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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5 毫秒
1.
一、基本政策规定1.营业税。自2006年6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应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到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凡能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房产所有权证,填报《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并做出无偿赠与声明的,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可办理无偿赠与免税手续;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发票或者代为开具发票。对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营业税时,应特别注意购房时间的确定问题。  相似文献   

2.
双周信息     
《楼市》2006,(20)
国税总局:无偿赠与全额征收4%契税《楼市》综合消息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加强房地产交易中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的税收管理》,强调了对个人无偿赠与住房的受赠人全额征收4%契税,以防止房屋买卖双方利用假赠与行为,偷逃赠与环节和将受赠房屋对外销售环节的营业税。受赠人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须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似文献   

3.
保障性住房有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拆迁安置房等几种不同情形,此类保障性住房是我国住房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福利性,保障了普通大众主要是中低收入百姓的基本居住生活水平。就以上三类特殊性质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需注意的问题作实务操作分析。  相似文献   

4.
受赠的住房对外转让时的纳税筹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下发后,舆论众口一词表示“假赠与将彻底杜绝”、原先.房屋无偿赠与,只要缴纳3%的契税;而现在除了要缴纳5%全额契税外,再次转手时,受赠人还得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  相似文献   

5.
《北京房地产》2009,(5):69-69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无偿赠与行为、将受赠住房对外销售以及赠与行为后续管理等三个方面提出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使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贯穿无偿赠与行为从发生到受赠住房再次销售的整个过程。  相似文献   

6.
2006年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对无偿赠与行为、将受赠住房对外销售以及赠与行为后续管理三方面提出了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使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贯穿于从发生无偿赠与行为到受赠住房再次销售的整个过程。下面笔者结合国税发[2006]144号等有关政策,就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为大家提供几个税收筹划技巧。  相似文献   

7.
为解决城市房价上涨过快、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矛盾突出、房地产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的问题,2006年6月1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政策出台后,产生了积极的调控效果,房地产市场上二手房的投机性买卖有所减少,但同时也出现了大量无偿赠与住房行为,其中有很大一部分赠与行为是房屋买卖双方以“假赠与”形式来掩盖买卖交易行为以偷逃税款。  相似文献   

8.
舒志青 《民营科技》2014,(10):267-267
订立婚约是我国自古流传的风俗习惯,直至今日在我国各地区仍普遍存在,而订婚时必不可少的就是给付彩礼。近几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男女在恋爱期间互赠财产价值逐渐变大,多如房屋、汽车等,以至于分手后当事人因为恋爱期间赠与物的所有权问题容易产生纠纷。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彩礼与婚前一般赠与的界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仍然存在。当事者于纠纷时往往任意私力救济,这样容易造成社会关系震荡,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要从围绕彩礼与婚前一般赠与的基本概述,彩礼的返还和婚前一般赠与的撤销的法律规定,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彩礼与婚前一般赠与问题的处理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了解决彩礼与婚前一般赠与纠纷的司法建议。  相似文献   

9.
《财会月刊》2010,(2):80-80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相似文献   

10.
某市登记机构询问:我们受理了一起房屋转移登记,父亲把房屋赠与给已经成年的儿子,双方签订了房屋赠与合同,并办理了公证。但出赠人提出,该房屋虽然送给儿子,但是要保证他在该房屋内一直居住到终老为止。他要求将这一内容记载到登记事项中,并在权属证书上也予以注明。我们查看经过公证的房产  相似文献   

11.
去年12月,我经人介绍与邻村的女青年谢某相识恋爱,后按农村风俗举行订婚仪式,在订婚期间,我向女方父亲支付了聘和计人民币9999元,向女方支付衣着款计人民币Zop元。后因我生活较困难,无法满足女方提出的应支付衣着款计14000元的要求,双方产生分歧,造成感情破裂。我决定与女方中止恋爱关系。请问:男方提出中止恋爱,能要求女方返还已交付的财物吗?人民法院在审理因婚约引起的财物纠纷时:(l)看交付的财物是属赠与性质还是索取性质;(2)看交付的财物是否被消耗;(3)看因索要财物是否造成对方生活困难。具体处理时,对属于赠与…  相似文献   

