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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业主自治组织结构中,业主组织代表全体业主开展物业修缮与管理、维护业主权益、承担法律义务与责任时均起着决定性作用,其权威主要来自法律。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里没有就业主组织法人化作出规定,没有明确业主组织的法律地位,因而物业管理至今许多深层次问题与矛盾无法解决。本文就有关业主组织、业主组织法人化、法律地位等一些认识问题、业主组织权利不能有效行使问题、业主组织法人化借鉴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思考,并介绍了北京怀柔区有关业主组织实体化试点、温州鹿城区有关业主组织法人化的尝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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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天津业主委员会联合会第一次会员大会成功召开,这是中国首个省级业主委员会联合会的成立。加之沈阳和平区业主委员会协会、温州业主委员会协会等的成立,业主联合组织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自治领域不断突破,这是中国社会更加开放和进步的标志,更标志着业主自治走向新的时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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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业主自治是指特定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人,一方面根据自主意志对自己专有部分进行自益性管理(包括委托他人代管),另一方面组成业主团体,通过行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业主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实行公益性统一管理,从而形成业主个体自治管理与业主团体自治管理相结合的一种物业管理方式和制度;狭义的业主自治,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为了对其物业进行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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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是小区业主法定的权利。然而,目前全国各地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比例非常少,根据各地的数据分析,业界普遍认为在20%~30%之间,即便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业主委员会能正常开展工作的比例也不高。究其原因,除了业主会议门槛过高、业主团体成立障碍过多、业主团体缺乏民事主体地位以及法律没有强制建设单位限期移交建筑物管理权等客观原因外,专业律师的法律服务没有深入到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和成立后的过程中,广大业主没有认识到律师在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运作中的重要性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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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物权法》颁布实施后,业主对物业管理的权利得到了明确,很多信号都显示出,业主以及业主组织愈发受到政府和行业的重视,行业也越来越认识到业主才是物业管理的根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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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事务是由全体业主当家作主的。一个住宅小区,少则几百户业主,多的上千或几千户业主,这样的群众团体,如何才能有效地实行民主自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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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作为区分所有权人管理团体的最高意思机构。业主大会之下,设有业主委员会,作为意思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管理事务。对于业主管理团体的法律人格问题我国目前尚未定论,法国、德国、日本、我国香港的物业管理法律制度均确认业主管理团体的法律人格。笔者认为其法律性质为非法人组织,并肯定业主委员会的诉讼地位的说法,在诉讼中享有诉讼的主体资格;业主委员会能参与诉讼的范围限于保护业主的共同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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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活动的法律主体是业主(前期是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只能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机构,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它只有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职责。据此,《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业主的概念,规定了业主的权利与义务,业主大会的组成、宗旨、成立条件、职责、会议制度、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的性质、职责与组成,业主公约的内容、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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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物业管理的快速发展,住宅消费观念的不断更新,人们对物业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然而,我国物业管理无论是理论建设还是实践探索,都远远滞后于城市的建设与发展,尤其是业主委员会作用发挥不力的现状逐渐凸显出来,法律地位模糊,经费不足,专业人才与专业知识匮乏等都严重制约了业主委员会作用的发挥。文章就进一步完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提升业主委员会的维权作用,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提出公共物业所有权与公共物业管理权以及公共物业管理监督权三权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业主专职维权队伍,使业主委员会在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也应用市场机制选聘职业维权人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随着业主维权专职队伍及相关业主维权专职人才市场机制的建立,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将迈向更加积极健康的轨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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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天经过小区宣传栏,我看到一位业主的表扬信。大概内容是该业主半夜食物中毒,我们小区的保安班长立即将业主护送到医院紧急救护,并一直像亲人一样忙里忙外,直到业主脱离危险再护送回家静养。作为深圳博海名苑小区内的一个普通业主,我先要说:你们工作不容易,我们业主会支持你们的。我相信,小区内广大业主也将认同我的观点,对你们的工作越来越理解、重视、支持。这封表扬信勾起我许多想对物业管理说的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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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很难界定,这就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有的法院在受理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时,往往以“业主委员会无诉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起诉,致使业主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本文结合我国业主自治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的业主自治模式予以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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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自治,既可以指业主的权利状态,也可以指业主们的行动状态,其可以和阶段、能力、活动、行动,甚至运动等组合为新的词语。在一些省市的物业管理地方法规里,也曾经写入“业主自治”这个词汇。比如,2007年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但是,在法律层面,对“业主自治”缺乏准确的定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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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计划经济年代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采用行政手段进行的传统房产管理相比,物业管理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手一种新型管理服务体制,其最基本的特点最业主自治自律与物业管理企业统一专业化管理服务相结合,业主自治自律包含两个方面,首先,业主是物业的所有人,对的民拥有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同时也必须承担出资对物业进行必要的管理、维护的义务,在此基础上,业主享有选聘,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力和对重大物业管理问题的决策权力,这主不是业主自治。其次,在共同使用物业的过程中,单个业主的利益不可避免地会与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发生一步矛盾,这就要求单个业主从维护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原则出发调整、约束自己的行为,这就是业主自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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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保业主知情权是业委会防范风险的前提
业主知情权是指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确保业主知情权是保证业委会为全体业主服务最重要的制度保障之一,更是业主委员会防范风险的前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