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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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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到国家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耕地资源的保护和农民财产权利的保障等重大问题,征地补偿纠纷是当前我国土地征收的主要问题.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程序主要存在缺乏公开性和公众参与性,被征收人规定不明确,补偿金分配不够透明,救济制度不完善等问题.通过建立正当的征地补偿程序,加强公众有效参与和意见表达,使确定征地补偿的过程公开、透明,防止征地补偿中行政权力的恣意行使,从而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化进程稳定发展.  相似文献   

2.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出于公共利益或商业利益的征地规模不断扩大。在征地过程中,农民非但没有充分享受到工业化、城市化发展带来的成果,反而成了利益的受损者。为了充分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应从立法上确认公平补偿原则,明确农民是唯一的补偿对象,以市场机制确定征地补偿价格。同时,还要完善土地征收中的司法救济制度,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3.
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土地收益的合理分配需要相关土地权利的配置和保障。但在征收农地用于经济建设过程中,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没有体现土地的权益和真实价值,原因在于农民没有农地发展权。通过介绍农地发展权的含义,并对农地发展权的配置进行了分析,认为农民权益保障的关键在于明确土地权益,赋予农民拥有农地发展权,保障农民有权获得农地转让过程中的土地增值收益。  相似文献   

4.
当前我国土地城市化明显快于人口城市化,边界模糊的征地制度、不合理的土地增值分配以及膨胀极化的土地财政,严重地损害了农民权益,让城市化沦为空间的大跃进。现有的土地制度无助于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和市民化福利,没有让他们分享到城市化红利。改变这一状况,需要重新界定征地标准,缩减征地范围,先保障后征地,优化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遏制城市化进程中土地财政的冲动。  相似文献   

5.
现行土地征收制度的缺陷是引发征地矛盾和冲突的根本原因,为此,文章基于制度的视角,重新审视中国的土地征收制度,分析制度的缺陷情况,指出完善中国土地征收制度,应理顺农村土地产权和使用权,保证所有者、经营者的权利和利益,给予农民合理公平的补偿,以土地资源配置的市场化为目标,构建长效的安置与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6.
我国现行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不完善,存在征地范围过宽,公共利益界定模糊,补偿标准过低和补偿方式单一,征收程序缺乏有效监督和公平裁决的机制,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土地产权关系模糊等问题.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严格界定和控制公共利益的范围,扩大补偿范围、提高补偿标准,完善征地程序、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明确集体土地产权、在法律上赋予其与国有土地平等的产权地位.  相似文献   

7.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中存在征收补偿标准偏低;农民对补偿金数额不满意;公正、合理是制定补偿标准最需要考虑的因素;补偿的补偿方式单一;补偿金归属问题令人担忧;补偿中的法规、政策等信息不透明等问题.其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城市化发展不可避免地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二是公共利益名誉掩盖下的政府利益本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三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计算方法背离市场基本价值规律.因此,要从五个方面来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一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流转市场;二是科学制定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三是增设集体土地产权出让制度;四是公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程序信息;五是转变政府职能,依靠政策法规和市场机制行事.  相似文献   

8.
当前我国城市化建设中的土地征收,实施以"保障"为基点的"社会补偿"政策,既不能合理分配土地增值资源,实现社会资源"分配的正义",又不能切实保障被征收土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达到社会资源"持有的正义"。因此,我国土地征收社会公正化,应在社会主义社会公正观指导下,实施以社会公正原则"保护"为基点的"社会赔偿"政策,使得城市化建设中的土地征收,既能"化地"实现工程建设现代化,又能"化人"实现农民身份转型市民化。社会赔偿区别于国家赔偿、民事赔偿,是基于社会发展需要而对承担社会发展代价一方给予的符合社会公正的赔偿。  相似文献   

9.
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现有生活水平”为政策基调的“保障式”土地征收模式,在快速推进中国城镇化发展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由于利益分配矛盾凸显而带来相应的社会风险和社会矛盾,进而引发了一些群体性冲突。“保障式”土地征收模式,在制度设计上存在《土地管理法》与《宪法》及《物权法》之间的衔接矛盾以及土地征收政策效果与城镇化目标之间的政策悖论,在运行机制上则体现为政府(开发商)与农民之间只有“自上而下”的单向对话机制以及对土地征收“行政强制”的约束和监管不足。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国家有经济能力对土地征收实施更高水平的社会赔偿,土地征收模式应在马克思主义社会公正理论指导下向以“保护被征地农民长远发展权益”为目标的“保护式”土地征收模式转型升级。“保护式”土地征收模式的建构,关键在于利益分配的公正和对话机制的公平,需要修订征地补偿政策,构建多元化的土地征收社会赔偿政策体系,并建立和完善“公示—反馈—公告”的民主决策机制以及“农民—政府—开发商”合作的平等协商机制。  相似文献   

