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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最重要的原则是"业主自治管理",而业主自治组织又是业主自治的核心,所以业主自治组织的完善和顺利运作是保障业主自治实现的根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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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笔者在内,许多人都指出过,《物权法》与《物业管理条例》在逻辑上存在冲突之处。虽然从法律位阶上讲,《物权法》是上位法,但是其法律地位在物业管理的实现过程中总是被忽略掉。举例而言,《物权法》所确立的业主自行管理、聘用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三种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的方式,在迄今为止的物业管理地方立法中都只剩下一种——聘用物业服务企业。毫无疑问,这是《物业管理条例》所带来的影响。此外,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政策文件时,也往往是倚重《物业管理条例》而忽视《物权法》,令物业服务企业的一体化物业管理模式越发的市场独大,自行管理和聘用其他管理人的建筑物管理方式几无实现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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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自治,既可以指业主的权利状态,也可以指业主们的行动状态,其可以和阶段、能力、活动、行动,甚至运动等组合为新的词语。在一些省市的物业管理地方法规里,也曾经写入“业主自治”这个词汇。比如,2007年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但是,在法律层面,对“业主自治”缺乏准确的定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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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在我国大陆兴起不过30多年,形成行业不足20年。当下物业管理领域诸多矛盾与纠纷的根源在于未能培育成熟的市场主体,尚未形成真正的物业管理市场,没有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物业管理模式和物业管理制度。作为一部全国性的规范物业管理的重要的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自2003年颁行后,在2007年《物权法》颁布后进行了一次较小规模的修订,与《物权法》同时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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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物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全国上下对物业管理的认知大大提高。但近两年,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并未因此而减少,相反在局部地区甚至有增加的趋势。通过对众多案例的分析,笔者认为,作为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联系纽带的业主委员会的不规范运作,是造成纠纷频发的重要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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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2003年6月8日国务院颁布《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9月1日起施行,迄今已经十周年了。《条例》的实施,无疑为物业服务行业的发展带来了勃勃生机,物业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成立起来。据2011年的统计数据,全国物业企业有近6万家。然而十年过去了,从见诸报端的报道来看,各省市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比例估计在10茗至30%,全国的比例不会超过30%,即便成立了业委会,运转顺利的比例也极低,不超过5j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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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立了在我国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的七个基本制度。其中,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就是业主大会制度。业主大会制度的实质是业主自治,也称业主自治管理。多年来,随着物业管理的普及,业主自治逐渐深入人心,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好的做法,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但在对业主自治的理解和认识上,一些人还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偏颇,以至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本文针对这一问题谈下笔者的一些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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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不到位,买房时承诺物业费不超过2元入住时却变成了4元、原来的停车场变成了对外出租的球场,敢提意见的业主就会被停水停电甚至被打……这一系列物业管理“疑难杂症”有望在9月1日后根除。去年10月开始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的《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03年6月19日由国务院颁布,并于今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关于物业管理的行政法规。这部条例在业主的权利的保障和物业公司权利的限制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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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26曰,为了与《物权法》有关规定相衔接,国务院对2003年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以下将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条例》简称为“新《条例》”),其主要内容是将《物权法》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章中有关物业管理的内容写进新《条例》,比如说业主表决权的变化,业主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诉权,物业管理的定性等等。增加的这些新规定可以规范物业管理行为,解决物业管理中的一些现实问题。但笔者认为,此次修改远远没有满足现实需要,一些突出的物业管理矛盾仍然无法可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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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业主自治是指特定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人,一方面根据自主意志对自己专有部分进行自益性管理(包括委托他人代管),另一方面组成业主团体,通过行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业主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实行公益性统一管理,从而形成业主个体自治管理与业主团体自治管理相结合的一种物业管理方式和制度;狭义的业主自治,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为了对其物业进行管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