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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慎重使用FOB出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FOB出口问题之一:船货衔接 根据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FOB条件下,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期限内将备妥的货物装上船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一切风险和费用就由买方承担了.装货的船只是买方预定和指派的,保险是由买方安排的.相应的运费与保险费也由买方支付.出口以FOB成交,在运费波动不稳定的情况下对卖方有利,这样可以将运费不稳定的风险因素转嫁给买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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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FOB船上交货,是指卖方以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或通过取得已交付至船上货物的方式交货。早期FOB做法变为CIF/C&F做法是买方希望把运费波动的风险转嫁给卖方来承担。通常货物买卖合同会先于海上运输合同的订立及付运,卖方负责装港和付运似乎更具有可行性。然而,控制货物权利和规避各种风险的原则决定了贸易方式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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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14,(6)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通则》针对传统的适用于水上运输的主要贸易术语如FOB.CFR.和CIF,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至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在指定港越过船舷之后时的一切风险。《INCOTERMS2010》对三种海运术语货物转移风险界限进行了重大调整,即取消了"船舷"界限改为"船上"交货。笔者对此风险点问题的修改进行了较深入的分析,以期理解、阐明二者之区别,在课堂教学中对此问题做出更为适中、准确的讲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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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价格术语下卖方的风险规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FOB价格术语成交的条件下,卖方通常会认为保险由买方办理,自己不必负责货物在海上运输途中的任何风险,因此可以高枕无忧,却常常忽视货物从仓库到装运港船上的这段区域实际上是盲点,一旦出现意外,卖方是需要自负损失的,因此卖方需要在这段区域作风险规避。另外,如果支付方式不是信用证,而是托收,卖方仍需采取措施,如投保卖方利益险,对货物抵达目的港之后的风险作风险规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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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非正常转移的典型案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国际贸易中,若买卖双方按FOB、CFR、CIF贸易术语成交,则在正常情况下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但在实际的操作中,我们却发现了一些风险非正常转移的情形,如:货物越过船舷,风险却未转移给买方;或货物尚未越船舷,风险却已转移给买方;或货物正在越船舷,风险转移产生争议等。那么,为什么会发生此类情形,此时的风险到底由谁负责呢?本文将通过几起典型案例的分析对此做出回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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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上海A公司(卖方)向美国B公司(买方)出口销售不锈钢管。订单约定:“价格:FOB上海(Incoterms2000)”。订单签订后,上海A公司在上海外高桥港区将货物装船,随后按订单约定寄出了全套单据。但美国B公司却在收到单据后仅支付了小部分贷款,并无理拒付余下的100多万美元贷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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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际商会《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F组和C组贸易术语,包括FCA,FAS,FOB,CFR,CIF,CPT,CIP七种,卖方在装运港或装运地只要将货物装上船或交由承运人监管,就完成了交货义务。卖方只保证货物按时装运,不保证货物按时到达,因此被称为“装运合同”。这意味着如果货物在之后的运输途中发生损失,由此产生的风险通常由买方负担。但在国际贸易实践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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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Free on Board),意即装运港船上交货,是海上运输最早出现的贸易术语,在国际海洋运输贸易中普遍采用,也是目前我国对外贸易中应用较多的贸易术语之一。根据国际商会(ICC)《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的解释,FOB术语下,风险的转移以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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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FOB与CIF是国际贸易合同最常用的两种贸易术语。作为交货条件,CIF一般被视为象征性交货。对FOB虽然意见不一,但归之于实际交货的主张占上风。本文试从影响交货性质的承运人地位、运输单据性质,以及通常作为象征性交货特征的单款对流关系三个方面,结合《199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下称《90通则》)的有关规定,对这两种术语的交货性质提出一些看法。 一、承运人地位的影响 现代国际贸易,买方亲临货物出口地直接接受卖方交货的情形极其罕见,通常都是由承运人作为运输中介,在出口装运港收取卖方交付的货物,然后将货物运至进口目的港交于买方。买卖双方未直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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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规定了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是国际贸易区别于国内贸易的最具“国际”特色的贸易条件。在《INCOTERMS2000》(《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13种贸易术语中,FOB术语是我国外贸出口业务经常选用的贸易术语之一,因为按这一术语出口,我方不用负责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和保险费用,责任和费用相对较轻,履约较为方便,而且报价相对较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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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FOB贸易术语出口的风险及其防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由于运费不断上涨,我国超过70%的出口都是采用FOB贸易术语.但用FOB若由买方指定货代公司或者船公司,或买方规定以自己为提单的收、发货人,卖方经常会出现钱货两空的局面;同时该术语规定卖方还要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故卖方在选用该术语时一定要争取自己来指定货代、投保陆运险和力争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等有针对性的措施来防范其中的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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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通常采用三种常用贸易术语FOB,CFR和CIF。通常都是卖方发货在先,但货物抵达目的地时如果出现了不利于买方的收货情形,出口企业就很可能面临买方拒付的风险。本文结合两则代表性案例,从买方拒付原因分析入手,考虑了贸易术语选择、保险利益回归卖方、支付方式的特点以及出口方自身因素等导致的拒付风险问题,层层分类对不同情形进行分析,为实际业务中买方拒付下卖方利益如何得到保障提供了对应性的方法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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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在我对外贸易业务中用以确定交货条件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主要是装运港交货的FOB、CIF和CFR这三种。根据国际商会90年代末对40多个国家的调查统计,按使用的频繁程度,FOB排在第一位。在许多人中存在一种误解,即采用这三种常用术语成交,风险是完全相同的,都是以船舷为界转移风险,费用负担上也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最后统归买方负担,只是责任上有所不同罢了。这种误解导致一些人在对外成交时忽略了对贸易术语的认真选择,最后造成意想不到的损失发生。其实,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2000通则》中所说的“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只是用以确定货物在交接过程中损坏或灭失的后果由卖方还是买方承担的问题,并不泛指所有的风险,特别是不涉及收汇的风险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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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FOB贸易条件下,通常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而卖方只需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船上即完成交货义务。随着国际贸易分工的细化,国际货运代理广泛参与国际运输业务,买卖双方通常都不会直接与承运人交涉,而是委托货运代理来完成大部分运输环节。在FOB贸易条件下,买方经常指定卖方所在地的货运代理为其安排租船订舱的业务,并且要求卖方将货物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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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国际货物买卖贸易,是以货物所有权转移为中心的。因此,货权的归属便成了一个关系到买卖双方自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谁拥有货权,谁便占有货物,并可以对货物处置。然而,在国际贸易惯例中,比如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并没有涉及货权转移问题。但是,国际贸易合同又不能不涉及到货权转移的问题,特别是在FOB象征性交货合同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问题更是合同顺利履行的关键。在FOB象征性合同下,卖方的两项基本义务是:交货与交单;相对而言,买方的两项基本义务是:收货与付款。只要卖方交付的货物与单据符合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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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际商会《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F组和C组贸易术语,包括FCA,FAS, FOB,CFR,CIF,CPT,CIP七种,卖方在装运港或装运地只要将货物装上船或交由承运人监管,就完成了交货义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