1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157号文件一、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  相似文献   

13.
《楼市》2010,(Z1)
杭州新政核心提示1首次、改善型购房享受房款总额1.3%补贴在市区首次购买14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给予房款总额1.3%的购房补贴;在市区仅有一套住房,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出售住房,并重新购买普通住房,给予房款总额1.3%的购房补贴;因房屋拆迁(含危旧房改造)选择货币安置的,在市区购买普通住房给予超过货币补偿款部分1.3%  相似文献   

14.
时事纵横     
《中外企业文化》2010,(12):12-12
全国人大财经委透露,我国住建部及相关部门正组织力量制定基本住房保障法,涉及房屋拆迁、房屋质量、住宅配套、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等方面,部分法律法规已形成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相似文献   

15.
胡德喜 《活力》2010,(6):177-177
随着当前房地产市场的升温,房产的交易量剧增。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过户过程中,因房产登记部门把关不严、法律知识欠缺.导致产权纠纷不断.利害关系人要求产权机构撤销产权证的申请数量在近年也呈直线上升趋势。因此产权管理部门为避免责任、节约人力,对所有的赠与房屋的行为均要求办理公证,为此谈一下房屋赠与公证面临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16.
房屋劈分是指房屋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的方式将房屋权属分割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房屋析产是指共有房产分割为各自所有的房产的行为。目前国家及我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法规和政策对房屋分割出售、劈分析产均规定得较为笼统。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转移登记。因此,当事人因劈分析产导致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应当到房产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相似文献   

17.
住房自有化,是世界上多数国家已经实行或正在创建的住房制度,也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一般来说,经济发达国家都保持着较高的住房自有率(表一)。根据1998年4月份的调查,我国城镇住房家庭自有率仅有30%,租用单位房屋的占49%,另有6%的租市场房屋,15%的为其他。因此,研究、借鉴国外住房自有化的一些成功做法,对于加快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8.
某市住房保障和交易中心询问:我们在办理配偶之间房屋产权的转移和变更中遇到以下问题: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已登记为夫妻双方共有,现要申请改为单方所有。应按《滂屋登记办法》第32条中的何种方式办理转移登记(买卖、赠与、或是其他)?应提交的证明材料是什么(协议书、申请书、或其他),能否推荐一个规范文本?当事人...  相似文献   

19.
作为房地产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屋租赁市场与房屋买卖市场共同构成了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运行的两个轮子。经过多年发展,我国房屋买卖市场建设已经有了长足进展,但租赁市场的发展仍相对缓慢。大力发展房屋租赁市场,对于满足居民住房需求,健全房地产市场体系和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我国房屋租赁市场发展前景广阔1.不断增长的房屋存量扩大了潜在租赁房屋来源。住房制度改革以来,我国城镇住宅建设和房屋销售实现了快速增长,年均增速均在20%以上,住房存量规模也随之不断扩大。  相似文献   

20.
《中国房地产》2006,(7):57-58
新疆一位同行提问:我处有这样一起登记纠纷:房屋所有权人为出赠自己的房屋,立下了赠与书,公证处对该赠与书也进行了公证,出赠人随即将公证书及房屋权属证书交付给了受赠人,但是并未到登记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时隔数年后,出赠人了解到受赠人尚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便通过公证处发表书面声明,声明原赠与书作废,并通过公证处另立了遗嘱,指定房产在今后由其继承人继承。受赠人在得知这一情况以后,便持公证书及房屋权属证书到登记机关办理转移登记,领取了房屋权属证书。不久,出赠人就此向登记机关提出了异议,要求登记机关撤销受赠人领取的权属证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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