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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明确,非正常损失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损失。因此,发生非正常损失,如果该部分货物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则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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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一:
不区分损失性质进行税务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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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增值税进项税额中的“水分”邵星涛《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①购进固定资产;②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③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④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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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货物改变用途.是指将购进的本来用于应税项目的货物转用于非应税项目或非生产。税法规定.企业购进货物.在购进环节如果没有明确用途,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如果购进货物在购进环节直接明确用途用于非生产或非应税项目.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其进项税额直接计入该项货物的成本。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如果改变其经营用途.转用于非应税项目或非生产.其增值税处理有以下两种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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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基础上浅析购进的货物或劳务改变用途和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与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进行对比,并举实例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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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基础上浅析购进的货物或劳务改变用途和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与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进行对比,并举实例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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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中都涉及到企业的运费问题.企业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收入.是该交增值税还是该交营业税?企业销售货物为购买方代垫的运费要不要缴纳增值税?企业购进货物或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如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改变用途或非正常损失的外购货物应分摊的运费进项税额又如何转出?这些问题错综复杂.因此.企业如何正确处理运费的相关流转税就显得非常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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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交增值税会计处理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增值税是我国税收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税种,一般生产经营企业增值税的核算也是其日常会计核算中的重中之重。企业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其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实际已交纳的增值税等,贷方发生额反映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交纳的增值税额、出口货物退税、转出已支付或应分担的增值税等,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分别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等专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