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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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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例一:A物业公司系某小区第一届B业委会所聘物业管理单位,合同期自2006年1月至2008年12月。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但该物业公司实际管理至2010年5月15日。2010年3月C业委会换届成立,按规定对前业委会的维修资金收支情况等进行审计,经审计发现,  相似文献   

2.
目前,由于不少住宅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在小区出现大、中修或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时,物业服务公司往往难以支取专项维修资金,从而影响了小区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  相似文献   

3.
最近,广州市12个楼盘的业主委员会宣布,他们将联合向开发商追讨高达4000多万元的住房维修基金。截至10月15日,又有一批楼盘的业委会加入追讨行列,使广州追讨维修资金的楼盘增至50个。这些业主之所以要和开发商对簿公堂,是发现自己小区的维修基金账号上竟然没有一分钱。物业维修基金相当于一座楼房的“养老金”,随着房屋老化,各种公共设施的维修维护都需要动用这笔基金。另有报道说,广州市40亿元维修资金只使用了1000万元,北京市90多亿元维修资金也只有6个小区支取使用过。数量庞大的住宅维修基金在收集起来后,有的在银行里“睡大觉”,有的则被人挪用。如何收好、管好、用好这笔关乎百姓住房“百年大计”的维修基金,必须引起有关各方的高度重视和深刻思考。  相似文献   

4.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即“物业专项维修基金”,是指由法律规定由业主交纳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相似文献   

5.
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等各类合同时存在着合同无效、效力待定或合同被撤销等法律风险。业主委员会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有所了解且当注重相关过程性文件的公示和保存以防范前述风险。  相似文献   

6.
彭晖 《上海房地》2006,(9):51-52
一、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模式还在探索之中目前,全国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较为普遍的管理模式有三种:一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二是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三是由业主委员会代管。显然,这三种模式都未能真正体现出资金所有者  相似文献   

7.
在商品房买售过程中,购房者必须交纳一笔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小区物业维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近年来,由于早期商品房逐渐进入维修保护期,一直处于“冬眠”状态的专项维修资金才被人记起。随之,一些该项资金缺乏有效管理、大量被侵占挪用的事件  相似文献   

8.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辨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近年来,业主委员会(下称“业委会”)在物业管理中的法律地位引起了广泛争议,业委会能否同物业管理公司订立物业服务合同?能否在物业管理诉讼中成为原告或被告?各地实践差别很大。笔者认为,这些问题的最终解决,有赖于对业委会的法律性质的准确界定,本文拟对这一问题作具体分析,以期对立法和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9.
《物业管理条例》颁行十余年,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并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早已不是一个新生事物。然而,  相似文献   

10.
一、确保业主知情权是业委会防范风险的前提业主知情权是指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确保业主知情权是保证业委会为全体业主服务最重要的制度保障之一,更是业主委员会防范风险的前提。  相似文献   

11.
覃忠胜 《中外企业家》2015,(10Z):112-113
目前,随着我国住房体制的不断改革,在房产经纪发展中,其发展还是比较快的,这就会出现大量的商品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也引起了相关部门的更多关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涉及的范围比较多,不仅金额大而且管理环节众多,在具体管理过程中还存在很多的问题需要解决,已经是相关部门关注的焦点之一。  相似文献   

12.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虽然对专项维修资金的权属和用途作了明确规定,但对资金的收取、使用、管理和续筹方法未做进一步的阐述。目前上海、杭州、南京、重庆、广州等城市都建立了有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地方性法规和监管体系,但在专项维修资金的实际使用和管理过程中,由于  相似文献   

13.
“专项维修资金”(原称“专项维修基金”)是指法律规定由业主交纳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它对于保障房屋的安全使用,维持与提高其使用功能,确保物业的保值、增值等均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4.
尽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实施一年有余,但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以及制度设计上,仍然存在着诸多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是小区业主法定的权利。然而,目前全国各地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比例非常少,根据各地的数据分析,业界普遍认为在20%~30%之间,即便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业主委员会能正常开展工作的比例也不高。究其原因,除了业主会议门槛过高、业主团体成立障碍过多、业主团体缺乏民事主体地位以及法律没有强制建设单位限期移交建筑物管理权等客观原因外,专业律师的法律服务没有深入到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和成立后的过程中,广大业主没有认识到律师在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运作中的重要性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相似文献   

16.
方蕾 《上海房地》2014,(4):47-49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为落实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经费而建立的一项专项资金.其特点是法定筹集、业主所有、经多数业主表决后使用。然而这笔首期资金对于房屋50—70年的使用年限而言是远远不够的,只有不断注入新的资金,才能形成筹集、使用、再筹集、再使用的良性循环。首期维修资金之后的续交行为被称为维修资金的再次筹集(又称“续筹”)。  相似文献   

17.
打破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僵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是有效使用。通过及时有效的使用,既为业主的物业保值增值提供保障,体现物业管理服务的经济价值,又随时化解因物业维修不及时而产生的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减少社区不稳定因素,延伸物业管理服务的社会效益。  相似文献   

18.
在这期杂志上,有不少文章对物业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管理、使用进行了讨论,文章的作者有地方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人员和物业管理协会的工作人员,有物业管理经理人,有业主委员会主任,还有律师、大学教授。而在刚刚闭幕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也有代表就加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发表了意见并提交了提案。从社会各界对专项维修资金的关注,  相似文献   

19.
近日,困挠大厦物业服务黄经理近半年时间的顶楼钢架拆除工作终于有了实质性进展,随着公司与太平洋保险公司就顶楼钢架拆除安装工程保险协议的签订,他也终于可以松一口气,这意味着自己近半年来为解决大厦24层楼顶钢架结构处置的工作终于可以进入实际施工阶段,一直悬着的心也终于可以稍作安顿了。  相似文献   

20.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在该办法实施前,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经出售但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补建。这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补建的合法性予以了明确,但是如何补建却成为各级政府特别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十分棘手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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