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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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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人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不断涌现,其地位和作用也日益突出,将一人公司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也就成了势在必然。自1925年列支敦士登首先从立法上承认一人公司以来,法国、德国、丹麦、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及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相继在立法上承认了一人公司。因而研究一人公司的法律制度对我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
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对形式一人公司都予以承认,但基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传统不同,对一人公司的承认模式不尽相同我国于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了较为详细具体的规定,从而将一人公司纳入法律的规制中,一人公司制度的引入,不仅反映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企业维持的迫切需求,也是对世界公司立法潮流的顺应。  相似文献   

3.
张莉  鲍志容 《经济论坛》2005,(15):93-95
一人公司(one men company or one member company)亦称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股东只有一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且单一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或全部股份的公司。在公司法律制度发展初期,一人公司并未被列入公司法调整的范围。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一人公司在现实中不断涌现,如果法律仍漠视它的存在,不从立法上予以规制,会加剧公司制度被滥用的现象,甚至会加剧公司法理论与实践的矛盾与混乱。于是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对一人公司予以肯定,我国公司法修改草案也将一人公司制度作为一项修改的重点内容。  相似文献   

4.
目前我国和世界上许多国家一样均用立法形式肯定了一人公司的存在。本文从我国新《公司法》有关一人公司的规定出发,分析了我国目前一人公司存在的价值所在及立法缺陷,同时也为完善其法律规制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5.
浅析我国一人公司法律规制之不足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人公司制度在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已得到承认。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也明确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经过几年的实践,证明了其存在的价值,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我国一人公司在最低资本限额、内部组织和财务监督等方面都有很多不足之处。针对这些问题应制定更详细的解决方案,来弥补不足,以便更加合理地规范一人公司的设立、运行和监管,从而有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良性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6.
栗明辉 《现代财经》2007,27(4):48-51
一人公司的出现是对传统公司社团性的重大挑战,因其缺失建立在股东复数基础之上的制衡机制,存在一人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可能。但鉴于现代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承认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已成为世界范围内公司立法的趋势。我国新《公司法》结合具体国情,明确赋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地位,并为维护交易安全,加强了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制。新《公司法》禁止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但对股份有限公司因股份转让等原因而形成的一人公司的存续问题未作明确规定,这将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困扰。  相似文献   

7.
周显志  罗曼 《经济师》2004,(8):61-62
文章从介绍有限责任制度理论的价值入手 ,阐明了在我国法律上明确承认自然人一人公司合法的必要性与迫切性。提出了在我国立法上如何避免独资型中小企业适用有限责任制度的滥用是值得进一步思考和研究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8.
崔巍 《经济师》2010,(5):76-77
我国立法对事实婚姻的取舍经历了从绝对承认、不承认以及相对承认的一波三折,实质上反映了事实婚姻有其存在的社会基础和文化背景。事实婚姻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并不等同于非法同居和非婚同居。文章认为在区分非法同居和非婚同居不同法律效力的基础上,应当在立法上承认事实婚姻,对不同状态的事实婚姻分别规定其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9.
事实婚姻是法律婚之外客观存在与社会生活中的婚姻形态,并在许多国家或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其名称、性质和法律上的对策各不相同。中国自1950年《婚姻法》确立了结婚登记制度以来,由于各种原因未经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仍然大量存在。对此,中国立法及司法实践对其效力的确认几经变迁,从1950年《婚姻法》到2001年《婚姻法》,在立法和司法的层面上,对事实婚姻的效力问题大致经过了:承认—相对承认—绝对不承认—相对不承认的四个阶段。事实婚姻的大量存在对个人、对家庭、对社会都是有很大危害的。  相似文献   

10.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出现了一人公司这一特殊的公司形式。我国目前的公司立法也对一人公司作了一些规定,但很不完善。本文分析了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现状及其不足,并对如何完善一人公司制度提出了几点法律思考。  相似文献   

11.
公司社会责任之思考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公司作为法律上承认的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为了公司自身的利益和公司出资者的利益,它必须追求经济利益。但同时,公司作为一个社会“人”,它占有和处置了社会上大部分的资源,因此,也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公司不仅是股东争取利润的工具,更应该成为为其他社会利益者服务的工具,其中涉及到如何重新认识公司社会责任问题。  相似文献   

