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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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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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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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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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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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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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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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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 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据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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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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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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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 根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2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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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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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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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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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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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9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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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亨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圣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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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令第519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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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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