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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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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2015,(16)
2014年3月1日起,修改后的新公司法正式施行,此次公司法修改的一大亮点是将注册资本部分实缴部分认缴的制度改为注册资本全面认缴制度。认缴制下的公司不受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股东出资多少、何时出资完全是自主约定的事项。应当明确的是,认缴制下,股东的出资义务依旧存在,在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时,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似文献   

2.
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将设立公司时的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度。这一改革,一方面极大提升了股东投资的热情,促进了资本市场的自由度与活跃度;但是另一方面,认缴登记制度也引发了包括责任承担对象不明、出资期限过长、债权人保护不周等股东出资责任方面的诸多现实问题,在权衡股东、公司以及债权人利益方面出现了失衡。文章将研究视角定在认缴登记制下,结合最新的立法、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经验,具体分析股东出资责任的相关概念,明确其中的争议焦点,并在此基础上综合学界各方及国外立法经验,寻求合理的解决办法,尝试提出更为完善的制度性建议,力求在现行认缴登记制下更好地规范股东出资责任,平衡各方利益的同时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3.
2013年公司法修改后,将我国的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这一变化充分尊重了公司以及股东意思自治,但是由于认缴制的出现,大量的股东认缴巨额的注册资本,更有甚者,一些公司股东在章程中约定了较长的出资期限。那么,就导致在非破产情况下,公司资产不足、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时,债权人无法保障自身权益。本文基于对于司法判例观点的归纳,就债务人公司在非破产、解散的情形下,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公司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4.
《公司法》修改后,公司的信用基础在法律层面由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进行了转变,认缴制的实施与最低资本额的取消,给了公司章程更多的自治权限,但是其并未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和出资责任,股东出资瑕疵问题依然需要法律的规制。  相似文献   

5.
编辑同志:我和朋友共同投资了一家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100万元的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为壮大公司实力,公司股东会决定增加注册300万元,其中,每位股东出资150万元,但暂不缴纳,而在2年内分期缴足。最近,我们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时,工商部门以股东不能全部分期认缴新增注册资本为由,不予核准我们的变更登记申请。请问,股东认缴新增资本是否允许全部分期缴纳?张瑞张瑞读者: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如何出资的问题,《公司法》第179条第一款作出了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  相似文献   

6.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后的《公司法》已正式实施,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由此对实收资本科目的会计确认和计量产生了影响。本文从法律内涵和会计理念角度,对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出资的会计核算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7.
<正>对于公司股东的虚假出资和股权转让问题,我国《公司法》中有如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以已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  相似文献   

8.
2013年《公司法》修改后,删去执照中的“实收资本”,并把原来规定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改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相应条款也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除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外,其他没有了法定出资的规定。我们对公司注册资本管理了多年,现在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了,变化很大。今后如何管理公司注册资本?  相似文献   

9.
《商》2016,(15)
基于对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资本充实责任的承担前提进行重新界定,如果一旦当债权人请求发起人承担资本充实之时,只要出资股东的实际出资没有达到其认缴的出资总额,就要求发起人承担资本充实责任,虽然已经做了合理性证诚,但是明显对于足额出资的发起人的责任设定过于严苛。对于没有瑕疵出资而产生的资本充实责任,应该以公司无力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为限,不能要去发起人承担缴足其他出资股东所完全认缴的出资总额。那么在股东有无出资瑕疵的情况下,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也是不同的。  相似文献   

10.
李欢 《商》2014,(30):194-194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后,公司进行了设立登记,而且股东的名义或者名分要表现在股东名册上。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和实际出资到住的股东,并不能完全等同。股东履行主动认缴出资到位的义务,既要观察认股书的效力,也要分析签署公司章程的效力。对于股东而言,实际履行出资义务是没有条件的,不管是否已经成为登记在册的股东,都是如此。  相似文献   

11.
周雪松  朱怡颖 《商业科技》2014,(22):281-283
随着公司资本制度的持续发展,尤其是由资本信用转变为资产信用、资本确定原则逐渐趋于缓和的背景下,我国的公司资本在出资环节由实缴资本制向认缴制转变。在认缴制下,股东出资问题也引发了对保护小股东权益问题进行重新思考。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控股股东可利用其控制地位延长自己的出资期限,从而在未出资的情况下经营其他股东的出资、控制股东大会以及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有关于保护小股东利益的规定,但是对上述问题的解决还是软弱无力,为此,很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探讨,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进而提出相关措施以保护小股东的权益。  相似文献   

