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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孟高飞 《四川经济管理学院学报》2007,(3)
本文认为,公司虽然是一种企业组织,但从公司合同理论角度来看,它实际上是一系列明示或默示的合同联结。当前对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认识存在着一些误区,这主要是因为忽略了公司运营的的根本目标。公司的社会责任,就是公司在为股东谋取最大利益的前提下,遵守外部的法律法规和商业伦理,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公司的社会责任不应由公司法来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3.
众所周知,公司的设立不可能一蹴而就。它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完成一系列实体性和程序性的设立行为并进行公示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后公司始告成立。因此,公司之实体,并非于设立登记时突然出现,在此之前,已渐次生成并发展,而与社会直接发生各种法律关系。近来学界之通说已承认此种实体在法律上具有某种程度之意义,而称之为设立中公司。中公司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相似文献
4.
孟高飞 《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0(4):83-87
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虽然在学界已基本达成一致,但何为公司社会责任仍存在不同声音.依公司合同理论,公司的社会责任就是公司在为股东谋取最大利益的前提下,遵守外部的法律法规和商业伦理,尊重并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对公司社会责任由公司法来进行规制似乎已成为理论界的共识,不过,考虑到公司利益相关者众多,关系复杂,由其他外部法律法规进行规制更为合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