12.
伴随我国经济市场化,我们需要一条在“熟人社会”与法治社会不同领域使用不同规则的界线,经济全球化催生着法律全球化。弘扬权利本位,应当是国家在“人世”过渡阶段完成以后进一步完善宏观调控和各项立法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13.
魏彦珩 《生产力研究》2006,(8):33-34,57
一人公司对社会经济生活有利有弊。到20世纪末,世界各主要国家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态度从坚决否定转变到予以普遍承认,体现了一人公司产生和发展的必然性。权衡一人公司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利弊,我国应通过修改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同时完善对一人公司的规制,扬其长而避其短。禁止一人公司的设立,是因噎废食,实不可取。  相似文献   

14.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随着经济观念不断更新,在世界各国(地区)的立法中大都经历了从否定到有条件肯定的过程。而反观我国公司法,除允许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公司外,禁止自然人和公司法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在公司法中却对实质上存续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缺乏相应的规定予以制约。这种立法现状给我国司法实践和守法者诚信经营带来不小难题。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相关配套法律的不断完善,我国公司法的修改与完善,也逐步提上了重要的议事日程。  相似文献   

15.
刁其怀 《经济论坛》2004,(23):100-100
所谓一人公司,指单一股东拥有一公司全部出资或股份的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当前,我国《公司法》修改程序已正式启动,多数学者主张此次修订《公司法》时,应对一人公司予以承认,笔者也力主我国立法应承认一人公司。关于一人公司与传统公司社团性及股东有限责任理念的冲突及协调问题,学者已有诸多论述,在此不赘,笔者就目前承认一人公司已是大势所趋的情形下如何对一人公司进行治理做一探讨,以期对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6.
五年来,江苏省地方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也积累了不少经验。认真总结这些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对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1、地方立法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充分体现党的意图。在立法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使之成为对全社会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只有法的内容特别是有关主要制度的规定全面、准确地体现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才能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体现党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务、社会事务的全面领导,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  相似文献   

17.
胡建强 《经济论坛》2006,(2):132-133
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它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股东仅以自己的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也是一人公司区别于独资企业之处。一人公司有两种,一种是指公司的出资额或股份在设立时为单个股东所持有,另外一种是指公司设立时股东人数为复数,但在公司存续过程中,公司股东的全部出资或股份转让后归于一人。这两种情形下的一人公司分别被学者称为原生型一人公司(设立时的一人公司)和继发型一人公司(变更后的一人公司)。一、世界主要国家关于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目前,世界各国对一人公司所持…  相似文献   

18.
《生产力研究》1997,(4):6-9,16
中国经济法律的立法和执法监督问题董辅礻乃中国的经济正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为了实现这个转变,不仅经济体制本身要改革,而且在社会、政治、法律和观念等方面都要改革和转变,这里想就经济法律的立法和对法律的实施进行监督方面的问题谈一谈。一、市场经济要求...  相似文献   

19.
白非 《经济论坛》2003,(5):42-43
WTO规则的基本要求是使市场主体之间完全达到公平、平等、自由的竞争。为适应WTO的需要和我国的对外承诺,我国对现行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已经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但仍保留了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干预的成分,市场主体还存在身份上的不平等,市场主体制度在体系和内容上还不完善,还不能完全适应WTO规则的要求。一、《公司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一)关于“一人公司”问题一人公司是指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全部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一人公司的形式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立法…  相似文献   

20.
姜吾梅 《经济师》2003,(11):52-53
独资公司 ,是指投资者仅为一人 ,且由该投资者持有公司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公司。我国立法仅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和外资独资公司 ,对普通民事主体投资设立的独资公司的法律地位未予确认 ,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独资公司现象 ,这带来了许多弊端。为此 ,文章建议在修改公司法之际 ,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 ,在新公司法中对独资公司法律地位予以确认 ,同时采取相应的制度对独资公司加以规范 ,以发挥独资公司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应有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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