995年保险法的基础上作了全面修改,其中第12条保险利益条款的修改较大。通过对新旧保险法第12条的比较和理论分析发现,新保险法第12条对保险利益的主体、生效时间均区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作了不同的规定。从立法论视角看,对保险利益条款的这一修改使保险利益条款立法有了重大进步,反映了近年来保险法理论和实务的最新研究成果。  相似文献   

4.
最大诚信原则是各国保险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我国保险法这一基本原则主要通过保险法第十七条关于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告知义务的规定体现。但仔细研究十七条,发现其关于投保人告知义务和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使保险关系双方利益失衡,导致不公平。本文试图将该规定中的不合理之处理出,并对如何完善该规定提出几点建议,希望对我国保险法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5.
本文通过对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进行分析,指出其特殊累犯规定的实质,并在详细阐明该条文的立法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6.
我国《证券法》第42条明确确立了短线交易制度,但在立法上存在诸多缺陷。本文从短线交易主体的界定、有关大股东问题的规定、短线交易收益归入制度及短线交易收益的计算等四个方面,对此作了简要的分析,并提出了完善立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复保险是保险法上的重要概念。在财产保险中,复保险制度体现了损失补偿这一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又与超额保险的法律规制相联系。我国《保险法》对复保险制度规定失之简略,本文通过对复保险的概念、构成要件、通知义务和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以期完善我国的保险立法,进而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8.
保险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利害关系人,《保险法》中对受益人也做了许多规定。但在保险实务中,实际情况远比法律所规定的情况复杂。本文主要对新《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与其对应的原《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比较,并就三种情况下进行讨论,提出问题和建议。这三种情况分别为: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时保险金的归属、受益人缺失时保险金与遗产的关系、部分受益人死亡时保险金的分配。  相似文献   

9.
董彪 《全国商情》2009,(6):113-114,112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从功能上而言,保险利益能够起到防止保险沦为赌博工具、防范诱发道德危机的作用.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了保险利益原则,学者则将保险利益理解为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或有效要件.但是,该规定及学说存在两大缺陷:一是没有区分保险利益在不同类型的保险合同中所起到的不同作用;二是没有实质性地区分保险合同生效与有效、合同生效前后有效要件的不同.要弥补这些缺陷和不足,必须在理论上重新检讨并对<保险法>的相关条文进行适当修正.  相似文献   

10.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期满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我国《保险法》第21条明确了“受益人”的这个概念。第60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第63条中又规定了在特定条件下,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也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在这些条文中的“受益人”很明显地包括了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因此,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就应作广义解释,即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第21条和三款所规定的受益人为狭义的受益人,称为指定受益人;在第63条规定的特定条件下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称为法定受益人。  相似文献   

11.
寿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可抗辩条款是寿险合同中的特殊条款,由于其强大的价值评价功能,很多国家的立法都对此作了规定,业已成为寿险合同实务中的惯例。不可抗辩条款体现了对保险双方利益的一种巧妙平衡,对督促保险人及时核保,限制其抗辩权的行使,加深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具有重要意义。我国1995年制定保险法时由于保险亚刚刚起步,保险公司对危险管理和评估的水平有限,所以未对此作出规定。加入WTO以后,越来越多的外资保险公司将进入我国市场,而且我国的保险市场也已经渐入正轨,在立法中制定不可抗辩条款已道在眉睫。新出台的保险法修正草案增加了相关规定。令人欣慰,但同时其尚存在可以改进之处。  相似文献   

12.
新刑法第395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它在打击腐败分子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其在犯罪主体、客观特征和法定刑上存在着立法上的不足。本文重点探讨了我国现行立法的特点与缺陷,指出了立法改革路径,只有这样从立法方面进行完善和加强,才能使该罪更加有效的打击贪污腐败势力,为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的发展提供法律上的有力保障!  相似文献   

13.
各国有关保险方面立法的精神均是倾向于保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在我国,不利解释原则的存在是必要的,但我国《保险法》中过于原则性的规定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不利解释原则的滥用。我们亟需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不利解释原则予以合理定位,明确不利解释原则适用的前提,保证司法实践中《保险法》规定的不利解释原则能得以正确地适用,从而提高司法水平,维护法律的正义、秩序和公平,从根本上保护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保险业正常、健康地发展。  相似文献   

14.
新《保险法》第49条对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转让条款做了大幅修改,其特点是顺应国际保险业的发展趋势和国际立法趋势,着重考虑保护让与人与受让人的利益。笔者在此就新旧法条的不同之处进行阐述与评论,并就其中标的转让对合同效力的影响问题和新《保险法》下通知义务的效力问题进行相关法理分析,最后对其不完善之处提出建议,以期深入理解新保险法下财产保险转移的相关条款及其对保险活动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5.
保险法包含着保险业法和保险合同法。保险业法是调整国家与保险企业之间的关系,保险合同法主要调整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我国的《保险法》则集保险业法与保险合同法为一体,我国新旧《保险法》关于保险条款费率制订权的规定,就属于保险合同法的范畴。无论保险业法还是保险合同法,都是为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促进保险事业的有序、健康发展。所以保险法条款应尽量合理、准确、严谨和可操作性,以便正确规范保险行为。现就我国新旧保险立法有关条款费率制订权的规定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   

16.
邓立强 《全国商情》2007,(4):114-114,122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保险法》第15条、16条对保险合同的解除作了原则性规定,而第17条对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加以严格限制。本文重点从保险人法定解除条件的现状进行了探讨和评析。  相似文献   

17.
杨慧玲  何雁明 《新智慧》2003,(12B):31-31
立法改革重点仍是保险业法。而对保险合同法的内容未作出实质性修改。现代保险法在内容上涉及两个方面:一是保险合同法,主要调整保险当事人之问的关系;二是保险业法,主要规定政府对保险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关系。在立法体制上,我国的保险立法从最  相似文献   

18.
我国《保险法》第91条明确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金融监管部门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至于《保险法》颁布前已经兼营的保险公司,其分业经营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由此可知,我国已从法律上严格禁止财产险与人身险相互兼营,保险公司只能申请经营财产险与人身险中的一类。我国《保险法》对产寿险分业经营的规定是基于财产险与人身险的不同之处做出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正确规定,是十分必要的。但是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我国产寿险分业经营同样存在利与弊。本文通过对我国产寿险分业经营的利弊分析,旨在使我们在产寿险分业经营中能扬长避短,趋利避害。  相似文献   

19.
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了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情况提出询问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学说及判例多认为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仅限于告知书所定内容或保险人所询问之内容。但有违保险法之最大诚信原则,应当承认告知书范围之效力的同时,在告知书非记载事项若是属于保险法中之重要事项时,亦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相似文献   

20.
人身保险受益人的指定是保险合同订立过程当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对保险金的给付有着重要影响,但当前我国对保险受益人立法存在不少问题,有必要加以修改。首先在受益人指定主体方面由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的。要经过投保人同意。其次在受益人指定方式上,应明确无误地指定受益人及其与保险人的社会关系。因此,现行保险法的第61条第1、2款应相应加以简化和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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