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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论《物权法》中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第2款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这是《物权法》确立的一种新型的登记制度,即预告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2.
《中国房地产》2007,(7):61-62
某市登记机构一位工作人员询问:《物权法》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登记机关应该如何为申请人进行预告登记?《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应当从哪一天起算?[编者按]  相似文献   

3.
李岚 《企业导报》2011,(22):119-120
《物权法》确立了我国的预告登记制度,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是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重要内容。商品房预告登记制确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存在失去了意义,建议废除。  相似文献   

4.
一、预告登记的范围 在《物权法》颁布之前,一些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也有所不同。有些地方性法规规定只有期房的转让和抵押可以适用预告登记,例如,《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49条第1款规定:“房屋尚未建成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一)预购商品房及其转让;(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及其抵押权的转让;  相似文献   

5.
四、预告登记 【法条摘录】《物权法》第20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相似文献   

6.
《物权法》第二十条设立了预告登记制度,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在《房屋登记办法》中又设专节对房屋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效力、申请人、申请材料等做了详  相似文献   

7.
刍议预告登记制度的缺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预告登记制厦法律规足的缺陷 (一)对《物权法》规定的理解 《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可见,预告登记有如下特征:  相似文献   

8.
《物权法》出台后,各地登记机构积极落实其中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但在操作中,也产生了很多困惑。比较集中的是针对《物权、法》第20条第2款关于预告登记失效的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一些地方的登记机构试图籽‘预告登记失效”的标准具体化,以指导登记实践,但发现难度极大,在实践中无法操作。经分析,问题主要出在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9.
一、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制度出台的历史背景 在《物权法》颁布之前,关于商品房预售,我国早在1994年已经建立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制度。但是,我国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仍然大量存在着预售人即房地产开发商,置已经登记的预售合同于不顾,就预售的商品房于其他买受人另行订立买卖合同并进行转让登记,导致“一房二卖”甚至“一房数卖”的纠纷...  相似文献   

10.
论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立法之完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物权法》首次在立法上对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行使程序、效力的产生及消灭做出了明确规定,标志着这项发端于德国中世纪普鲁士法的古老制度正式在我国登堂入室。预告登记制度的确立,对于保障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稳定、公平、可预期的不动产市场交易秩序,以及为未来我国建立统一、完善的不动产登记体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作为立法上的首次尝试,《物权法》有关预告登记的规定相对于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以及我国不动产物权交易实践中的现实需要而言,却是相当不完备的。如果不及时对立法加以补充完善,预告登记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必将大打折扣。下面对现行立法中的几项主要缺陷加以阐述。  相似文献   

11.
预告登记这一崭新的登记制度已经为《物权法》所确立。为更好地应用和完善这一制度,发挥其社会功效,需要我们根据预告登记的特点改进业务流程和  相似文献   

12.
我国法上预告登记客体的几个疑难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在我国法上首次确立了预告登记制度。该法颁行后,国土资源部灶地登记办法》与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也分别对土地与房屋的预告登记作出了具体规定。但是,在不动产登记实践中,就预告登记的客体范围仍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13.
明确《物权法》中新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的概念、价值,并对其内容进行分析,在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总结出预告登记制度可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了我国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是指为了保全以不动产物权的得丧变更为标的之债权请求权而设立的一项登记制度,经由此种登记,债权请求权也获得了公示的效力,从而得以对抗第三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在实务中的作用集中表现在对商品房一物二卖的有效抑制。有了该项制度,可以较好的控制卖房人尤其是房地产开发商的不当交易行为,更好的保护买房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15.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规范我国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基本法,其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对房地产权属登记工作进行了规定,从而在国家法律层面上确立了房地产登记发证制度,对我国房地产登记工作的建立和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物权法》实施后,由于《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了全新的诠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关于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相关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的法制环境要求,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针对该法新设定的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相关规定明确的查封登记制度,我们有如下设想。  相似文献   

17.
《物权法》第19条规定了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这一发端于早期普鲁士法的登记制度,在国外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在我国却是一项新事物。由于《物权法》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在与之配套的不动产登记法律出台之前,登记机关如何在登记实务中实施这一新制度,是《物权法》实施前急切需要研究的课题。  相似文献   

18.
韩涌 《中国房地产》2011,(12):40-43
一、预告登记的概念、作用及效力 根据《物权法》第20条,预告登记即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房屋登记办法》第67条对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的情形作了规定,明确现房和期房的买卖与抵押都可以进行预告登记。  相似文献   

19.
《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制度专门设立了一个章节。由于登记制度是一种程序性制度,它确认、保护物权,并确认物权流转秩序,是物权法制度设计的核心和基础,因此《物权法》的实施必将对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带来一定的影响。房屋是最主要的不动产,作为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我们有必要认真学习、透彻掌握《物权法》的相关精神,正确应对《物权法》对房屋权属登记带来的影响和考验。  相似文献   

20.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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