12.
李瑞星 《商》2014,(44):216-216
2014年3月1日我国开始施行《新公司法》,施行完全认缴资本削并且取消了验资程序,这在债权人权益保护方面引出了一系列问题:1.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导致超低注册资本的公司出现。而一旦这些公司侵犯了债权人权利。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动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保护债权人权益?2.已认缴而未实缴的注册公司在以现有资本无力偿还债权人债务而债权人在未提起破产程序时。能否要求公司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3.在取消验资程序的情况下,如何确认股东出资的完全性和适当性?在核实股东已经出资的完全性和适当性时,是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4.我们还应该通过哪些行政方法促进市场交易主体的知情权,以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利益,从而创造更加公平和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  相似文献   

13.
新《公司法》鼓励股东出资形式的多样性,并许可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客观上会加剧股东出资瑕疵风险。为保护交易安全,新《公司法》同时健全了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守约股东、公司债权人等主体承担出资瑕疵责任的制度设计。准确把握股东出资瑕疵法律责任制度,对于正确理解公司资本制度乃至整个公司制度都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14.
《商》2016,(2)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确定了法定注册资本最低数额前提下认缴和实缴相结合的资本制度,在公司登记方面,也配套的实行了认缴和实缴相结合的登记制度。但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上述规定与现代公司的资本发展趋势还有距离。为了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2014年修订的《公司法》中引进了授权资本制度。在授权资本这种新的公司资本制度下,试图探索平衡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方法,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5.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 ,股东以《公司法》规定的“五种出资方式”以外的出资方式出资的情况不断出现。比如以债权、股权投资 ;以部分净资产出资的方式 ;在一些大中城市出现了以通过竞拍取得的出租车营运证出资的方式等等。从表面上看 ,上述出资方式与《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方式的规定“似有不符” ,但从这些出资方式所带来的产权结构调整、资产重组的本质来看 ,是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也是符合《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管理的立法宗旨与精神的。笔者认为在公司登记中 ,只要股东的出资到位 ,资本结构清晰 ,股东应负的出资责任履行到…  相似文献   

16.
戴伟 《现代商业》2011,(20):236
公司股东货币出资比例要求如何掌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限额如何控制,股东可否以股权或债权出资等问题,是财务人员在办理公司设立或变更验资时经常遇到的现实问题,公司登记机关和注册会计师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往往并不一致。财务人员应做好沟通交流工作,合理掌握股东出资要求。相关部门也应做好公司法与某些行政法规的衔接工作,统一要求,规范执法。  相似文献   

17.
关于公司股东出资方式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桑萍 《市场论坛》2004,(10):72-74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股东以《公司法》规定的“五种出资方式“以外的出资方式出资的情况不断出现.既有公司出资形式主要涉及的问题有:劳务出资问题、无形资产出资问题、股权出资问题、债权出资的问题.在公司登记中,只要股东的出资到位,资本结构清晰,股东应负的出资责任履行到位,都应该予以登记.  相似文献   

18.
桑萍 《市场论坛》2004,(7):72-74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股东以《公司法》规定的“五种出资方式”以外的出资方式出资的情况不断出现。既有公司出资形式主要涉及的问题有:劳务出资问题、无形资产出资问题、股权出资问题、债权出资的问题。在公司登记中,只要股东的出资到位,资本结构清晰,股东应负的出资责任履行到位,都应该予以登记。  相似文献   

19.
《商》2015,(51)
2013年《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进行了很大的修改,实现了由资本实缴制到资本认缴制的转变,同时法人人格否认作为保护债权人的制度也得到相应修定。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源自"刺破公司面纱"的理论,它是为防止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而在诉讼中对公司法人人格予以否认的制度。正所谓"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是诉讼双方如何运用人格否认制度去解决现实纠纷的关键所在,其主要内容包括原则和例外、举证责任分配、证明标准等。法院法官在具体承办案件审理时应在坚持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前提下,本着公平公正的态度,为保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整体权益而适时运用"刺破公司面纱"的相应规则。  相似文献   

20.
企业是社会的基本细胞。企业制度的完善与否会影响到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完善的《公司法》是中国企业制度改革的关键。本文从原《公司法》和新《公司法》中,分析了股东出资责任的制度,窥斑见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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