10.
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使得大量失地农民出现,而我国现有的征地补偿制度存在种种缺陷,主要表现为补偿费用计算标准不合理,土地补偿标准低费用少,征地后的安置措施不恰当.种种制度问题使得农民生存问题以及养老问题日益突出.以邵阳市作为研究对象,构建合理的失地经济补偿函数,在实际情况下可以计算出政府在征收土地时应发放给农民的合理经济补偿值,为农民失地后的就业以及未来的养老提供保障.  相似文献   

11.
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和安置过程中,政府应成为重要的但不是唯一的角色.目前政府单方面主导着失地农民的治理机制,失地农民和政府没有形成良好的合作和参与关系.我国现行征地法律依据相互矛盾,征地补偿标准过低,安置方式不合理.应该建设城乡一体化的土地市场,实行征地听证会制度和仲裁制度,设立土地增值分成制度和征地申诉制度,建立土地基金制度,完善社区治理,重塑失地农民治理机制.  相似文献   

12.
我国征地制度存在着一系列现实困境——征地范围不够明确,征地补偿不尽合理,征地程序不够健全。由农地征收引发的社会矛盾日益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威胁着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因此,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健全征地程序,完善现行的征地制度,加强农民利益保障,努力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  相似文献   

13.
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但由于该制度存在相当的缺陷,导致征地过程中农民和国家的利益冲突十分明显,产生了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些问题亟待解决,否则势必会从长远上影响我国的城市化进程。  相似文献   

14.
理论界对土地征收的目的、范围、以及补偿的标准等研究较多,而对征地补偿费受偿主体及农地发展权归属研究较少,尤其是农地发展权,其主体是农民集体还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理论研究鲜有涉及。本文提出在土地征收中.应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作为独立的征地补偿费的受让主体,并且土地发展权归属农民集体。  相似文献   

15.
建立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核心问题。地方政府基于税收、贡献、发展权等参与入市收益分配,使其分享的收益具有土地税和地费双重属性。不论征收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还是土地增值税,都需要核算土地增值收益。土地增值收益核算面临存量建设用地成本难以统计和折算、增量和再入市成本缺少实践和规范、出让和租赁入市收益存在弹性空间等问题,本文综合以增值额和成交价款为基数分享增值收益的优点,提出采用分段差异化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  相似文献   

16.
分税制改革以来,土地财政已经成为地方政府增强财力的重要来源,与土地财政相伴的是地方政府大规模的征地拆迁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地方政府应将一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事业。那么,预算外土地出让收益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事业的补偿是否带动预算内的社会保障支出的增加呢?文章在模型估计及数据整理分析的基础上发现,虽然地方政府土地财政对社会保障支出存在补给效应,即土地财政对社会保障支出具有刺激作用;但由于受地方政府自利性与公共性的影响,土地财政对地方政府社会保障支出的补给效应仍存在诸多问题,未来我国对"土地换保障"的硬性规定势必要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17.
论我国农地征用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目前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制度存在征地范围太宽、征用程序不透明、对农民的补偿及安置不到位、征用缺乏监督等问题.完善土地征用制度需要:明确界定"公共利益",非公益性建设用地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增强土地征用程序的透明度,落实对被征地农民补偿及安置措施,完善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18.
地票的价格是地票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但目前由于地票定价理论的不成熟,实践中的地票定价除了力求农民不受损失外,缺乏真正让人信服的理论依据,且随意性比较大,难以说服公众.从地票的形成及交易过程可以看出,地票的价值是客观存在的,并最终通过征收转用过程实现.比较征收转用前后的土地价格,可以看出地票的实质是对征收转用耕地的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价值和生态价值的补偿,地票价格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产生土地增值收益的权益价格,该权益价格不是土地增值收益,而是耕地的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价格与生态价格之和.地票价格与土地增值收益此消彼长;不依成本定价,但必须制定最低保护价;呈上涨趋势,但上涨有限.  相似文献   

19.
当前我国城镇化进程迅猛发展,但是我国土地征收程序存在诸多缺陷,如征收前征收目的无具体程序可循,审批机制不健全;征收中,农民的知情权被减化,参与权和话语权被剥夺;征地后,补偿难以实现到位,救济制度滞后。主要原因是“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不明确,政府职能混同,程序违法成本低廉。亟需建立“公共利益”的认定程序,改革审批程序,完善公告制度和听证程序,明确补偿费用的分配程序等。  相似文献   

20.
中国农村城镇化道路与现行土地制度存在矛盾,必须深化农村现行土地制度的改革。土地股份合作制能够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权稳定不变的前提下,解决农村城镇化道路与现行土地制度存在的矛盾,起到了城镇化道路的载体和推进器作用。在土地股份合作制中,集体土地产权关系明确,可提高集体对国家的谈判力,迫使国家政府官员不能在征收农民土地中随意侵犯农民利益。并且,在一般情况下,国家不一定非要通过征地方式使用农民土地,完全可以通过土地股份合作制方式开发和使用农民土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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