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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后,通常面临“三无”的窘境:无办公场所、无专职人员、无工作经费。在很多情形下,“三无”状态甚至伴随业委会的整个任期。结果可想而知,业委会虽然产生了,但是,由于“三无”状态的存在,使得业委会在任期内往往一事无成;或者,业委会不得不在任期内将全部精力放在了解决“三无”问题上,从而无暇去做其他大事(续聘、选聘物管,清查小区“公建”及公共收益等)。尤其是,很多业委会由于没有办公场所,根本没有办法开展工作,连开会也只能“打游击”,到处借用开会的场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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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业主、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业委会委员、学界等一提到业委会,必言其“公益性”,并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业委会委员资格中的“公益心”作为佐证。在珠海,当人们知道业委会可办税务登记时,普遍表现出十分惊讶——业委会可办税务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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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辨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近年来,业主委员会(下称“业委会”)在物业管理中的法律地位引起了广泛争议,业委会能否同物业管理公司订立物业服务合同?能否在物业管理诉讼中成为原告或被告?各地实践差别很大。笔者认为,这些问题的最终解决,有赖于对业委会的法律性质的准确界定,本文拟对这一问题作具体分析,以期对立法和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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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某业主委员会(下称:“业委会”)因与福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房产公司”)发生物业管理纠纷,依法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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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小区共有业主1260户,建筑面积约17万平方米。自2009年10月始,业委会建立至今已有三年多了。有个不成文的说法:业委会工作是“吃力不讨好的苦差事”。经过三年多的实践,我得说,苦中有乐,其乐无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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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业委会选举比美国总统选举还严格”,北京海淀和谐社区发展中心理事长陈幽泓曾这样指出。常常可以看到一些小区张罗成立业委会,但是一年两年过去了,业委会始终还是没能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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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业委会的职能与权限谈到业委会的职能与权限,首先必须清楚《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基本精神。简言之,《条例》把立约权,也就是小区的“立法权”给了业主大会,把行政管理权给了物业管理公司,司法权掌握在政府各部门手中。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类似于“议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它的职能与权限在《条例》第十五条中有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不论是业主还是业委会委员都容易把业委会简单地理解为一个“维权机构”或“权力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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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姗姗来迟”的访谈稿!多年以前,关于东北沈阳,我的联想记忆“焦点”早已不是赵本山和他的“刘老根大舞台”,而是杨树林和他的“业委会协会”。,遗憾的是,多年以来我一直未得机缘亲往沈阳去拜访杨树林,只是经常想方设法从各媒介搜索他和业委会协会方面的消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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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央视12频道“我建议”节目讨论了一个很有意思的话题:“业主委员会该拿报酬吗?”北京原朝阳区业委会主任舒可心先生和也曾任职过业委会主任的学者北野先生,就这个问题争得不亦乐乎,在场更是请出了多位富有传奇色彩的“业委会主任”现身说法。在这种争论和实践中,貌似在争取一个群体的利益,不经意间却正普及着一些物业管理基本的常识和理念,当然,出于角度的不同,一些观点并不是无可辩驳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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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是一个业主委员会主任,一个理想主义者,在我心目中,一个“好”业委会主任,除非不负责任,爱怎样就怎样,否则,要想把小区建设好,就必须处理好各种复杂关系,还要有能力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把大家的力量凝聚在一起,共同建设美好生活。我认为,一个“好”业委会主任需要具备如下能力:一、崇高的理想、信念和献身精神业委会主任是一份纯公益性的工作,不拿一分钱报酬,有时还要自己负担车费、电话费等开销,如果没有一份为大家谋福利的坚定理想和信念,是难以坚持下去的,更别说做好了。二、超强的责任心和坚韧不拔的意志业委会主任的工作千头万绪,繁琐复杂,却又与小区居民的生活息息相关。一个好的业委会主任就要顶住来自各方的压力,以超强的耐心和责任心将这副重担挑起来。业委会主任的工作中,说服劝导和组织协调占了相当大的部分。特别是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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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有一套“三不审”原则:业委会只想通过物业审计掌握一些对自己有益的证据,以把物业公司赶走为出发点的不审;为了走过场的不审;审计费无法达到我们的最低收费标准的不审。在接受委托之前,我们会了解业委会审计的初衷到底是什么?我们也经常跟客户说。你们把现任物业赶走了,不一定能找到更好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