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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交警暂扣事故车辆期限将满,且调解未达成协议时,受害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肇事车辆进行财产保全。那么,什么是财产保全呢?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顺利执行,对肇事车辆在一定时期内限制车辆所有人的支配、处理权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两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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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认定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关键部分。能否正确地认定事故责任,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但是在当前交通事故处理实践中,当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不服时,却只有申请重新进行责任认定的权力,而无行使行政诉讼的权力。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四条中的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首先。此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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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读了《道路交通管理》今年第5期刊登的夏得涌同志《关于将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移交法院的思考》一文,笔者有一些不同看法,特提出商榷。一、关于公安机关主持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是否超越了职权的问题该文认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主持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混淆了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上的分工,使公安机关超越了职权。其理由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由于公民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而引起的民事纠纷,从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归属上讲,应当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由人民法院管辖。这种说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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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宏贵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1991,(2)
<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并付诸实施,客观上要求人们不仅要对行政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进行正确的解释和说明,而且要对行政诉讼管辖与民事诉讼管辖乃至与刑事诉讼管辖的区别进行认真的探讨和科学的论证,以助于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正确、合理地进行使起诉权,人民法院正确、合理地行使管辖权,确保行政案件得以及时、公正地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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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例说起:2001年4月1日,张某驾驶农用运输车撞死一身份不明的骑自行车女子后逃逸。日后张某被警方抓获归案,经检察机关批准依法逮捕。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祛》第二十条之规定,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照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张某应承担此事故的赔偿数额。张某未支付赔偿款。按正常程序,死者一方近亲属或代理人可以依照规定,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但由于本案中死者身份不明,关于是否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由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引发争论。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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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 2000年第9期刊登的王颖志同志《这起事故该如何认定》的案例很典型,有一定讨论价值。笔者同意王颖志同志对此案的分析意见,但不同意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结案。在此与同行们探讨。 《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认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其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那么,此案是不是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认双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呢?从王颖志同志的叙述中得知:“200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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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拥政 《铁道部郑州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3):12-13,44
侵占罪在新中国法律中第一次出现于1993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公司法》第214条。该条规定:“董事、监事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两高也作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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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建立汽车保险机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道路交通管理》今年第四期刊登了《关于交通事故遗弃车辆的处置》和“编者的话”,不仅反映了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的苦衷和事主的困难,指出了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还指出在汽车数量猛增,交通事故频发的情况下,一些交通事故受害者得不到最低赔偿,影响了社会安定,成了一个严重社会问题。面对这个社会问题,汽车交通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无一例外地制定了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律体系,对汽车实行强制保险的制度,以确保交通事故肇事者的赔偿能力,以及确保交通事故受害者得到最低赔偿。我国前几年实行了汽车强制保险制度。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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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定案依据的证据主要有九种: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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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解读招招点睛有度诉讼赔偿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同时,这种情形下以交通肇事共犯论处的,应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因此,乘客乔某指使黄某逃逸,致使李某死亡,应当以交通肇事共犯论处,并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先生是一名个体客运车车主,雇司机黄某开车。不久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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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9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匡某乘坐某客运公司卧铺客车途中掉出车窗身亡。交管部门认定匡某负全部责任。匡某家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客运公司赔偿各种损失费。2005年1月28日,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乘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客运公司与匡某已经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客运公司有义务将匡某安全送达目的地。匡某在途中掉出车窗摔死,客运公司没有依法将其送达目的地,违背客运合同约定,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客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匡某的死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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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读者问,为什么《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那么多关于交警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应该只是规定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不应该有关于交警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的问题。有的条文《行政监察法》、《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都有专门的规定,为何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里还要重复?笔者在这里就《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有关交警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的必要性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一、立法中权力和责任是不可分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授予了交警执法中的各种职权,而权力没有限制就会被滥用,这是我们都清楚的,因此,法律在授予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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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夜,江苏省姜堰市姜堰镇双寿村村民刘某,未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一辆挪用他人车牌的二轮摩托车,在路口左转弯时与一辆大货车相撞,刘某受重伤,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交警大队勘查、调查后,认定死者和大货车驾驶员于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第二天,情绪激动的死者亲属聚集数十人到事故地点堵塞交通,要求公安机关复勘现场;后来又到大货车驾驶员于某家中连续闹事两天。交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调解申请的,交警不得调解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然而,死者亲属没有这样做,却把目标盯向姜堰市飞龙电动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