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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的保护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TRIPS协议对此做了专门规定。目前,各国关于地理标志的保护制度基本上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通过专门立法进行保护;二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三是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律保护体系中。本刊选登的《爱沙尼亚地理标志保护法》即属于第一种类型。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始于199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去年修改的《商标法》进一步对地理标志做出了明确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到目前为止,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已达70余件。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实施品牌营销战略,是促进我国农副土特产品产业化、市场化、国际化,振兴我国农业经济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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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商标法》第二次修改生效后,我国正式将地理标志上升到法律层面加以注册保护。近年来,随着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数量的不断增长,其使用和保护的问题也更多地受到关注和重视。在实践中,“重注册、轻使用,重通用、轻保护”的现象比较普遍。如何从法律层面有效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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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现状当前我国地理标志立法保护模式混杂,商标法制度、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三者并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农业部(简称以下农业部)均是我国地理标志行政管理主体。国家工商总局依据2001年第二次修订的《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行使对地理标志的管理权,并于2007年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正式对外公布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中国地理标志(GI)"[1]。国家质检总局在1999年就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并先后制定了《原产地域产品通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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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一种,在我国的保护还只是最近20年的事情。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地理标志对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日益显现。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更是成为相关公众的关注对象。我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第三款规定,证明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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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1、商标法保护制度
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分别作出了规定,主要制度体现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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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体现在1995年1月1日生效的《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下文简称《商标法》)中。德国《商标法》通过两种途径实现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其一。是在《商标法》中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作出专门的规定。德国《商标法》的保护对象有三商标、商业标志和地理来源标志,该法第6部分即为“地理来源标志”,它是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专门规定.这是一种专门的立法保护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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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助推法国葡萄酒独步天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全国各地农村正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帮助下,依据商标法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即地理标志,运用地理标志,保护和开发千姿百态、丰富多彩的农产品,以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经济振兴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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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现行的商标法颁布于1982年,自1983年实施以后,又进行了两次修订。第一次是在1993年2月修订,主要是增加了对于服务商标的保护,确立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制度。第二次是在2001年10月修订,主要是明确规定了驰名商标的保护和认定原则,规定了对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的保护,规定了自然人也可以申请商标注册,以及强化了对于商标的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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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体商标、颜色商标欧洲考察实录(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一次将立体商标(即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商标纳入我国商标法保护的范畴。立体商标和颜色商标也是我国自加入WTO以后,在商标领域中遇到的一个新的课题。 由于我国商标主管机关以往没有对立体商标和颜色商标保护的实践经验及审查标准,因此,2002年5月下旬至6月上旬。由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一行6人组成考察团,专程前往欧洲三个国家的商标主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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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出台了《北京市高院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以下称《指南》)。《指南》第五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其在先注册的普通商标主张他人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或者第三十条的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或者宣告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依据其在先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主张他人申请注册的普通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或者第三十条的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或者宣告无效的,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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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1日及2002年9月15日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为进一步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了更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这些法律的修订,在授予商标注册人商标权以及保护其权益方面,较之未修订前的商标法律有一定差异。为帮助基层工商管理部门和读者准确理解修订后的商标法律立法宗旨,有效执行《商标法》及其《条例》,我们约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案件指导处吕志华处长结合执法实践,分专题就执行新修订的现行商标法律中的若干具体问题加以阐述,以期更好地指导商标使用行为和执法实践,保护商标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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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这表明国家已经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作为注册商标的一个种类纳入商标法,受国家法律保护。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总局令的形式颁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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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商标法》已于2001年12月1日起实施。修改后的《商标法》扩大了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加强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作为商标代理组织应充分运用自己的服务职能.与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企业一起.共同推进商标法的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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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8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并将于2002年9月15日施行。这个条例是对新修订的《商标法》的补充和细化.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商标法律体系,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中的一件大事.更是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